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2021-02-28 运输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运输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运输合同 篇1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如下:

  签约地: 年 月 日

  一、本批货物运输由承运方安全抵达目的地,签约日期为起运日期,到达日期为 年 月 日,托运方和承运方商定,每吨运价 元,每车 元。

  二、承运方将货物装车运往目的地,经收货方签收后由 方付清运费。

  三、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车主手续不全造成罚款的经济损失,由车主负责,有关停车、食宿、过桥过路等其他费用由承运方负责。有关货损、货差、雨湿、污染、损坏、短件少两以及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运方负责。

  四、托运方和收货方有关责任依《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处理。合同书一式二份,中介、承运方各执一份,由各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以各方确认为准。

  五、托运方和承运方单方违约,按本批货物总价值的 %承担违约处罚,发生争议依上述法规处理,中介方予以见证,不偏袒任何一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2

  发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甲乙双方的经济效益,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优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订立本承运经营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经营事项

  本合同所涉承运经营事项为:货物运输权和运营收益权。

  乙方享有的货物运输权、运营收益权受本合同约定的限制。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发包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可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 承运方式

  一、基本承运经营方式:

  1、甲方提供桶装水和瓶装水运输的货源,由乙方运输至甲方客户指定的地点。

  2、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安排或随时指定的运输业务。

  3、承运金反向给付,即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承运金。

  4、合同期间,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包含但不限于发生的燃油、燃气费用、路桥通行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过磅费、过(省)境费等经营成本。

  5、运输范围:大理市范围内。

  二、补充承运经营方式:

  1、乙方以自有车辆作为运输工具。

  2、乙方的运输工具为: 号 汽车,车架

  号 ,发动机号 。

  3、乙方车辆必须车况完好、证照齐全、购有货物运输险和第三者50万以上保险、审验合格、安全适用、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货车采用班车运输方式,有运输安排即按规定时效配送。

  货车按照甲方制定的《承运车辆管理及运营标准》规范运作。

  第四条 承运经营保证金和承运金

  一、承运经营保证金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付承运保证金人民币 壹万元 。该保证金为乙方在合同期间非甲方原因造成损失的赔偿资金保证。承包经营期间,保证金不计付银行利息。

  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无债权、债务的,甲方在30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扣除保证金扣减部分的剩余保证金。

  二、承运金

  1、承运金按货运吨位或货物数量,同时结合运输距离进行核算,合同期限内,因油价上涨等因素导致乙方运输成本增加的而需要重新核算承运金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协商。

  2、承运费用:

  3、甲方每月承诺保底配送量:

  4、承运金累计支付,每月5日至8日前双方就上一财务月运费进行核对在承运经营的次月15-18日全额发放,国家规定节假日顺延至收假日发放。

  5、甲方财务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6、支付方式:乙方提供足额发票,甲方以现金支付或转账方式支付。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纠正乙方在货物运输中违法、违规行为。

  2、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自主地组织和调配货源。

  3、甲方有权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和职业道德学习,并进行考核。甲方另有权通知乙方参加临时学习。

  4、甲方有权制定本企业货物运输的规章制度。

  甲方有义务保证规章制度符合物流行业的特点或交易习惯,不得增加乙方的负担和责任。

  5、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正常运输,不得无理干涉。

  6、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统一服务规范、在运输车辆上粘贴统一标示或广告。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费用。

  7、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求要求乙方更换车辆或变更线路,乙方必须配合。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每天配送量不超过500件时,必须当天送完所以货物。

  2、乙方负责仓库管理,做好明细账目(进、销、存)每周、月向甲方上报仓库账目,仓库货物遗失或人为损坏乙方照价赔偿。

  3、乙方有义务保证货运资格合法、提供的车辆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4、乙方有义务提供运输车辆证件、驾驶员身份证、全部复印件交甲方存档备案。当车辆或人员有变更时,乙方应主动提供运输车辆证件、驾驶员身份证给甲方。

