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认真看完一本名著后,大家一定都收获不少,此时需要认真思考读后感如何写了哦。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后感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宪法读后感范文(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宪法读后感1
法律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正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文章。”意思是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法律的存在就是用来规范我们的行为,从而使这个社会变得井井有条。
人人都知道触犯法律是要接受惩罚的,虽然如此,但是还有许多人去触犯法律。
几年前,一个仅有七八岁的小男孩被他爸爸的两个好朋友骗到山坡上,原来那两个人早已染上了毒品,在无可救药的情况下,他们想利用这个小男孩得到一笔金钱来吸毒,于是他们就向小男孩的家里打电话,叫家里拿钱来赎回儿子,但是,小男孩的父母还没赶到,他们就用绳子活生生地勒死了一个无辜的生命。当小男孩的父母和警察赶到现场时,小孩已经奄奄一息地躺在地上,只见小男孩的两手深深地抓在泥土里,并且带有鲜血的指甲都向上翻了起来,绳子还紧紧地勒在他的脖子上,看到这种残忍的情景,他的母亲晕了过去。由此,许多家长都心惊胆战,生怕自己的孩子也受到如此遭遇。虽然这两个人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但是他们这种恶劣的行为,却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他们犯下的错误,警示了我们这些正处于青春年华的少年朋友,并且告诉了我们从小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做一位社会的好公民。
犯罪是一棵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就像面对毒品一样,刚开始的时候,只是好奇,想尝一口,然后,又想尝一口……慢慢的,就陷入了吸毒的深坑。
先是用自己的零花钱买毒品,零花钱用完了之后,就开始偷家里的钱,长大之后,就开始偷。抢别人的钱。一个人就这样犯罪了。所以我们应该远离毒品,以免触犯法律。
法律是正义之火!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我们要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少年!
宪法读后感2
据《新京报》12月4日的调查显示,完整读过宪法的仅占15.7%,完全没有读过宪法的有33.2%。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它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阅读宪法,了解宪法,它让每个公民都清晰知晓身处于这个国家的身份、地位、权利以及义务,充分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对国家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更好地融入到法治社会之中。通过加强对宪法的阅读与理解,更利于发挥法律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推进全民守法,形成全社会信仰法律的良好氛围。我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身为人民法院中的一份子,阅读宪法,了解宪法,能更好地自觉遵从依法治国的轨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我在通过阅读宪法,可以很明确地发现,我国的宪法是人民宪法,最核心的规定就是对人民权利和福祉的保护。宪法是民众日常生活身边鲜活的制度,与普通百姓和全社会福祉都息息相关。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行政。现行宪法总结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功经验,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的法制保障。
积极地阅读宪法,深入地学习宪法,始终去忠于宪法,努力维护宪法权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宪法的权威来源于所有社会成员信仰宪法,而信仰的前提则是了解宪法。对宪法的尊重,首先体现在每一个公民从读宪法,了解宪法开始。只有了解宪法和学习宪法,才能更好地融入到法治社会之中。
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身为公职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让宪法的阳光照进每一个角落。
宪法读后感3
在未阅读这本书之前,光是看书名。觉得本书可能讲的是法制社会、公民意识相关的内容,对卡尔·施密特也并不了解,但在看了这本书之后,大大出乎我的意外,让我觉得此书值得一看。
