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 2.乙方依法享有文字作品《___________》(下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3.乙方自愿将文字作品提交给甲方,以供甲方决定是否采用文字作品拍摄电影片。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将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和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提交给甲方,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甲方阅读文字作品后,可就是否采用文字作品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乙方进一步协商。
第三条 乙方有权将与文字作品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材料提交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 乙方保证其依法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文字作品的有关权益。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证,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应损失。
第五条 若甲方有意采用文字作品,应当与乙方协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文字作品。甲方擅自使用乙方提供的文字作品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不得低于相同情况下乙方许可他人使用文字作品能够获得的酬金。
第七条 甲方使用自己或任何第三方享有著作权的、与文字作品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材料,不属于本合同第六条中的“擅自使用文字作品”,不必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当签署并遵守有关文字作品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
第九条 甲方应于乙方向其提交文字作品之日起____日内决定是否愿意采用文字作品并书面告知乙方。 若本条规定的期限届满,甲方仍未告知乙方是否愿意采用文字作品,视为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但经乙方同意,甲方仍可采用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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