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教育部:学生毕业证丢失可补办学历证明书
教育部:学生毕业证丢失可补办学历证明书教育部日前发布《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学生若丢失学位证、毕业证等,学校查实后可出具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教育部表示,这条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生如丢失相关证书,须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要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毕(或结、肄)业证明书”,填写的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应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须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除此以外,学历证明书应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并在学信网进行电子标注,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教育部强调,在升学、就业及职务晋升等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对学历证明书与学历证书同等对待。
篇二:网络教育获得毕业证书有用吗?
网络教育对我们有何好处?
所谓网络教育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下,以现代教育思想和学习理论为指导,充分发挥网络的各种教育功能和丰富的网络教育资源优势,向受教育者和学习者提供一种网络教和学的环境,传递数字化内容,开展以学习者为中心的非面授教育活动。
关于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
答: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由学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其修业年限不得少于同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并应适当延长。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是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要求,最短学习年限(从注册到毕业的最短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或三年。
远程教育每年有几次毕业?
每年现代远程教育是不是像普通高校一样每年只能毕业一批? 答:网络教育学院应实行学分制。学历教育的学分有效期和修业年限由学校根据有关法规决定。网络教育学院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来录取学生,也可自行组织考试录取学生,招生形式和入学标准由试点高校自行规定。因此,网络教育学院一年内可以有几批毕业生。
网络教育毕业生考研问题?
问:请问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是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还是以普通高校的本科毕业生同等对待?
答:对取得毕业证书并经国家电子注册后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其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其报考研究生时,应按国家对取得本专科毕业证书者报考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络教育毕业生考研加试问题?
我是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只有本科毕业证,没有学位证,考研时是否需要加试2门专业课?
答:取得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在报考研究生时享受与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本科毕业生一样的政策待遇;可按国家对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报考研究生时有关学位问题的具体规定执行。
目前好多建筑从业人员要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或者二级建造师考试,学历达不到要求,网络教育是祝您获得学历的最好途径,所以个人认为网络教育真的不错,对于没有时间来学习的人,通过这种途径来提升个人的素质,快捷有方便。作为国家提倡的.一种教育方式,我认为它的发展空间很大,国家承认的教育方式,当然在学信网上是可以查到学生的学籍信息的,所以假不了的。
篇三: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的政策法规
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的政策法规 目 录
一、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
二、关于"级"、"届"、"毕业"、"结业"、"肄业"
三、毕业证书丢失以后如何处理
四、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途径与学习形式
五、学历的承认
六、学历与学位的关系
七、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与在职研究生的区别
八、证书鉴别的方法与途径
一、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
1.国家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背景
九三年以前,在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方面,全国各地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省、市、自治区和部委对其所属高校的毕业证书统一印制或管理,有的则由高校自行印制或管理。
由于全国各地在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印制及管理方面要求不统一,加之在一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一方面,不利于国家对高等学校依法办学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出现了一些办学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滥办学和乱发文凭的事件,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社会
声誉。另一方面,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伪造贩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以可乘之机,败坏了社会风气,给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2.现行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模式
为保证高等学历教育的规格和质量,维护国家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加强对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便于用人单位对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认定, 原国家教委决定成人高等教育自一九九三年、普通高等教育自一九九四年起,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的青岛和大连)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学校三级管理,证书内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仍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考办负责印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由国家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含青岛、大连和国务院部分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验印。从2000年起,教育部开始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此项改革将使教育部不再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内芯,改由高等学校自行印制,但必须进行电子注册,并供网上查询。2000年在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五省市试点, 2001年在全国实行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3.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证书的发放范围
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夜大学教育)、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所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所举办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合格生。
4、严厉打击伪造、贩卖、使用假毕业证书的不法行为
(1)伪造、贩卖、使用假毕业证书的社会危害
伪造、贩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是不法分子以牟利为目的,迎合社会上一些人不通过学习而获取文凭和待遇的不良企图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出现在个别地区和个别人身上,但其影响和危害很大。它干扰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败坏国家学历文凭在社会乃至在国际上的声誉;假的文凭的持有者并不具备相应的水平,他们占据有关岗位并享受规定的待遇,会造成劳动、人事政策的混乱,影响到国家干部队伍、科技队伍的纯洁,给国家事业和经济建设带来危害。
(2)国家关于打击假证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违法犯罪活动,1998年6月2日,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和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通知》(教学[1998]9号),具体内容如下:
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高教厅)要加强对所在地区中等和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招生和证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发放学历、学位证书,杜绝无视国家招生规定,乱招生、乱办班、乱发学历、学位证书的现象发生。
b.要加强印章和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要协助印章和印刷企业建立健全验证登记等制度,对违章非法承制印章和印刷各种学历、学位证书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巡警、治安部门要将辖区内的日常管理与巡逻检查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对流动刻字摊点和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要及时进行清理。
c.用人部门在招聘、录用人员时,对应聘人员的毕业人事档案和学历、学位证书如有疑问,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咨询。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用人单位送鉴的学历、学位证书认真审查和鉴定。经审查、鉴定是假学历、学位证书的,予以没收。对使用使用假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d.各地公安机关发现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利措施,深挖细查制贩窝点和团伙,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查处,典型事例要在宣传媒体曝光。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今年七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如下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quot;;"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二、关于“级”、“届”、“毕业”、“结业”、“肄业”
⒈关于“级”和“届”
根据惯例,应将新生入学的年级称为XXXX级,简称XX级。如一九七八级,简称七八级。
毕业班的年级为届。如1982年的毕业生,简称为八二届毕业生。
凡称XX级学生,即指XX年入学的新生;XX届学生,即指XX年毕业生。 ⒉“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
⑴毕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准予毕业者。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⑵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1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⑶肄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肄业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三、毕业证书丢失以后如何处理
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应由原持有者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向原发证学校提出补具证明。原发证学校依据其学籍档案和发证记录,并上述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给予补办毕业证明书,同时注销其原发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的证明,与毕业证书等同效用。
四、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途径与学习形式
⒈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学生所报考的普通高校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
⒉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学员所报考的成人高校或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主要学习方式:一是进入本地或外地高校全日制脱产学习;二是进入本地高校以半脱产(业余)面授方式学习;三是进入高等学校设立的函授站以函授形式学习。
⒊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对口招生学校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
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通过参加社会力量助学单位组织的辅导,定期参加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
⒌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入学考试(或由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直接在当年普通高考录取分数线下确定学历文凭考试学校的录取线)并被实施学历文凭考试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批准)录取,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⒍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以现代远程教育形式教学,学员在学校设立的教学中心组班学习。
五、学历的承认
国民教育系列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从学历系列上讲主要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已停办)、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以及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
六、学历与学位的关系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学生。未按当年招生规定被录取入校的学员,不能取得学籍。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即有毕业学历者不一定有学位。但学位可以申请,申请学位限于硕士、博士学位。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办理。同等学历人员不得越级申请学位,即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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