  5、乙方有权在甲方指定的货物运输期限内,自主安排运输。乙方有义务保证完成甲方的货物配送运输,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货物调配。

  6、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

  7、乙方有权对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8、乙方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损毁时,在30分钟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

  9、乙方有义务保证联系渠道通畅,可以随时接受甲方货运调配。

  10、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11、乙方运输桶装水的有义务将空桶免费运回至甲方工厂。

  12、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或甲方客户现场代表指定地点卸货。

  13、乙方任何工作人员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客户收取任何费用,碰到确非乙方合同约定范围作业的,积极同甲方协商解决。

  14、乙方同意甲方在承运车辆上发布车身广告,其广告登记、制作、粘贴由甲方完成;乙方有义务进行维护。

  15、乙方负责收回配送产品货款,并于第二天上午到甲方财务缴清。

  16、甲方提供产品乙方实行滚单支付,即第二单结清第一单货款,以此类推。

  17、乙方在配送过程中因乙方服务、配送速度等原因遇到客户投诉,每次给予伍拾元处罚。

  第七条 货物装卸、运输规定

  1、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发货量要求,事先按照要求安排好发货车辆,并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调整运输车辆。每车的装载量按照甲方开具的运输清单数量确定。

  2、货到指定卸货地点后,由甲方客户按照发运单进行数量验收,并由甲方指定签收人签收,如未按指定签收人签收所造成的货款损失由乙方负责。

  3、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的回单,作为该车运输验收的依据。

  4、发货签收凭证(发货单回执、运输联、总数量确认单回执等)由乙方负责返回方发货员,乙方在卸货完成后根据甲方客户实际收货数量和收货单位指定签收人签认后必须在24小时内交回甲方发货人核销。运输联由乙方保存作为结算依据。

  5、乙方交回甲方的送货回单(发货单回执联)上应有指定收货人与乙方两个人的共同签名,如因乙方原因未将货物交到指定收货人手中或者相关收货回执中的签名不是指定收货人本人的签名的或未签名的,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未有效签收对应的货值从乙方的运输费用中进行扣减;如乙方的运输费用不足以扣减的,乙方承诺赔偿剩余部分。

  6、如因乙方没有按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客户现场代表指定地点吊卸堆放而产生的驳运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承诺其驾驶员严格遵守厂里的规章制度,文明停车,文明装车,文明出车,不损坏厂区内的任何东西,如有损坏乙方照价赔偿。乙方人员不谩骂他人,不打架斗殴,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愿承担,并同意甲方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8、乙方由驾驶员签字认可的行为属于乙方行为,甲方不存在于驾驶员之间的任何交易及债权债务,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驾驶员不得以个人身份干涉或参与。

  9、乙方应充分保证运输时效性,并按运输公里数进行时效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配送到指定收货地点按200元/次进行延时罚款,详细时效约定如下:

  50公里内: 2 小时;100公里内: 4 小时;200公里内: 8 小时;300公里内: 12 小时。 (以上时间不包含在厂装卸货物时间,实际时间以车离开工厂时间开始计算;超出300公里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货物运输及风险承担

  一、风险承担

  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交通事故,事故赔偿责任,乙方全部承担。

  2、从甲方工厂装车完毕至将货物按要求卸到指定地点并取得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的回单止,发生货物毁损的,由乙方按照开单价全额承担。货物运输险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

  3、车辆和货物包装固有原因的确定,以国家相关检验机构的书面认定为准。

  4、乙方遭受人身损害的,除保险公司理陪并实际赔付的部分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赔偿处理费用承担

  赔偿责任认定和处理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旅差费、法院诉讼费用、必要的律师代理费、主管部门的处理费用、鉴定费用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单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 伍仟元 的违约金。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另行赔偿。

  二、下列情况下,由乙方支付甲方 壹仟元/次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1、承运经营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能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车况整洁的;

  2、不能保证甲方调配货运的;

  3、将车辆交他人驾驶的、擅自倒货、窜货、私自开单销售或将承运货物转卖任何第三方、换车、配载的、捎带与承运工作无关的第三者的;

