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白语言证券现金买卖客户协议书香港地区

2017-05-11 证券合同

  本人/吾等(请填写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要求阁下根据下列条款及条件为本人/吾等运作一个现金证券买卖户口(户口):

  1.户口
  1.1 本人/吾等确认[开户数据]及[附属数据]所载数据均属完整及正确。倘该等资料有任何变更,本人/吾等将会通知阁下。本人/吾等特此授权阁下对本人/吾等的信用进行查询,以核实上述表格所载数据。
  1.2 阁下将会对本人/吾等户口的有关数据予以保密,但阁下可以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及证监会的规定或应其要求,将该等数据提供予联交所及证监会。

  2.法例及规则
  阁下按本人/吾等的指示所进行的一切证券交易(交易),须根据适用于阁下的一切法例、规则和监管指示的规定而进行。这方面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公司)的规则。阁下根据该等法例、规则及指示而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对本人/吾等具有约束力。

  3.交易
  3.1 除阁下事先通知本人/吾等,以自己本身名义进行交易外,阁下将以本人/吾等的代理人身份进行交易。
  3.2 本人/吾等确认阁下表明不会接受“卖空指示”(根据“有关申报卖空活动及备存证券借出纪录规定的指引”第7.5条)。
  3.3 本人/吾等会就所有交易支付阁下通知本人/吾等的佣金和收费,缴付所有适用的征费及费用,并缴纳所有有关的印花税。阁下可以从户口中扣除该等佣金、收费、征费及税项。
  3.4 就每一宗交易,除另有协议外或除非阁下已代本人/吾等持有现金或证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则本人/吾等将会在阁下就该项交易通知本人/吾等的'期限之前向阁下交付可实时动用的资金或可以交付的证券,或以其它方式确保阁下收到此等资金或证券。倘本人/吾等未能这样做,阁下可以(如属买入交易)出售买入的证券;及(如属卖出交易)借入及/或买入证券以进行交易的交收。
  3.5 本人/吾等将会负担阁下因本人/吾等未能进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及开支。
  3.6 本人/吾等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项(包括对本人/吾等裁定的欠付债务所引起的利息),按(于裁定前后)下列利率(以较高者为准)加3.5%支付利息:
  (i)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所公布于该日的优惠贷款利率和
  (ii)阁下于该日就逾期未付款项的贷款成本利率,以及按阁下不时通知本人/吾等其绝对酌情决定的利率及其它条款支付利息,该等利息应以日息计算和于每一公历月最后一日或应阁下要求支付。
  3.7 就买入交易而言,倘卖方经纪未能于交收日内交付证券,导致阁下须买入证券进行交收,本人/吾等毋须为买入该等证券的费用向阁下负责。

  4.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现金
  除本人/吾等给予阁下“书面指示”(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7条)或“常设授权”(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8条),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现金,须依照《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4(3)条,存放于一家认可财务机构所开立的没有利息的客户账户或信托账户。

  5.证券的保管
  5.1 由阁下寄存妥为保管的任何证券,阁下可以酌情决定在合理及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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