在今人看来,施米特在《宪法的守护者》一文中的观点确实是反自由主义的,同时也与当下包括社会主义在内的主流观念相抵触。他反对政治上的多元主义、反对经济中的多角势力、反对以联邦主义为表征的地方自治及自治行政、反对法院对重要价值的捍卫,鄙夷代议制民主。施米特不认为法院或议会能够捍卫宪法,真正能够在危难时刻守护宪法的只能是体现德国人民意志的领袖,即帝国总统。这一思路与1933年上台的纳粹党思想显然十分接近,后者当时口号便是一个德国、一个人民(民族)、一个领袖。
看看卡尔·施密特的履历吧,1888年出生在德国西部的一个小镇。被称为是保守主义法学家、政治学家、纳粹德国头号法学家、自由主义最大的敌人。在战后被盟军送上了纽伦堡审判席,并在二战后失去教职。但看这一串履历,卡尔·施密特的形象就如同漫画中为纳粹德国服务的疯狂科学家一般。
但凡事都皆有因果。当时的社会背景是由于一战之后的凡尔赛公约,德国本身处在崩溃的边缘。各种政治势力在多元主义的议会里兴风作浪,不断加剧社会的分裂,软弱的法院对此束手无策,加之协约国对德国的积压、催债,无怪乎作为公法学者的施米特会对此忧心忡忡。就整体著述来看,施米特对统一的德国民族、同一的德国人民抱持很深的感情,因此,他在多元民主中看到的便不是有序的政治竞争,而是一帮投机分子为了一己私利的反复争斗与相互勾结。然而,命运的诡异之处也正在于纳粹主义怀有相似的热望与理念(或真诚或虚假),并由此在彼时的德国崛起、蔓延而后塑造了痛彻心骨的历史。
讽刺的是,这位纳粹德国头号法学家的理念却在二战之后为许多国家贯彻,领袖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成为了宪法的守护者,在许多时候防止了宪法的崩溃。
宪法读后感4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形象地,《宪法》被称为母法。这表明宪法的地位居于法律金字塔的顶端,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
《宪法》的序言中写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如此重要,以至于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从而成为一名好公民。
通过《宪法》的学习,我树立更为坚实的爱国主义的信念,我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而成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奋斗的一员。
宪法读后感5
对于第一、二章的理解,我的想法还不是很成熟,但还是有一些自己粗浅的想法,我就简单的说一下我的读后感。
在第一章的再版导言里,我们可以了解到作者所主要描述的是1865-1866年间的英国宪法。开篇作者便写到了自1865年来政治生活中的变化,在帕麦斯顿勋爵时代不可能发生的事一次次地在1865年后成为了现实,比如说写到的取缔爱尔兰教会等,但是为何1865年能够成为一个分界点呢?
这就要从帕麦斯顿勋爵所坚持的观点以及他个人的统治方式谈起了。帕麦斯顿勋爵主张对外扩张,不热衷于议会改革,且在其统治期间,他并不听取年轻人的意见,年轻人所希望的东西他予以阻挠,以至于当他在1865年此辞世后英国政坛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1865年后新鲜血液的注入让英国政坛有了新的生机,1867年第二次议会改革法出台后,各种社会力量争取权利、完善权利的斗争在改革和完善议会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使得英国的社会变革踏上了合法化轨道,但是作者似乎低估了这次议会改革法的作用。
在作者第一章的再版导言里,我们便可以看到许多的东西,他谈到了1867年的议会改革法在选举权、上议院和下议院之间的关系的影响,另外对于执政者权利的制约和本国在签订条约等方面也做了一定的阐释,在本章末,作者还谈及了法国的政治实验以及美国和英国的制度比较,我不得不说,再版导言的意义相当重大。
首先,从选举权这方面来说,1867年的改革相较于往年的改革法更具有冲击力,它使得英国下层社会的人民拥有了选举权,而这些在作者看来是不应该的。即使是如此,但因他们并不能形成自己独特而健全的见解,也不能深入地去了解英国的政坛,所以他们在选举时是深深受着那些无形的东西影响的。
十万镑户在作出判断时受到了他们认为比他们更有教养的阶层的引导,但事实上,他们的`选举不过是对富人们的选举而已。英国小店主们则是在两套高贵的观念中做出选择,而对于他们本身并不理解这些观念。但无论这些新选民们是如何做出他们的选择的,不可忽视的是,他们并没有真正的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见解,而仅仅是在跟随别人的步伐在前进而已。
在作者看来,新的选举阶层并未形成新的见解这一现象对于英国政坛的稳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并且他担心一旦这个阶层的人民团结起来、联合起来运用这已经普遍的选举权为自己的利益而向那些高层进行抵抗时,这个国家的秩序会发生紊乱,由原来的政要领着公众走转变成公众领着政要走。由于选举权的广为配发,使得那些富有教养和财富的人为了作者口中的穷困的无知人手中的选票而去乞求他们,并表明会尊重他们的决定。
这个时候,下层人民联合而发出的呼声用作者的话说就是民众的声音会成为魔鬼的声音。也就是说,此时劳工们的联合是一种灾难。对此,可以由17页的三段文字中明显的体会到。
