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公证书双认证的国家

2019-01-22 公证书

  篇一:公证书双认证国家

  哪些国家使用公证书无须办理认证?

  (1)日本,

  (2)加拿大,

  (3)美国,

  (4)俄罗斯,

  (5)保加利亚,

  (6)罗马尼亚,

  (7)捷克,

  (8)波兰,

  (9)匈牙利,

  (10)蒙古,

  (11)朝鲜,

  (12)越南,

  (13)法国,

  (14)澳大利亚等。

  哪些国家公证书必须双认证?

  (1)亚洲: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韩国、黎巴嫩、土耳其、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约旦、伊拉克、伊朗、印度尼西亚、缅甸、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等;

  (2)非洲:埃及、尼日利亚等;

  (3)欧洲:西班牙、葡萄牙、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奥地利、希腊、丹麦 、意大利、爱尔兰、瑞典、瑞士、芬兰、挪威等;

  (4)美洲:墨西哥、委内瑞拉、巴西、秘鲁、智利、哥伦比亚、阿根廷、圭亚那、尼加拉瓜、厄瓜多尔、乌拉圭、玻利维亚等;

  (5)大洋洲:新西兰。

  篇二:荷兰出生公证双认证讲解

  360教育集团介绍,首先去荷兰留学需要做出生公证,然后做完出生公证后还要做出生公证的双认证。那为什么要做双认证呢?什么是双认证呢?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你在荷兰办理VVR居住许可的时候要用到你在国内做的出生公证,那么国内做的出生公证如何能在另外一个国度使用呢,这就需要办理中国对这份公证书的认证和荷兰对这份公证书的认证,简言之就是双认证。

  中国的哪个机构可以做这个认证呢?如果是直辖市,那就是该市的外事办,例如上海,那就是上海外事办,如果是其他地方,则在该市的省外办,一般在省会城市,例如宁波那就是在浙江省外事办,在杭州。荷兰的哪个机构可以做这个认证呢?荷兰驻中国的使领馆,根据区域管辖来分,一般是在北京的荷兰大使馆,或者上海,广州的荷兰领事馆。

  程序上做这个出生双认证一共需要:公证处公证+中国外交部认证+荷兰驻大使馆认证。

  但是根据荷兰驻中国大使馆2012年6月1日起新政策,要做出生公证双认证不能仅提供出生公证书。还需要提供佐证这份出生公证书的相关材料一起认证。简单的说就是学生本人到荷兰需要使用到的只是出生公证双认证。但是想要荷兰驻中国大使馆给做这个出生公证的双认证,还必须同时做佐证材料的双认证。

      凡是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申请者需提供下列三项公证文件:

  1、出生公证双认证:由当地公证处做好公证件,再到当地省外办做单认证,再到使馆做双认证。关于出生公证书,出生公证的内容需要注明本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以及父母的姓名等详细情况。

  以下方法均可办理出生公证,但牵涉到不同的公证处会有不同要求,具体可以向当地公证处咨询。

       A单位档案部门开具的证明(原件)+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适用于因父母职业特殊情况,而不能登记同一户籍上的情况)

  B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出生证明(原件),需要本人和父母信息在同一户籍本。

  C出生医院开具的证明,并明确注明可用于登记办理户口。

  2、户口本双认证:如学生和家长是在不同的户口本里,学生和家长的户口本都要进行公证,然后再到当地省外办做单认证,再到使馆做双认证。

  3、申请者出生医院所签发的证明并明确证明该证明是可办理户口的出生登记或者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申请人的出生证明(1b情况)。都需要做公证再做双认证。

  到使馆做双认证时要求以上材料齐全,使馆才会给学生做双认证。如第三项无法办理,可以用第一和第二项材料去做双认证,但是很可能会被再要求,所以建议学生尽量准备齐全去办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凡是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需提供下列两项公证文件:

  1、出生医学证明原本

  2、出生医学证明副本公证件的双认证

  对于已经办理完成出生证明双认证和已经递交并且正在办理中的申请者还需再补充上诉第二,三项公证文件,如有新学生申请则必须按照上诉新规定执行。

  B获得公证处的出生公证后先到当地的外办办理外交部认证。

  C再到领事馆办理认证,领事馆只要求外交部认证过的公证书和你得认证目的佐证材料(即户籍本公证和医学出生证明公证)。

  需要注意的是使馆认证受理范围根据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所在领事区,所有公证书必须是同属一个领事区才能在同一个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如果一份出生公证书属于广州领事区,户籍公证书属于北京领事区,那这两个使馆都不能给予办理双认证。

  认证证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但出生公证比较特殊,可能时效相对会长些,具体还要看国外当地政府机构的规定。所以建议学生最好在开始办理留学申请时就做好相关的公证书,再获得学校录取的同时开始办理认证的程序。

  篇三: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

      (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邮费等有关费用。

      (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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