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方将住宅小区内通信设施移交给乙方或委托乙方维护的,应当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维护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自中心机房到用户终端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维护工作。第八条 甲方责任一、甲方提供建筑工程项目表(粘贴作附件)。二、甲方在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扩初时,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按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文本建设。甲方与乙方先期签订的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小区通信设施设计,并向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涉及通信配套的.相关图纸资料。四、甲方应按乙方、丙方要求及时提供与通信工程有关的资料和图纸。五、甲方应当向丙方提供施工所具备的条件及施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六、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额及时付款给丙方。七、甲方应当根据通信配套设计的要求及时完成如下工作:_________。八、甲方因更改建筑设计或其他原因涉及到需要变更通信配套工程设计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和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第九条 乙方责任一、在进行方案设计、扩初时,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出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的建议,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二、乙方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日内完成住宅区内通信接入工作,接入标准为:_________。三、乙方在丙方通信配套工程完工时,应当完成住宅小区红线外通信接入设施,并具备提供电信服务的条件。四、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验收通知后,按照第六条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逾期不出具验收报告的,承担相应责任。五、乙方应当在住宅小区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依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内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第十条 丙方责任一、丙方的通信建设施工资质证号为:_________。二、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所涉及的通信配套工程。三、制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四、丙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标准施工,若需要变更设计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和设计单位的批准,并送达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后,才能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有效修正方案施工。五、丙方在隐蔽工程结束、分段工程完成、施工进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得到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证。六、丙方应当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七、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施工中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八、丙方应当按要求编制通信配套竣工资料交给甲方和乙方。九、丙方应当在取得《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后5日内交给甲方。十、丙方在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负责保修_________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生通信配套工程质量问题,丙方应当在接到报修后_________日内无偿修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当补偿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_________元。二、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三、由于丙方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丙方支付甲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四、乙方在住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在《电信服务标准(试行)》规定期限内为住宅小区的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承担相应责任。五、因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使工程停工、返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方承担。六、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份数一、本合同经_________后生效。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正本_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_份。签约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乙、丙三方应当仔细阅读签约须知的内容。第十四条 附则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一、为规范本市住宅通信配套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用户权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共同制定《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示范文本》(XX 版),供住宅通信配套项目的当事人参照使用。二、住宅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通信建设设计单位、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和通信建设监理单位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三、为了避免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前期未介入而不能及时为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情况发生,在签订本合同前,住宅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扩初时,应当选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听取他们的建议,并办理入网手续,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四、住宅通信配套电话通信工程费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增设五类(及以上)数据线敷设到户以及其他超出电话通信工程以外的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住宅建设单位与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商定。五、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有关验收规范按时进行验收接入。六、住宅建设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七、本合同文本可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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