1867年的改革法对于上议院和下议院之间的关系的调整也相较于1832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832年改革法后英国政坛一直以来想要努力做到的让上议院议员们贵族和绅士可以适应其新的地位以及使他们的意志一而再再而三地屈从于下议院的意志这一意向在1867年改革法后得到了实现。
自此,贵族们在立法机构中所起到的作用也变得微不足道。即使是如此,由于人们意识上对于贵族们的景仰和敬畏,在他们的内心深处,还是存在着对贵族的好感的。正如作者后来谈到的,如果设定终身贵族,且是名副其实,那么终身贵族的数量必定会不计其数,而且还可能会招致一场政治风暴。
但是,当人们面对现实的时候,即使心里对贵族们存在着再多的好感,他们也不敢说出口,甚至还会大义凛然的去反对贵族,对其充满敌意。由于改革法后的上议院的地位低于下议院,但贵族们又不想丧失他们对富豪们的领导,他们便不得不妥协于富豪集团,向他们作出让步,以此来维持他们表面上的领导权利你,而从实质上来说,这个时候的贵族如果没有历史底蕴的支撑,它将一无是处。
当谈及对于执政者权利的制约时,作者提到了两种制约方式,即弹劾的制约和更换内阁,但这两种制约方式皆是针对大臣们而言,一旦大臣们向女王提出了会危及国家安全的建议,他便会且一定会受到弹劾,但为了避免大臣们是由于善意的错误判断而提出了不应有的建议,便有了更换内阁这一补救机制。然而在更换内阁的过程中,贵族院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原因就在于从未对内阁有过信任,于是贵族院的投票便没有了分量。
从作者言辞之中,我们了解到在当时无论是一个签订得多么有利的条约,都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反对派们的排斥,但是,英国却也是一个爱国的国家,他们不会为使自己及其党派取得某种暂时的国内利益而使国家一种没完没了的对外争夺之中,这也是我最为钦佩的一点。
在章末,作者谈及了法国的政治实验以及将美国的制度与英国相比较。在作者的描述之下我们可以了解到,议会制在法国并不合适。在美国和英国制度的比较方面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便是财政方面,在总统制政府的管理下,人民对于税负并不敏感,这一点使得政府能够获得并保持收入相对支出的巨额盈余。而在英国,这样的税负是不能够背被接受的。
在第二章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英国政治制度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关系,它们彼此之间是截然分立的,却又是平衡统一的,它们彼此之间互相独立,却又因着对方另外的毛病和不良倾向而制衡。
英国宪法并不是任何国家都是适用的。它给英国所带来的利益一般是历史性的,是其他没有这种文化沉淀的国家所不能效仿的。英国的政制包括富于尊严和富于效率两部分,富于尊严的部分给予政府力量,而富于效率的那部分只是使用了这种力量。
英国宪法现代式的简单性可以不拘细节的被移植到其他国家,然而因其富于尊严的部分是复杂、堂皇且非常古老的,若是没有与之拥有相同历史和类似政治资源的国家是无法完全将之复制到自己的国家的。
因而,英国宪法独特的效力也只能在英国发挥到极致。在书中,作者发表了这样一种观点,看似彼此独立的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却是完美的结合在一起的,而这个重要的桥梁便是内阁,也就是一个被立法机构选以充任行政机构的委员会,是一个由立法机构从它信任和熟悉的人中选定的控制委员会,它的任务则是治理国家。
而当内阁举行会议时极其秘密的进行的,并且没有任何的官方记录,所以说,它是一个完全秘密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拥有着其他委员会不可能哟拥有的权利,即它可以将产生它的议会予以解散,也拥有着申诉权。在该章中,作者将美国的总统制与英国的内阁制作了一个比较。
首先,从和平时期谈起,这个时侯的行政部门时极其需要立法部门的支持的,行政部门如果想要实施某种策略,不如说征税,如果立法部门并不配合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法的话,行政部门的权利则会变得名不副实。处于总统制下的美国就经常遇到这样的困境。而在英国,内阁则可以以内阁辞职或解散议会相要挟,以迫使议会立法。
那么,上述困窘的局面则不会出现了。其次,英国的内阁制使得政治家们的精彩辩论得到确保,并形成了重要的政治分野。国民们形成了一种公共舆论,他们热衷于政治,努力形成自己的判断,他们的声音对党派分野有着极大的影响,而辩论及国会中的党派分野则决定了政府的去留。再来看一下总统制下面的政府,国民们除了在大选时刻以外,并不能形成任何影响。因此,可以说,内阁制政府教育着国家,而总统制则有可能使国家腐化。
再次,总统制下立法和行政机构之间的分离会导致削弱彼此的力量,从而削弱全部的政府力量。但英国强大的内阁制因其可以解散议会的权利则避免了这种状况的出现。由此,我们可以再次看到内阁制的优点。
以上是我对于《英国宪法》一、二章的简单理解,当然我还并未能够完全理解这两章的内涵,以上的想法还是很肤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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