  4、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联系的;

  5、无合法情由,拒不执行甲方统一服务规范的;

  6、超出合同范围,未通过甲方而向甲方客户收取费用等有损甲方商誉的;

  7、甲方车身广告被恶意涂盖清除的;

  8、当车辆或人员有变更时,乙方未当日提供运输车辆证件、驾驶员身份证给甲方的;

  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客户对甲方追究违约责任的,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该违约责任。

  三、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的承运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并应赔偿甲方 壹仟元/次 实际经济损失:

  1、连续三次不能完成甲方调配货运的;

  2、以甲方名义与他人签定货运协议并收取运费的;

  3、盗窃、故意损坏、故意丢失甲方调配的货物的;

  4、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5、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的;

  6、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的`;

  7、在甲方工厂或客户处,有谩骂他人、打架斗殴的;

  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客户对甲方追究违约责任的,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该违约责任。

  四、下列情况下,由乙方支付甲方 壹佰元/次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1、发货签收回单不能在24小时内交回甲方的;

  2、发货回单未有甲方或客户指定人员签收的;

  3、发货回单未有乙方在运输人员栏签名的;

  4、对账时乙方不能提供货运单运输联的;

  5、进甲方工厂未按照甲方车辆停放制度,车辆未停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甲方应在扣除乙方违约费用后,按时向乙方支付承运金。如有拖欠,每拖欠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0.1%的违约金。

  六、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乙方违约费用、赔偿金额等,双方应在当月结算中予以扣除。由于赔偿金额未确定等特殊原因,未能在当月扣除的,可在后续月份结算中扣除。该结算由甲方出具清单、乙方3个工作日签收确认,否则视为乙方默认。

  七、他违约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病流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协议,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下列情形,本合同可变更或终止:

  一、甲方破产、解散或营运权证作废。

  二、乙方车辆因事故或年限报废、被转让和车辆更新。

  三、乙方死亡、丧失营运(劳动)能力、受到刑事处罚。

  四、合同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签。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为承运经营合同关系,无劳动、雇佣、劳务等关系。

运输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承包施工的因垂直运输的需要,向甲方租赁起重机械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甲乙方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下,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其他附件如下表。该费用共 元,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限为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技检部门检验合格之日起至工程结束退场之日止,施工期间因工地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工,所造成的租赁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三、进出场费、租金及付款方式

  1、进出场费为每台(包括进出场的运输、安装、拆卸及吊车费用),每台设备进场安装调试正式运行后 天内付50﹪,其余款项在设备出场时一次性结清。

  2、甲方进场三个月后,乙方开始支付甲方的前三月租赁;若主体工程没有施工到第十层,乙方支付甲方租赁费发生额的50﹪,余款在乙方拨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全部付清;以后每月十日前付清上月租金,设备退场前付清所由租费;三十日内按正常费用计算,超过三十日按待机费用(正常租费的 ﹪)结算。

  四、人员管理及安全责任

  1、出租方每台塔基配备两名机操人员须持证上岗,配备指挥人员一名。每人每月工资 元。升降机操人员须持证上岗,每台配备三名,每人每月工 资 元。

  2、双方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严格违规操作。

  五、双方责任

  乙方:

  1、责任完成基础处理、施工操作。

  2、保证设备安装环境道路的通畅。

  3、将电源接到设备附近3米内提供所需配电箱一个,并承担电费。

  4、附墙撑杆如需特别加工时由承担方负责。

  5、负责出租方设备及配件保卫工作,如有人为损失或丢失照价赔偿。

  6、免费提供操作人员的住宿地,督促检查操作人员的运行、保养记录。

  甲方: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将环保、整洁设备进入工地交付使用;甲方的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乙方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服从乙方统一安排并提供优质服务。

  2、甲方出租设备及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或纪检部门要求的资质证书、合格证及上岗证等。

