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份额转让合同

2019-05-02 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采石场是2009年8月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甲方在该企业中出资300000.00元(大写: ),占镇雄县泼机杨梅山采石场总份额的15.8% 。现甲方拟转让其持有的******采石场全部出资份额,乙方拟受让甲方出让的全部出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本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出让其在*****采石场出资份额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其出资的份额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其出资份额享有所有权和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出资份额不存在第三人追索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来自第三方的权利争议或纠纷。

  二、 甲乙双方认可:在甲方的合伙份额转让前,****采石场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若有,由乙方享有和偿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关系。

  三、乙方是******采石场的原合伙人,且一直管理着采石场事务,对采石场生产经营状况与资产权益状况十分清楚,合伙份额转让后,乙方不得以“生产经营状况不好、发展潜力不佳”等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不履行协议。

  四、乙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不得作出任何与本协议约定或与履行本协议不一致的行为及决定。

  五、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方将其持有的*****采石场全部的'出资份额15.8%,现金300000.00元(大写: ),以420000.00元(大写:)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乙方分三期凭据将转让款支付给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 第一期:本协议签字之日,支付转让款人民币320000.00元(大写:);

  第二期: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13年1月15日),乙方凭据支付给甲方转让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

  第三期: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二个月内(即2013年2月15日),乙方凭据支付给甲方转让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六、本协议的出资份额转让后,甲方不再是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乙方对上述受让的出资份额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采石场的任何债权债务都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转让金420000.00元(大写:)的30%(即 元,大写: )的违约金。

  八、若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行使甲方所转让的份额权属,甲方除承担违约金外,必须于五日内退还乙方所支付的所有转让金,并承担乙方支付的每笔款项之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利息。

  九、若乙方不能按期支付收购款,逾期如超过5天,还应向甲方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十、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均可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协议签订地、履行地: 。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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