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2017-05-11 租赁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

  1.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综合性租赁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资质。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 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为了开展租赁业务,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关事项。
  2.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资租赁代理服务并协助划转租金。受托人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
  3.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融资租赁”:系指委托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用途、金额、期限、租金等,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以委托人的名义购进租赁物件,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协助划转租金的经营活动。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营业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国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间”:系指本合同经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续费”: 系指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的手续费。
  1.2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
  (a)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b)对某一条、款、项、当事方、附件的提及系指本合同的该条、款、项、当事方、附件;
  (c)对一份文件的提及包括对该份文件的修改、变更或补充,但不包括违反本合同约定作出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
  (d)对任何文件当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该方的继任者和被允许的受让人。

  第二条  融资租赁方式
  2.1 除影响受托人手续费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义务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的难度和负担以及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权变更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受托人,该变更自变更通知到达受托人时生效。该变更通知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  先决条件
  在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开展之前,必须符合下述先决条件:
  3.1 委托人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a)委托人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签署本合同及提供融资租赁资金所必须的内部及外部认可程序,并向受托人提交了受托人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
  (b)委托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并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够的人民币资金。
  3.2 承租人的先决条件:
  (a)承租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该资金帐户应主要用于本合同的履行,例如租金的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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