  3、提供设备基础预埋相关技术资料,指导乙方制作设备基础预埋固定件的施工(设备基础预埋件、附轴和预埋件、标节、所需机具和材料);进入场的设备应满足乙方的施工要求。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保养,如遇机械或电器故障应按乙方通知 小时内组织技术员赶到施工现场立即抢修,若超过 小时未进场修理,造成停工待料,扣除当天的租赁费。

  4、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违章作业,严格执行“十不吊”。

  5、根据工程进度,乙方提前3天通知甲方抱附轴或升标节的时间,加油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准备材料、设备和操作人员。

  6、甲方必须按每台设备配备2名操作工,分班作业,操作人员应服从现场人员和管理,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操作人员不得在酗酒或生病后作业。

  7、甲方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违约责任

  1、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中,因设备自身不合格原因造成经济处罚由甲方负责。

  2、对不称职的设备操作工,经多次教育累教不改的(处罚3次以上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予以更换,甲方必须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更换操作人员,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3、在施工过程中,不管何种原因需扣甲方款时,乙方必须电话告知甲方负责人并说明扣款理由。

  4、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应与甲方协商付款日期,否则甲方有权停机,因此造成的停机租金不变。在确定之日内,乙方应付清所欠甲方的设备租金,否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天2%的违约金。

  5、甲、已双方合同订之日生效,甲方必须积极、多渠道组织设备,若到时不能按乙方时间要求租赁设备,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造价3%的违约金,作为乙方损失补偿。

  七、退场

  设备退场前承租提前一月通知甲方,设备使用完毕,甲出租方接到承租方书面通知后拆除退场。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时,由有关部门协调或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4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昆明市大板桥鑫源公司二期F1-1标1-3工区工程项目基础开挖而产生的建筑渣土需要运输,甲方将该项渣土运输承包给乙方。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明确双方职责,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工程地址:昆明市大板桥鑫源公司二期F1-1标1-3工区。

  二、工程量的核定及单价:合同由双方代表根据甲方提供有关施工图纸,交换现场标高,经测算,暂定土方量 m3,运输完毕后按实际运输单据结算。土方运输按车计算(每车每趟不少于 m3),每车单价为 元/车(大写: )。

  三、工期: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土方运输车辆,每日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以保证甲方的施工进度。

  四、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进场作业,甲方每完成一次进度结算将支付乙方相应运输费用的60%,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运输费用的税务发票。剩余运输费用在工程完工后办理结算。

  2、工程完工,甲方和乙方根据现场发放的渣土票核定工程量,按有关约定办理结算,结算时乙方提供相应运输费用的税务发票。

  五、甲方工作范围及承担责任:

  1、及时向场内损坏的临时道路进行修复。

  2、现场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指导乙方施工并协调工地工作。

  3、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凋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4、负责解决本工区内的有关事宜。

  六、乙方工作范围及承担的责任:

  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运输车辆及人员的相关有效证件。

  2、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人为原因,对施工中的建筑物、可视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因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超车、超速而影响现场文明和车辆运输安全等问题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自行解决,并承担因纠纷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排,

  6、乙方所有的施工车辆及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

  七、其它约定:

  1、甲乙双方必须对当天的运输票据进行核对。

  2、当天运输票据必须在两天内进行核对。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运输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订立以下运输合同。

  一、 乙方负责自备合格车辆将甲方开采的碎石,从岩口开采点安全运至甲方加工料口。

  二、 合同期限:自20___年__月__日至20___年__月__日。合同到期后如继续由乙方承运,双方另行订立书面合同。

  三、 计量与运费:乙方承运的货物重量以甲方磅房过磅数据为准,每吨运费为_________元。

  四、 结算:合同期每月26号结算运费一次。根据结算余额,甲方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运费的60%,余款在合同期满一次性付清。

  五、 其他约定

  1、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作业区内的安全生产规定,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

  2、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生产计划及时运输,保证甲方的生产原料供应。

  3、 乙方必须做好交接班安排,保证车辆24小时正常装卸碎石。甲方只根据本合同与乙方结算运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车辆购置、维修、油料、车辆和人员保险、人员生活等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应当对自己从事运输的车辆及人身的安全负责。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另行调整其他车辆和人员履行本合同。对于乙方雇用的其他人员发生的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可从40%余额中扣除。

