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审判监督是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司法救济机制。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对于法院切实纠正错案,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为民,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市各级法院十分重视审判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审判监督改革,建立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受理、审结了一批再审案件,促进了全市各级法院办案质量的提高。年1月至今年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再审案件79件,审结77件;其中判决维持34件,改判16件,发回重审8件,其它19件。
1、正确把好立案关,保障确有错误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按照“立审分立”的原则,对全市法院申诉复查、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从审监庭划归到立案庭统一管理和监督。正确把握和畅通提起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按照提起再审程序的五种情形(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由立案庭统一受理审查,依照法定程序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一年来,全市法院依法共启动再审程序79次。
2、加强组织、制度建设,为审监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一是认真落实“审监分立”的要求,市中院和6个基层法院设立和健全审判监督机构,成立了审判监督庭,配备了一些精干法官。二是进一步明确审判监督职责范围,将原属于审判监督庭职责的信访接待等工作分离出去,明确审判监督庭承担再审、抗诉、赔偿确认等职责,使审判监督庭“纠正错误裁判”这一职能更加明确和强化。三是进一步规范再审程序,制定一些规范庭前准备和庭审环节的制度,特别是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无争议事实庭前认定、繁简分流等措施后,增强了庭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了再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3、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减少再审案件的数量。首先,市各级法院重视对一审案件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市中院制定并实施《案件质量评查规定》,对案件办理的程序、实体、文书制作、审判纪律等10个方面,由评查专班审核把关,审核结果每季度在全院进行通报,年终据此进行奖惩。一年多来,市中院案件评查专班共核查各类诉讼案件1140余件,发现有质量瑕疵的案件442个。其次,严肃认真地审理二审案件,市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刑二庭等主要二审业务庭审慎纠正上诉案件中的错误,一年多来,各类二审案件656件,审结545件,其中维持原判266件,改判123件,发回重审75件,其他66件,较好地保证了审判质量。再次,加强对案件审理流程的全程跟踪监督,每一件案件进入法院后,即由立案庭对立案、开庭、结案、执行等各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安排并全程跟踪监督,审判各个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有效减少了超级别、超地域管辖立案和有案不立、乱立案的情形发生。这些工作的扎实开展,促进了全市法院办案质量的提高。
4、注重做好调解息诉工作,减轻再审工作的压力。全市法院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规定再审民事案件要优先考虑调解结案,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使调解不成的案件,也要做好疏导工作,特别是注意避免强判。一年来,全市法院调解结案民事再审案件达12件,使一些多年缠诉、多次上访的案件得以解决,既减轻了再审工作的压力,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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