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2021-07-20 运输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运输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的运输合同范文集合7篇

运输合同 篇1

  甲方(承运方):

  乙方(托运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包车协议书:

  一、运输金额

  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提供 座客车 部,从河北省廊坊市 承运 人到 省 市 县 乡(镇),本次包车业务中, 部为往返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 另 部为单程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运费全额为 元。每部车预交定金 元,定金交款日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运费全额交清。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 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定金和全额运费,如无乙方违约情况发生,定金冲减运费总额,如发生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足额交清运费,甲方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2) 如发生乙方责任造成的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数、或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违约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议追加运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并要求乙方立即协助调查事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2、义务

  (1) 甲方在按约定收取全部运费后,必须按约定的时间、起运点、车型、车数提供完好的车辆,并安全运行。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的情况,必须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积极抢救伤员,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在按约定交清全部运费后,有要求甲方按约定将乙方乘客安全运输的权利。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和滞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积极抢救伤员和继续安全疏运被滞留的乘客,并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以及交通事故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2、义务

  (1) 按约定及时足额交清定金和全额运费。

  (2) 严格按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乘客上、下车,维护好发车现场秩序,如发生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辆、或造成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责任的违约情况,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并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及时追加运费。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调查处理事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具体包车的时间和车次安排

  以起运前两天双方协议的运输计划为准,此运输计划文字和表格形式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涉及的相关经济内容履行终结为止。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甲方报公司备案壹份。

  1、包车计划壹份。

  2、乙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2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甲方现委托乙方承运甲方的运输业务,乙方同时具备相应能力完成甲方的运输业务。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为:XXXXXXXXXX。甲方应保证委托承运的货物不含有任何违法物品,甲方委托运输货物属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易碎商品时,甲方应在委托单中明确注明。

  第二条 货物起运地、到达地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单的指令将货物从甲方指定地点运送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若起运地和目的地有变更的,甲方应在货物起运前书面通知乙方。

  (货运委托单见附件)

  第三条 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乙方承运货物到达目的地经甲方指定验收人验收后,乙方应要求收货人在甲方的货物验收单上注明验收完毕字样,加盖收货单位公章并签字,填写收货数量及收货日期。

  6。以上事项,若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可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发生诉讼的,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4。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托运方: 承运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XXXX年XX月x日 签约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运输合同 篇3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政府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运输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如下:乙方向甲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运输车辆(限载30T,容积120立方)。负责甲方如下专线运输:运行路线(始发地 目的地 )

  并就此内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达时间;

  2、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改进要求;

  3、甲方按照约定内容支付费用;

  4、甲方有义务保障协议车辆进出装卸场所的畅通;

  5、甲方对乙方因车辆故障及其它原因不能准点发车的,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它车辆运行;

  6、 甲方负责货物的装卸;

  7、 甲方超载现象(即超过限载量30T)的。并因此所产生的超载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乙方车辆因超载部份增加的所有行车相关费用;

  8、甲方每周一至周六必须确保每天发一台乙方所安排的车辆回上海;如因货源原因停止发车的,应第一时间知会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做好车辆调配;连续2天没有发车,每二天起乙方按500元/天向甲方收取滞车费。

  9、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驾驶员休息床位。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向甲方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件、道路运输证、车辆证件、驾驶员身份证等复印件;

  2、 乙方车辆按照甲方需求承运货物,单程运行点到点的运行标准时间为xx 小时;运行时效考核以《行车时间签到表》记录为准。

  3、 乙方负责所有车辆的驾驶及安全,并承担车辆维修费、路费、停车费、通讯费及该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 乙方协议车辆的交通违章及驾驶员造成的罚款、在承运甲方货物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必须保证合同车辆每天准时到达甲方指定地装货,乙方车辆发生故障时,必须调配其它车辆增援,保障甲方准时发车。

  6、 乙方提供车辆必须手续齐备,并有足额车辆保险。

  7、乙方每车为甲方购买伍拾万元的货运输险,超出部份由甲方承担;甲方的保险公司对超出部分理赔后,放弃对乙方的所有追偿权。如甲方的保险公司对乙方进行追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8、 乙方有权指导甲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合理装载。

  9、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交运的业务袋资料和货物进行保密并保存完好。

  第三条 费用发生及结算方式

  1、 往返程税后包干费用标准为 元,协议签定后的前5个出车工作日、甲方每趟出车预付出车费人民币 元(¥ 元),余款 元(¥元)作为甲方风险保证金,此保证金于双方解除协议后10天,甲方退还此款给乙方。

  2、 甲方结押乙方每台车风险保证金 元后(¥ 元),当趟的运费均在出车前付清。

  3、 在国家的油价及其它行车的费用出现变动时,甲方根据实际成本对乙方的运费需做出相应的调整。

  4、甲方如因运作需要临时变更运行路线或协议外增加提送货的,超过规定公里数的部份以实际增加的公里数6元公里标准计运费,费用在每日出车前直接计补当趟司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无理由不按照约定期限结算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金额的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未给予解决的不在此范围内。

  2、因乙方原因导致车辆延误到达时效,每延误1小时扣罚运费100元,但最高考核不超过500元;因为不可抗力(如交通堵塞、高速公路封锁、道路坍塌等)客观因素延误时效乙方所不能控制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提供可证明依据,并协助甲方共同解决且不受甲方考核。

