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火灾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2022-05-12 整改措施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措施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措施是针对情况采取的处理办法。我们应当如何写措施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发生火灾安全隐患整改措施(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发生火灾安全隐患整改措施1

  一、目的意义

  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力争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摸清现阶段重大火灾隐患底数,能够整改的尽快整改销案,一时难以整改的全部制定分步整改方案、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切实做到“消除存量、控制增量”,有效预防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园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园区成立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园区分管主任任组长,园区安监科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园区要结合本辖区行业实际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重点区域和针对性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层层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组织园区各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坚决予以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工作总结阶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企业要认真总结,形成长效机制,并将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情况总结报工业园区安监科。

  四、主要任务

  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切实开展好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工业园区将加强对本辖区企业安全监管力度,在夏季、国庆等几个重点时段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检查治理宣传行动。

  (一)开展园区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排查行动。园区要在夏季高温、国庆佳节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排查。要重点排查企业存在的“三乱”(乱搭建、乱堆放、乱改用)和“三超”(建筑超长、超宽、超面积)等重大火灾隐患。要对人员密集场所、危化品存放场所、企业消防通道等场所开展全方位的检查;要组织企业加强对本单位的检查,并严格落实重点区域的检查巡防措施。

  (二)开展重点火灾隐患集中整治行动。10月底前,配合县消防大队对2013年完成整改的市、县两级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隐患不“反弹”。同时,还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和行业内存在的突出火灾隐患开展有效的排查整治,重点抓好木制玩具企业、“三合一”场所等火灾隐患的治理。各隐患单位要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强力推进整改,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全部整改完毕。

  (三)开展企业消防常识集中宣传行动。要充分利用《园区信息》、E讯通和企业管理人员QQ群,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切实提高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督促各企业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和区域,针对烟花爆竹燃放、日常用火用电等重点,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防控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开展企业灭火救援集中演练行动。企业要完善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预防处置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高度重视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切实将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实施方案,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期间,园区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了解掌握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实际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园区要认真分析评估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结合行动方案,围绕工作重点和难点尤其是火灾多发时段和地区,认真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三)实施网格排查。进一步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发动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本企业开展新一轮的全覆盖排查,确保不留死角。要督促各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逐一开展自我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强化督促检查。园区要发挥指导监督职能,定期组织检查督导,督促企业各项部署和措施落到实处。

  发生火灾安全隐患整改措施2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消防安全和火灾形势高度稳定,罗平县民政局决定从即日起至党的十八大闭幕期间,在全县民政系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落实全县民政系统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动员民政系统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坚决实现“三个确保”:确保火灾形势基本稳定;确保全县民政系统不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十八大期间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有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为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机构、职责分工和包干责任

  (一)工作机构。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由县民政局局长袁德清任组长,支部书记高旭梅、副局长陈菊莲、刘会国、彭勇任副组长,成员为局各科(室)长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督导验收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二)职责分工。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相关科(室)要结合各自职责,细化责任,对民政系统管辖的物资储备处、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进行排查整治。

  (三)包干责任。领导小组实行局领导分片包干负责制,具体为:

  一组:组长高旭梅书记,成员:赵德书陆树荣

  负责:九龙镇、大水井乡、鲁布革乡

  二组:组长陈菊莲副局长,成员:朱志勇谢荣德

  负责:旧屋基乡、长底乡、钟山乡

  三组:组长刘会国副局长,成员:韦仁和李沅樯

  负责:罗雄镇、板桥镇、老厂乡

  四组:组长彭勇副局长,成员:梅爱华田会红

  负责:富乐镇、马街镇、阿岗镇

  对包干责任乡(镇)民政系统进行跟踪督导,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三、隐患排查整治范围、责任单位和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和责任单位

  1、救灾物资储备仓库

  责任科(室):救灾科

  2、农村敬老院

  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3、锦福大酒店

  责任科(室):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二)排查整治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或不落实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制定或不演练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公共消防水源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未清除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

  5、其他需要整治的内容。

  四、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6月底前)。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科(室)要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设立领导机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自查,要细化工作责任,量化工作任务。

  (二)实施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局领导带队开展检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工作落实;8月份,要组织开展以敬老院为重点的消防专项整治,至10月1日前,要按照职责分工逐一进行排查整治,督促指导涉及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敬老院全部排查一遍。

  (三)攻坚阶段(10月1日至党的十八大闭幕)。党的十八大开幕前,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科(室)要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查缺补漏。国庆节期间,对农村敬老院、救灾物资储备处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四)总结阶段(党的十八大闭幕后3日内)。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科(室)对消防安全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工作总结请于党的十八大闭幕后3日内上报县民政局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科(室)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成立工作机构,扎实开展工作。要建立局领导分片包干制度,定期组织召开通报工作情况会,研究难点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督改整治,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势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媒体渠道,进行集中宣传动员,进行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广泛开展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知识普及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的浓厚氛围。对系统内干部、职工进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安全提示、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强化广大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三)强化督导,跟踪问效。要建立工作督导问效制度,采取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敬老院、物资储备仓库等单位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紧盯不放,及时问责,跟踪督办,直至彻底解决。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发生火灾安全隐患整改措施3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认真整改火灾隐患,依据《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销案办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无论是路局、公安局、公司、还是地方消防机构检查发现本单位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均适用本制度。

  二、火灾隐患的界定

  第三条

  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具有火灾危险性,可能造成火灾,需要限期或立即改正的情形。认定条件如下:

  1、有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事实存在;

  2、由于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而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工艺技术上的缺陷或管理上的漏洞,以致存在火灾危险性,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

  3、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或立即整改的。

  第四条

  凡火灾隐患能在短时期内或立即整改的,为一般火灾隐患。

  第五条

  凡火灾隐患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多,整改时间长而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详见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三、火灾隐患的主要范围

  第六条

  建筑物方面:

  1、建筑地址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违章乱搭乱建的;

  2、明火作业场所、仓库、生产车间交错布置;

  3、在甲、乙类物品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

  4、违章搭建违章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5、建筑物的结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与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如甲、乙类物品库房采用三级或以下级耐火等级建筑等违反或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

  6、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产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易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未采取相应通风、防火、防爆措施或设置不当的,液化气气瓶库没有设置足够的通风孔,或将通风孔设置在建筑物上部的;

  7、安全疏散出口数目不足、疏散宽度过小、疏散距离过远的;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站用的。

  第七条

  电气设备方面:

  1、不按环境选择导线和敷设方式,截面与负荷量不相适应,电线乱接乱拉,导线严重破损、接触不良等,有可能造成短路、过载、接触电阻过大,产生电弧、电火花的;

  2、照明灯具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易燃易爆场所不采用防爆灯,在物资仓库内使用功率超过60瓦的白炽灯泡,或灯泡与可燃物未保持不小于0.5米水平距离等,与可燃物相临近的;

  3、配电盘材质与使用环境不符,用木、竹等可燃物制作的,在有可燃粉尘或纤维产生的场所采用非密闭型配电盘;接线零乱,导线选型不合要求,配电盘内用裸导线连接的;熔断器不符合额定电流要求或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4、用电设备安装使用不合要求,选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缺乏安全装置的;在有爆炸危险场所选用非防爆、有可燃粉尘场所选用非密闭型开关、接触器、电机的;在同一线路上接入过多的并联负载或不经过计算随便更换大功率用电设备以至过载的;在导线截面积改变和接入负载时,没有安装合适的熔断器的。

  第八条

  物资储运方面:

  1、物资存放过密、过多,超过额定库容量,内部没有留足“五距”(即梁距0.3米、灯距0.5米、墙距0.5米、柱距0.3米、堆距1米)防火间距不够,无检查通道,通风不良,易受潮、蓄热,不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

  2、易燃液体与易燃、可燃固体、可燃气体混放在一起,氧气瓶与油脂配装,遇水燃烧物资与含有水分的物资放在一起,汽油与酒精等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存放在一起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运输和包装方法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3、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未另外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的。

  第九条

  消防安全防护方面:

  1、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2、设备没有静电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的工频接地电阻大于30欧姆的;油库等重要建筑物未安装避雷设施或避雷设施年久失修、针杆塔落、引下线氧化腐蚀严重,工频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不能有效泄放雷电的;

  3、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第十条

  明火作业方面:

  1、火源或热源(高温蒸汽、电热器具等),靠近可燃物体、物质的;

  2、在明火作业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质,在未清除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明火作业的;

  3、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十一条

  消防器材设施方面:

  1、消防水源、消火栓未安设或者设置不当、水压过小、损坏,不适应灭火需要的;

  2、消防器材缺乏,配备数量及其性能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放置位置不当或者损坏的;

  3、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围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第十二条

  消防组织和管理工作方面:

  1、未按要求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或不健全不落实的;

  2、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或消防巡检人员脱岗的;重点工种、特殊岗位人员未经消防培训上岗操作的;

  3、违章关闭消防设施、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讲科学,冒险蛮干,随意拆卸或更换易燃易爆物品或场所的安全装置等管理不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十三条

  对于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任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的处理:

  1、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2、对于能够自行整改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3、火灾隐患整改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过程,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制订过渡防范措施并落实,以保障安全。不能保障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将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自行对危险部位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的措施。

  4、对于无力整改的,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上级主管机构。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的火灾隐患范围仅为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主要内容,不是全部,详细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发生火灾安全隐患整改措施4

  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能直接影响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的一切不安全因素。火灾隐患整改是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单位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落实公安部61号令实现单位“隐患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本仓库的实际情况,故做出整改计划如下:

  1、清理灭火器周边的杂物,避免灭火器上方有灰尘,定期把灭火器擦拭干净。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2、在货垛之间设立消防通道,货物与消防栓的距离为1.3m-1.5m,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3、在有消防栓的地方,货垛之间的距离为0.5m,能保证一个人的顺利前行。

  4、积极学习消防知识,懂得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现损坏的消防器材,及时向上级汇报,及时更换。

  5、目前,由于仓库空间不足,辅料占用面积比较大,我们会尽最大的努力来保持一个正常的消防通道。

  为了保护好仓库以及大家的安全,我们应该全力整治仓库火灾隐患,不断提高仓库自防自救两个能力建设,坚决遏制减少火灾隐患,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坚持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的原则。

  发生火灾安全隐患整改措施5

  为有效消除学校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主管领导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后勤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将危险部位进行整改。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八、各部门自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年级组及部门负责及时进行整改,通知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验收。

  九、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年级组及部门应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报告所需整改资金,报校领导审批,领导签批后马上落实整改。

  十、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将危险部位停工整改。

  十一、各部门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积极参与整改,若因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火灾事故,将按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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