  5、 乙方承诺对于运输合同期间可能发生的事故赔偿,已购置相应的保险,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赔偿。

  六、从20___年__月__日起每吨运费在原来运费的基础上加壹角。

  七、乙方必须不折不扣确保甲方xxx机组的碎石正常运输,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及指挥,确保工程正常完工,如中途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八、乙方如运输不足必须增加车辆,确保正常运输。

  九、乙方不得以任何条件哄抬运价、罢工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如因此影响甲方正常生产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承担每班甲方5000元误工费。(车辆机械故障除外)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6

  本章共四节,三十四条。

  在综合各专门运输法的规定和借鉴国际公约、各国运输合同立法中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本章的运输合同。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则;第二节客运合同,主要规定了客运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货运合同,主要规定了货运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主要规定了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运输合同含义的规定。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本条可以看作是对运输合同的定义,这个定义参考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铁路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意大利民法典第1678条规定,运送契约是指获得对价的承运人负有将人或者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义务协议。

  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在存在收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付之时,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

  3.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行为,不是货物和旅客。

  4.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权利是收票款或者运费;而旅客、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对应,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是向承运人

  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这里的票款是指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这里的运费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

  在本章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运输合同一章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对于各种方式的运输合同,都已有专门法作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已对铁路运输合同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运输合同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作了规定,因此再在本法规定运输合同就没有多大意义,同时还会带来适用上的麻烦,即在本法对运输合同也作了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到底是适用本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还是适用各专门法中的规定因此在本法中最好不要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本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这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运输合同除了铁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外,还存在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运输方式,对于这些运输合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规范,而合同法的规定是要对所有运输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规范。在本法中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就可以对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运输的合同作出规范。

  2.随着运输业的极大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运输方式,这当中最典型的就是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这种运输合同有许多不同于其他运输合同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范围太窄,只局限于其中要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运工具的运输合同。本章在借鉴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基础上对多式联运合同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就可以补充我国以前规定的不足。

  3.对于本章的规定与各专门法的关系问题,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各专门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与本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本章的规定。

  4.我国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于运输合同的规定详略不一,有的还有不一致的规定。合同法总则以及本章的规定对三大运输法起着补充的作用。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释义】本条是对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规定。

  什么是公共运输公共运输包括班轮、班机和班车运输,还包括其他以对外公布的固定路线、固定时间、固定价格进行商业性运输的运输行为。公共运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在运输中,对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要比一般承运人的要求高些。在国外对公共运输行为一般都有专门的行政性文件进行规范,这些行政性文件对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利益都作了较为有利的保护。

  2.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运输行为除了具有商业性的一面外,还由于其是面向社会大众(包括广大旅客和托运人)的运输,具有公益性的一面,例如从事铁路旅客运输的承运人就是属于公用事业单位。

  3.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对自己的运输制定了固定的路线、固定的时间、固定的价格,这是公共运输最为显著的特征,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

  间的合同的内容确定化了。这种合同的基本内容不是由具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单方制定的,当然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固定的价格不是随便制定的,而是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收入状况而制定的,并且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形式一般都是格式化的。公共运输合同的格式化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具有垄断性质,以及运输事务的频繁发生。这就决定了具体合同双方协商在事实上的不可能。但是只有公平合理的,并且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产生的格式化合同才更符合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共运输合同内容的不平等,保护和促进运输经济的发展,公共运输合同一般都要经过国家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所以一般来说对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我国的国务院或者行政主管部门都制定了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等加以规范,例如我国的政府部门制定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都对公共运输行为作了一定的规范。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的、合理的运输要求。但在运输工具已满载的情况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旅客的乘坐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况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也可以拒绝旅客或者托运人要求按时到达目的地的要求。本条强调的是不得拒绝旅客或者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这里的“通常合理”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在不同情况下,其内涵是不同的,例如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坐的是头等舱,旅客要求提供空调服务就是“通常合理”,而对散舱的旅客来说,要求提供空调就不是“通常合理”的;其次,判断是否为“通常合理”,不是依单个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判断,而是依一般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判断;最后,这里的“通常合理”意味着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对旅客或者托运人实行差别待遇,例如同为乘坐普通舱位的旅客,承运人就不能对其中的一些旅客提供免费餐,而对另一些旅客不提供。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安全运输的规定。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安全运输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就运输事宜所作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中一般对运输时间、到达地点和运输的安全作了约定,承运人应当按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运输,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安全运输的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

