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专利申请书

2017-05-11 知识产权合同

────────────────────────┬───────────
  实用新型                  │⑴
⑶                       │
  名称                    │
──┬─────────────────────┤    (实用新型)
⑷ │姓 名                  ├───────────
 设│或名称                  │
 计├─────────────────────┤⑵
 人│地址                   │
──┼─────────────────────┴───────────
⑸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
  │              邮 政
 申│地 址              □□□□□□
 请│              编 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
──┼─────────────────────────────────
⑹ │名 称         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       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      □□□□□          □□□□□□
 理│代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机├─────────────────────────────────
 构│代理人姓名        登 记 号
──┴─────────────────────────────────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⑻申请文件清单           │⑼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 □代理人委托书  □不丧失新颖
  2.权利要求书 份 每份 页 项│           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 □要求优先权声明 □
  4.说明书附图 份 每份 页 幅│
  5.说明书摘要 份 每份 页  │ □优先权证明材料 □
  6.摘要附图  份 每份 页 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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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             │ 签章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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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说明
  (1)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
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等申请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
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明应当注明
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
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本表第⑶栏“实用新型名称”应简短明确,体现该实用新型的类别。各
文件中的实用新型名称应一致。
  (7)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
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
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
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
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8)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
别填在第⑽、⑾栏中,本表⑿栏应由第⑸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
章。
  (9)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
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10)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1)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
续写时,应注明续栏编号。
  (12)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
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
申请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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