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租赁合同

2020-05-15 租赁合同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仪器设备租赁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仪器设备租赁合同1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编号名称、品牌型号、售价租价等

  编号

  品牌、型号

  名称

  售价

  基本租金

  租用时间

  租金

  备注

  第二条、租赁期限

  测量仪器的租赁期限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时,甲方从当日起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乙方支付押金。乙方使用_______为周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时结束租赁归还给甲方。

  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在归还日之前一天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在不超过规定时间的12小时内归还仪器。

  如因乙方技术不成熟需暂停租赁,则在悬挂期内甲方可给予免费,但悬挂期不得超过7天。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首次租赁时,乙方在获得租赁仪器之时应向甲方交纳双方确认租赁的仪器押金,押金为租赁仪器销售的价格。在乙方退回租赁仪器时,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退还乙方押金。

  2、根据租期的不同,租金也不尽相同。

  (1)日租=租金基数x10%

  (2)周租

  第一周租金=租金基数x50%

  第二周租金=租金基数x30%

  第三周租金=租金基数x30%……以此类推

  (3)月租

  第一月租金=租金基数

  第二月租金=租金基数x90%

  第三月租金=租金基数x80%

  第四月、五月、六月租金=租金基数x70%

  半年(六个月)以上租金=租金基数x50%……以此类推

  3、甲乙双方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间结算租赁费用,日租日结、周租周末结、月租月末结。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罚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

  1、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时,双方应对仪器的质量、成色共同确认,租赁仪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甲方负责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

  2、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仪器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仪器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通知乙方,征求乙方同意后可用相同性能的仪器代替出租,但甲、乙双方应对价格进行再次确认并订立新的合同。

  2、在租赁期间,乙方可随时终止租赁,缴纳的租金以实际使用时间所属期间支付给甲方;(例如:乙方与甲方最初订立合同,租期为两月,但乙方使用五周后由其自身原因要求结束合同,则结算时乙方需支付一月又一周租金。)

  3、乙方申请转换租期类型时,应在租期到来前五天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应订立新合同,租赁费用按新确认的租赁期限确认。如乙方要求废除前期合同,订立新合同时涵盖前合同,则应向甲方支付租金基数10%的违约金,以弥补甲方丧失的机会成本。(例如:乙方与甲方前期订立合同中的租期为二天,二天结束乙方要求进行周租,则甲乙双方重新订立合同,双方确认即生效;如乙方要求周租,并将前两天计入在内,则乙方除支付周租费用外还应支付该租金基数1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4、乙方享有仪器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

  5、由于乙方的需求改变,不再租赁而要购买所租赁的仪器,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则可以押金充抵仪器款,甲方退回前期乙方租赁费用的50%、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甲乙双方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支付租赁费,甲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租赁费或从押金中扣除。

  4、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乙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向甲方给付押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乙方履行债务后,押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6、甲乙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甲乙双方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仍不能解决时可诉之于法。

  第八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仪器设备租赁合同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编号名称、品牌型号、售价、租金等。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检测设备的租赁期限始于 年 月 日,甲方从当日起交付设备给乙方使用,同时乙方支付押金。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结束租赁归还所租设备给甲方。如遇特殊情况或合同到期,乙方应提前伍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在不超过规定时间的24小时内归还设备,若未按时返回设备/部件,则按天收取租金,直到收回。

  2、甲方有权利在上述租期内召回设备,最多不超过三次,合计不超过30天,甲方在召回检测设备的同时,需把押金退还乙方,机器下次移交已方时再收取上述押金。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 首次租赁时,乙方在获得租赁设备时应向甲方交纳双方确认的租赁押金,押金为 万元整。在乙方返回租赁设备时,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退还乙方押金。

  2、 甲乙双方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时间结算租赁费用,签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租金为 仟元整,若续租需提前伍个工作日签订合同,按月收取租金,月末预付下月的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

  1、 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日起,双方应对设备的质量、成色共同确认,租赁设备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甲方负责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

  2、 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设备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租赁担保条件:

  1、 押金可以现金和支票的形式支付,支票必须到帐后才能领取设备。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甲乙双方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乙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向甲方给付押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乙方履行债务后,押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时间: 时间: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仪器设备租赁合同3

  第一条(总则) 本租赁条款仅适用于甲乙双方租赁关系成立时租期未满12月并且未签定其他特别条约、文本的情况。

  第二条(租赁物品) 乙方出租给甲方在租赁关系成立时由乙方提交给甲方的租金费用清单(以下称待付费用清单)上标明的物品,甲方承租。

  第三条(租赁时间) 租赁时间按照待付费用清单所载内容执行,乙方向甲方移交物品当日为租赁开始日。

  第四条(租赁时间的延长) 在租赁时间到期前一周以上的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提出延长租赁时,只要甲方未有违反条约行为,乙方则同意延长要求,以后的反复延长时间亦同样。

  第五条(租金)