  3、乙方承运甲方货物在乙方车辆上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自然灾害等非乙方所能控制的除外,但乙方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给甲方,由甲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4、 乙方执行运输任务司机必须24小时保证通讯畅通,甲方工作人员可随时了解车辆运行状况,发现乙方司机联系不上,甲方对乙方按50元/次进行处理。

  5、 甲方如装运国家禁运、限运物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损失(包括乙方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

  1、 甲乙双方因市场和经营原因需解除协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方可解除。

  2、 如提出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来执行(提出方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解除协议,提出方将赔偿对方每台车 元人民币。

  3、 协议解除后如有待结算费用,一方须在协议解除后15天内向另一方发出《结算通知书》并附有效单证,另一方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结算约定核对结清款项。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 (只能单选)。

  1、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2、 合作期为自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若双方无异议,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

  3、 本协议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双方互换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甲方(章): 乙方(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开户行: 乙方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结算联系人: 结算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签约地:

  双方就以航次运输方式运送货物事宜,经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托运货物及船舶

  1. 货种与数量

  2. 船舶资料

  船名: 航次号: 总长: 米 满载吃水: 米 载重吨:

  吨 总舱容: 总吨∕净吨: ∕ 舱口:

  装卸港和受载期

  3. 装卸港:装船在安全泊位,卸船在安全泊位。

  4. 受载期:乙方派船于 年 月 日正负 抵达装货港锚地,如遇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船期顺延,

  共承运壹载。船舶抵达时间以航海日志为准。

  运价及运费支付

  5. 含税运价为

  6. 船舶实际装载量少于

  7. 付款方式: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前,甲方应一次性付清全额运费。乙方在收到全额运费后个工作日

  内出具正式运输发票。乙方账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费用划分

  8. 甲方负担费用:港口装卸费,基建费,建港费(或港后建设基金等),使用港口起货、运输设备(如拖

  车、驳船等)费用等。

  9. 乙方负担费用:引航费、拖轮费、签证费、代理费等船舶本身在港口发生的费用。

  10. 乙方船舶在装、卸港各有一次安全靠离泊位义务。若需移泊,移泊所用时间计入装卸时间,且甲方应

  向乙方支付实际发生的移泊费用。

  11. 装卸港经甲方指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甲方要求更改装卸港,须取得乙方的同意,由此发生的一切

  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油消耗、港口使费支出及船期损失等)均由甲方负担。

  12. 甲方负责货物保险,乙方负责船舶保险,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装卸时间及延滞责任

  13. 甲方应按照当地港口通常的装卸速度装卸货物。无滞期,无速遣。

  货物交接

  14. 载货数量以水尺计量(吨)为准,甲方自行委托商检、理货或港方商务人员在船方大副的配合下检验

  水尺确定载货量。

  15. 装船货物的质量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负责货物的货损。货物原装原卸、原来原转。

  特约事项

  16. 甲方须在时之前办妥货运手续,或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船舶在抵达锚地前甲方已办

  妥货运手续,否则视为甲方货源落空,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17.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传真签署)有效。

  18. 若甲方未按合同及时付款,无论货物是否已转卖,乙方有权拒绝靠泊,关舱停卸(影响时间计入装卸

  时间)以及留置或处理部分货物,以弥补营运损失。

  1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或按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上海海事法院裁决。

  20. 本合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月日

运输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兹因甲方工程需要,向乙方租赁运输车辆,因需要考虑安全因素的影响,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租用车辆名称,规格,数量,备注。

  二、乙方车辆进入甲方场地,服从甲方工程人员的指挥,调度,但对违反安全规程的指挥,有权拒绝。

  三、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自行协调与当地的关系。

  四、乙方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五、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全部驾驶员复印件,要求每辆车配备两名驾驶员,防止疲劳驾驶,造成安全隐患,并且严禁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

  六、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车辆带病作业或超负荷作业运转。

  七、运输车辆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八、运输车辆在运输道路中发生交通肇事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九、倒车卸料时,必须服从指挥,注意周围人员,发生异常立即停车,严禁在高压线下进行清洗作业。

  十、在施工过程中,上述情况如发生意外,给甲、乙及第三方造成伤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一、如发生不可抗力自然伤害,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以上协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

  盖章:

  乙方 签字:

  盖章:

  20xx年X月XX日

运输合同 篇7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制定以下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1-3工区土方运输

  2、工程地点:挖方区—填方区

  3、工期:15天(有效工作日)

  二.工程量及单价

  1、土方运输总量约

  2、运输单价: 三.结算方式

  1、甲方依据乙方每日的运头数,以三联单开出票据,待土方运输结束后,乙方凭三联单据按实结算。

  2、甲方在土方运输结束后的两天内,一次性付清运输费用。

  3、若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维修时,甲方可支付壹万元费用进行救急之用。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挖填方区的取土点和倒土点提前进行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人进行指挥。

  2、乙方在完成土方运输任务后,有权要求甲方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费用结算,若逾期一天,按总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

  3、挖方区的便道出现严重损坏时,甲方有义务及时进行维修。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休息时间安排。

  5、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施工计划实施,每天不少于10辆运输车,并不得随意调走,若发现一次,甲方有权按1000元/车进行处罚。(车辆发生故障除外)。

  7、若乙方在运输票据中弄虚作假,一经甲方查实后,假一罚十,并从结算总费用中扣除。

  8、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退场,否则前期运输的费用按60%结算。

  五.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诉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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