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烈士证明书的换发

2019-02-02 证明书

  篇一:关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定稿)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内民政优〔20xx〕356号)和通辽市民政局《关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通民政优〔20xx〕149号)精神,我旗开展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旗(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

  2、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

  3、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二、补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

  1、烈士遗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奈曼旗革命烈士英名录》(附后),等资料,经旗、市和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2、确定补发《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顺序与发证顺序相同。

  3、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证明书》。

  三、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确定标准

  换发后的《烈士证明书》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名执证人:

  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放给父母(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放给配偶;

  3、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4、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2)兄弟姐妹。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无上述亲属的,不发放烈士证明书。

  四、具体要求

  1、苏木乡镇(场、街道)民政办负责收回原《烈士证明书》,统一交旗民政局优抚安置股保管,其中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将在相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内展示,发挥教育作用。登记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审核表由苏木乡镇(场、街道)统一填写,并附带执证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执证人与烈士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于2014年3月1日前上报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2、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烈士遗属切身利益,要认真审查、核实烈士和烈士遗属的相关信息,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烈士相关信息以《奈曼旗革命烈士英名录》为准。

  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安排专人、按时间抓好工作落实。并以登记换发工作为契机,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尊重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

  附:1、奈曼旗烈士英明录

  2、《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

  3、协议证明

  二0xx年十二月十九日

  篇二:烈士证明书换补申请书

  县民政局:

  本人 ,性别 , 年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 。

  烈士 ,性别 , 年 月出生, 年 月牺牲。

  原持证人 (姓名),为烈士 (关系:之子、女、弟、兄、父····)。

  本人系烈士 (关系:之子、女、弟、兄····)。

  符合持证条件的其他烈属为烈士之 (关系:之子、女、弟、兄····)。

  经家庭内部协商无异议,由本人作为持证人,特向民政部门申请换发新版烈士证。

  申请人:(姓名加指印) 年 月 日

  备注:

  以上格式供各乡镇参考,申请人签名必须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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