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范围确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一是配偶,二是父母,三是成年子女,四是其他近亲属,五是其他亲属、朋友,第二款还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要民委员会指定。由此可以看出监护人不具有唯一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这就需要证明谁才是该精神非清楚患者的监护人,其所在此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指定证明,因其效力比较低,一般不能被相关单位所认可,公证是国家的'证明机构。
监护权公证书
(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男/女,XXXXX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证编号:XXXX。
关系人:XX,男/女,XXXXX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证编号:XXXX。
公证事项:监护权
申请人为了为关系人治病而领取关系人名下的存款,于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监护权公证。
申请人向我处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居民委员会的指定证明,市立医院的病历证明。
查申请人XX是关系人XX的妻子,关系人XX现因病躺在医院里昏迷不醒,已无任何行为能力,现依据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指定及其他亲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兹证明申请人XX是关系人XX的监护人,申请人XX为了被监护人XX的利益(治病),有权领取关系人XX名下在XXXXX银行的存款,账号:XXXX。
此款专用于为关系人XXX治病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公证处
公证员: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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