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继承权证明书
[20请输入年号]请输入字内容字请输入文号号 继承人:请输入姓名,男,请输入时间: 年 月 日出生,住请输入详 细地址。
被继承人:请输入姓名,男,请输入出生年、月、日出生,请输入去世年、月、日死于请输入去世详细地址。
查继承人请输入继承人姓名是被继承人请输入被继承人姓名的请输入称谓,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请输入被继承人姓名死后遗留财产情况如下:
(1)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
(2)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
(3)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
以上遗产,依法应由继承人请输入继承人姓名继承。特此证明。
输入公证处名称公证处 公证员(签章)
2013年4月22日
篇二:继承权证明书[1]
继承权证明书如果办理公证,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3(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8、遗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需要委托银行代理托收的,继承人应先到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系,取得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后,再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有关的公证文书。
9、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篇三:继承权公证书
申请人:×××,女,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男,194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生前住四川省×××,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证明; 四、遗产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于2010年4月22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二、被继承人×××生前无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只有妻子陈珍一人。
三、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座落×××的住房一套,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110m2,房产证为×××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号,使用面积为15.71m2
四、据被继承人罗杨庸的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前,
亦未有他人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前无债务。
六、现×××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上房屋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以上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述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死亡,婚后也未生育子女,除配偶×××外,也无其他合法继承人,故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配偶×××一人继承。
公 证 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公证处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篇四:继 承 权 公 证 书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620523197501170016。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52319720322002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在新疆乌鲁木齐西站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火车西站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
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
甘肃省甘谷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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