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字xxx号
兹证明债权人xxxx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与债务人xxxx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于xx年x月x日,在xx(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xxxx还款(物)协议》。
经查,债权人xxxx与债务人xx年x月x日在xx(地点)签订了《xxxx合同》,并经xxxxx公证处公正〔公证书编号xx字xx号〕;由于xxxx(原因),该合同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为此,双方签订了上述《xxxx还款(物)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行为和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xxxx应按上述协议的规定,于xx年x月x日前,将欠款本金x币xxx元、利息x币xxx元,合计x币xxx元(或xx物品)偿还给债权人xxxx。
逾期不付,债权人xxxx可持本公证书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xx年x月x日注:
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3、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4、如协议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写;
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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