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卫生责任书合同

2020-04-14 责任书

  甲方:

  乙方:

  生效日期: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品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现就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事宜达成共识,甲乙双方签定责任书如下:

  一、总则

  责任书中的学校食品卫生,是指由学校主办或托办及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

  对各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心小学以及各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应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职责,预防校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本责任书适用对象为各学校、幼儿园。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学校

  1、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实行食品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应建立准入制度并与经营方依法签定承包责任合同。

  3、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并予落实;

  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5、学校应定时或不定时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

  6、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调离食品工作岗位;

  7、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藏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8、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心小学提出的整改意见,应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

  9、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不瞒报、迟报,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扩大;

  10、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并保留好现场。

  甲方:虹山中心小学

  1、应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按规定进督导、检查;

  2、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改进意见,并对改进意见督导落实;

  3、应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培训;

  4、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应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

  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

  6、应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瞒报、迟报。

  三、责任书的变更和解决

  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责任书,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责任书的内容和项目实施计划。

  任何一方在项目实施中如对责任书或实施计划的内容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变更内容。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责任双方应在责任书签字并盖章。

  甲方:洛江区虹山中心小学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二0xx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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