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与认证书有什么区别

2019-01-27 公证书

  公证与认证二者之间的几个主要差别在于:

  一、二者性质不同

  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立法和公证学理通说,公证是由公证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某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如契约)或私权事实的成立或存在,并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认证则是由公证人证明公、私文书的副本、译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或者证明某一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确实是由当事人本人所签。公证人仅对文书的副本、译本、复印件或者文书上的签名、画押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二、二者审查程序与审查责任不同

  我国台湾地区《公证法》对于公证与认证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七十一、七十二条分别规定“公证人于作成公证书时,应探求请求人之真意及事实真相,并向请求人说明其行为之法律上效果;对于请求公证之内容认有不明了、不完足或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应向请求人发问或晓谕,使其叙明、补充或修正之。”“公证人对于请求公证之内容是否符合法令或对请求人之真意有疑义时,应就其疑虑向请求人说明;??。”根据以上条款以及德国、日本《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以上地区和国家,对公证事项的审查采用的是实质性审查。除了要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身份、权限、行为能力等要进行审查外,还需要对待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同时,公证人对被证明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而认证与公证相比较,其审查程序相应简便。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证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证人认证私文书,应使当事人当面于私文书签名,或承认为其签名,并于认证书内记明其事由。认证公文书之原本或正本,应就其程序及意旨审认该文书是否真正。认证公文书或私文书之缮本或影本,应与经审认为真正之原本、正本对照相符,并于缮本或影本内记明其事由。??。”由此可见,公证人对文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文书的真实性主要由申请人本人来承担责任,公证人通常只证明该当事人是在公证人面前于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或者文件的副本、抄本、复印本、译本与原文相符即可,公证人对文书一般不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

  三、二者的证据力不同

  根据以上公证立法及相关诉讼法律之规定,对于经过了实质审查程序并依此制作的公证书除了具有形式证据力外,更有证明该项法律行为成立或该项法律事实存在的实质证据力。而对于只经过形式审查程序的认证书而言,其只具有形式上的证据力。 除以上几点主要不同外,二者在证书内容,证明方式等其它方面也有所区别,例如,在公证书中须记载行为人的权限、行为的内容或者意思表示,而在认证书中一般则只须记载认证的场所、时间和签名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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