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

2019-02-21 证明书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

  承办部门:

  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分局

  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

  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分局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15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出让合同主体一致;

  2、申请人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全额支付地价款及其他费用。

  申请材料:

  1、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

  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出让合同及附件、附图(含已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

  4、已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项目,提交该项目全部的地价款正式发票(复印件)、转让登记表(复印件)、带有出让合同号的转让契税发票通知联原件(需银行加盖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式样相符的收(转)讫章);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出让契税的,提交契税发票(复印件);

  5、受让方缴纳的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或违约金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及带有出让合同号的出让契税发票通知联原件(需银行加盖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式样相符的收(转)讫章);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出让契税的,提交契税发票(复印件);

  6、2005年1月1日前市局签订的出让合同并位于远郊区县的项目,且由远郊区县开具缴费通知单的,提交该项目所在分局或财政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已全额缴清地价款、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该证明为20xx年4月24日以前出具的,还需

  提交项目所在远郊区县分局重新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7、招标、拍卖、挂牌的项目,提交与一级开发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复印件)及招拍挂文件约定的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单位出具的已按约定支付补偿款的证明(原件);如申请单位已按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完补偿款后,一级开发单位未出具补偿款缴清证明材料的,可由市或区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证明相关情况,并出具开发补偿款缴清证明材料(原件);

  8、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约定支付部分开发补偿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项目竣工后需提交招拍挂文件约定的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单位出具的已全额支付补偿款的证明(原件);

  9、原出让合同为暂定地价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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