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租赁合同

2017-05-11 租赁合同

  签订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合同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合同要注明租房用途。

  4、合同要写明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

  8、合同应约定是否同意转租。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东莞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无统一规定,则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违约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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