公证书怎么去认证

2019-01-25 公证书

  篇一: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

  邮费等有关费用。(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篇二:境外文件公证认证程序

  境外文件公证认证程序

  境外文件在国内使用的频率越来越多,从境外公司注册证书,到境外结婚证出生证等等,这些文件在国内使用的前提就是要办理境外文件公证程序,以下将详述有关内容。

  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可以进行公证认证的文件

  1. 股东、董事的身份证明材料;

  2. 公司的营业执照(Certificate Incorporation);

  3. 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4. 法定代表人(即签名董事)证明;

  5. 公司资信证明(Incumbency);

  6. 公司章程;

  7. 授权委托书;

  8. 诉讼所需的公司盖章或股东、董事签字的文件材料。

  9.境外结婚证,出生证,离婚证,死亡证,未婚证,护照,学历证等 境外文件公证程序怎样

  香港公证认证程序

  1981年司法部经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即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2002年司法部颁布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对委托公证人制度做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对香港地区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出具有关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台湾公证认证程序

  根据使用查证协议和使用查证办法的规定,台湾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经台湾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需经过海峡交流基金会(下称“海基会”)将公证书副本转寄境内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

  外国公证认证程序

  对于外国当事人所签署的相应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需视情况而定,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明确了相关证明程序的则按照条约规定执行,若没有条约规定的`,首先应当由该国或该国内实行独立法律体系区域内有公证资格的机构出具有效公证文书,

  再区分情况分别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附中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程序须知(见附3),供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具体认证程序可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官方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二)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篇三:国外证据公证及中国大使馆认证

  一家外贸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中涉及到一份国外证据,法院要求提供该国外证据的海牙认证及中国大使馆认证材料,这使得该公司一头雾水,不知道该怎么办理,那么国外证据海牙认证及中国大使馆认证到底是什么,该怎么办,以下将详细讲述。

  在讨论上述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楚几个概念:

  1、国外证据

  所谓国外证据,是指在我国境外所形成的并经法定程序收集、提交我国法院的证据。

  2、海牙认证

  也叫国际认证或外交部认证,其全称是《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认证。海牙认证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统一出具,

  广泛得到其他国家认可的认证文件。

  1961年根据海牙公约开始实施。目前,世界上大多数

  国家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 认证过程就是对原认证的签发人(通常是当地公证处)进行二级认证,并在认证书的公证词上方加盖印章或贴标签。这个印章或标签就叫加签。与通常的认证不同的是,海牙认证不是对认证文件内容的认证,而仅仅是对认证的第一级签发人(公证处)的认证,证明其真实性并有权利进行认证。

  3、中国大使馆认证

  大使馆认证,简称领事认证(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外交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中国大使馆认证,即中国驻外使领馆对于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在办理好当地公证及该国外交部认证(海牙认证)后,对上一步签章真实性予以确认。

  通过上述名词的解释,我们应该清楚,一国文书要拿到另一国使用,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如果双方都属于海牙公约认证国,那么文件只需要经过该国

  公证人公证,然后该国外交部门或授权机构办理认证后,即可在另一国使用,如果其中有一方不属于成员国,则在办理好外交部认证后,还需办理使用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由于目前中国还未加入海牙公约认证成员国,因此国外证据拿到中国使用,必须首先公证,外交部认证和中国使馆认证。

  同时《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国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认证。第1l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此条的规定,今后凡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篇四: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程序如何

  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程序如何?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中国文书拿到境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怎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呢?

  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区的要求。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有关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要求是:

  一、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二、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三、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证。

  四、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的有关民事公证书,与我国互相免除认证手续。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事办认证,证明公证书上公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章属实;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明公证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印章属实。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认证程序,那是办理发往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使用的公证书的认

  证,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转请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第三国)驻华使馆认证。然后发往该国使用。

  关于公证机关送认证的程序是:自1986年6月1日起,凡须办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处直接寄送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处汇总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然后由该处再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并负责对办完认证手续的证书的转递事宜。还有两个特殊程序是:(一)自1985年9月1日起,凡广东、福建两省所属公证处及上海市公证处发往各国使用的公证书,如果只需申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申办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事认证者,一律由公证处直接向上述两省一市的外事办申请办理。(二)自1985年1月1日起,凡发往美国、波兰、日本、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如果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地方公证处可将公证书直接寄送本省(市)外事办认证,并由外事办代办有关外国驻华总领事馆的认证。但如果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篇五: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什么是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反过来,外国有关文书在送中国使用前,也需办理相应的领事认证。

  ●为什么要办理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向使用文书的外国机构证实文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比如说,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领事认证直接拿到西班牙使用,西班牙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西班牙当局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西班牙驻华使(领)馆确认。而西班牙驻华使(领)馆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本身的真伪,因此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外事办公室认证,证明有关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然后西班牙驻华使(领)馆再确认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公室的印章、签字属实。此后西主管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

  ●中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公证书或商业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主管官员的签字属实,而后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香港特区出具的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香港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确认并签发上述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即可在上述国家使用。香港特区发往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免办领事认证,由香港高等法院确认公证人的签字属实即可。

  香港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和中国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通过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

  馆申办认证。

  ●澳门特区出具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特区政府指定部门确认并出具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在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后,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中国外交部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可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外国文书送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

  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也可办理认证。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香港特区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盖章和转递,方可在内地使用。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是否需办理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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