  (1) 乙方按照现行的租金规定向甲方征收租金。

  (2) 甲方有义务按待付费用清单标明的期限交纳租金。但是在第十七条写明的租约期满前中止租赁情况发生时,费用不以上记标准计算,而是重新按实际租赁天数计费,甲方在中止租赁时交纳差额。此时的费用计算不以月日均租金为基准。

  (3) 租期不满一个月时,待付费用清单上的租金为租赁关系成立最初时的金额,前一项标记的延长租期时的费用根据乙方的价目表计算,支付金额按乙方提供的清单执行。

  (4) 在租期计算时,不足一月的零散天数的收费按乙方提供的清单执行。

  第六条(保证金) 在乙方提出收取保证金要求时,作为以租赁条约为基础的.担保,甲方向乙方交纳保证金,在必要时保证金用来充当甲方对乙方应付的一切债务。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物品移交) 乙方将物品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中国国内的某一地点。

  第八条(移交手续以及返还费用)

  (1) 乙方负责物品移交及返还时运送手段。

  (2) 移交和返还运送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在最初交纳租金时一并交付。 (3) 乙方另行就运费制定标准。

  第九条(责任负担)

  (1) 乙方向甲方移交物品时仅负责保证物品的正常性能,对于物品的商品性及对于甲方使用目的的实用性无责任担保。

  (2) 在甲方接收物品的2日内若未向乙方通报物品性能缺陷等情况,则为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毕具备正常性能的物品。

  第十条(责任担保范围)

  (1) 在租赁期间,若发生不因甲方责任产生的物品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乙方负责替换或修理物品。

  (2) 乙方不负前项范围以外的责任。

  第十一条(租赁物品的使用和保管)

  (1) 甲方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物品,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消耗品等相关费用。

  (2) 在未书面得到乙方认同时,甲方不得转租、改造物品,亦不允许将物品从当初的设置地点转移别处。

  第十二条(租赁物品的使用地区)

  (1) 甲方应在中国国内使用租赁物品。

  (2) 甲方需要在国外使用租赁物品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得到认同后方可行。此时甲方作为出口方按中国及对象国家的进出口管理规定履行义务。

  (3) 以上情况对于第十条第一项及第六条不适用。

  第十三条(物品的毁损) 在因甲方原因出现物品丢失(包括完全不能修理和所有权受侵害)或损坏(包括所有权受侵害)时,甲方付给乙方替换物品(或购新品)金额或修理费用,并在发生损害时应负责赔偿。在此情况下,无论物品能否使用,租赁期间的租金不予减免。

  第十四条(禁止转让物品) 甲方无权向第三者转让物品,并不享有使用物品抵押、转让、担保及其他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禁止复制软件) 甲方不得使用物品所有软件或软件制品进行下列行为。

  (1) 无论有偿无偿向第三者转让软件或同意第三者享有再使用权。

  (2) 在物品范围以外使用软件。

  (3) 复制软件。

  (4) 变更或改制软件。

  第十六条(保险)

  (1) 乙方为物品加入动产综合保险。

  (2) 在物品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在甲方迅即通知的同时,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供保险金支付所必须的所有文本并积极协助领取保险金。

  (3) 在甲方履行前项义务, 乙方领取到保险金后, 乙方根据保险金额的多少免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甲方的赔偿责任。但若是甲方未及时通知事故情况、履行交付义务或发生故意严重损坏物品的情况则不在此免除范围内。

  第十七条(甲方解约) 在无特别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在租赁期间事先通知乙方后并将物品送还到乙方指定的场所而中止租赁合约。在此情况下的费用计算依据第五条第二项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解约) 在物品出现第十条规定的性能缺陷情况发生时, 若修理或替换需要长时间或大笔金额,乙方可以在通知甲方后中止租赁合约。

  第十九条(因违约进行的解约行为)甲方在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决定解除租约并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

  (1) 甲方延滞交纳租金1次或违反本条约其他规定

  (2) 甲方停业、破产、解散

  (3) 甲方因为其他债务而被强制执行、保全执行、滞纳处分或者申告破产、和议、公司整顿

  (4) 甲方停止支付租金另外受到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处分

  (5) 乙方认为甲方经营不善或企业状况不佳

  第二十条(返还租赁物品)

  (1) 甲方在租期到期时将物品送还到乙方指定的场所并负担相关费用。

  (2) 甲方由于自己责任而未能返还物品,或者发生损坏、污损等情况时根据第十三条向乙方支付金额。

  第二十一条 (延迟返还物品的赔偿金) 甲方延误返还时,须向乙方支付拖欠天数的赔偿金,金额由乙方根据清单另行计算。在此情况下的赔偿金将按月份计算而不以天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延误付款的利息)甲方延误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款项支付,按年率14.6%支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消费税等的负担)消费税由甲方负担。在消费税增加时,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迅速支付增加部分。

  第二十四条(甲方的通知义务)当物品需要修理或者甲方对物品进行必要处理时必须迅即通知。

  第二十五条(法定裁决)甲乙双方另外签订有关书面特约条款时,特约条款与本条款保持一致或者为对本条款进行补全、修正的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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