  1.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合理的期间内进行运输。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间内,承运人应当将旅客或者托运人托运的货物运到目的地。如果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或者货物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的,承运人就要承担运输迟延的违约责任。

  2.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运输行为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活动,特别是航空运输更是高风险的行业,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强调运输活动的安全性是运输行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运输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安全运输就是承运人要确保被运输的旅客和货物以及所使用的运输设备完好无损。有关法律都有专门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

  3.承运人应当将旅客、货物运到约定的地点。正如前面所述,运输合同实质上是旅客或者货物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位移,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希望承运人把旅客

  或者货物运到约定地点。如果承运人不按合同约定的地点运输,将旅客或者货物错运到另一个地点,如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或者货物运到上海,承运人却将旅客或者货物运到了南京,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按照约定或者通常运输路线进行运输的规定。

  运输合同是从起运地点到目的地的位移,所以承运人运输时都要按照一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在运输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进行运输,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承运人应当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不得无故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之所以要规定承运人要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承运人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以规避一些危险。我们知道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都是经过多次运输行为的检验,并被证明是很安全的,如果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就有可能给运输活动带来危险,对于旅客或者货物带来危害。例如在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运输路线一般都是经过精心测航的,选择的路线一般都是比较安全的(例如少风暴的发生、少强气流的出现等恶劣天气出现),在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中,通常的运输一般还要经过航线所经国家的特别准许,如果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就有可能对旅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2.一般来说,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还有可能造成运输迟延,而运输迟延可能对旅客或者托运人精神上、物质上造成损害。

  在有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进行合理的绕行也是准许的,一般不按违约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运输合同中列明的一些具体的事由出现而发生的绕行。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现风暴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可以绕行。

  (2)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承运人也可以绕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3.在运输中遇到危险,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也可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以进行绕行。即使这种危险是运输前承运人没有做到谨慎处理使运输工具处于适运的状态所致,承运人运输必须绕行,这种绕行也是合理的。

  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运人不能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的,承运人也可以合理绕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释义】本条是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规定。

  支付票款或者运费是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主要的义务。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支付票款的义务一般是在购买旅客运输票证时履行,旅客没有支付票款一般是不能取得运输票证的。如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应当在运输单证上载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

  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如果在运输单证中没有载明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收货人一般可以拒绝支付运费。按运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分为“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两种。“运费预付”是指承运人在签发单据之前就已经收到运费。这种支付方式是受承运人欢迎的,因为他们无需承担运费的风险,但不可抗力灭失的除外,“运费到付”就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才能收到运费。这种支付方式对于承运人来讲,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但是这种支付方式在运输中时常出现,例如海上的国际货物运输中,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才是真正的托运人,所以就有可能采用运费到付的方式,但此时,应当在运输单证中注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

  本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义务,同时也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合理路线运输而增加票款或者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在日常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常常出现这样一些情况,承运人不按照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路线或者合理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向旅客要求增加票款,向货物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增加运费。承运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照约定的路线或者合理的路线进行运输,是其自己的过错,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所作的规定。

  旅客运输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其订立和成立与其他民事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有相同的地方,但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时间上也有其特殊的地方。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合同行为主体方面来看,在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部门一般具有独占的地位,制作并发布标准合同,其相对人是社会中不特定的大众,任何人都可以按这些企业发布的标准合同确立合同关系。但是旅客运输领域中还有一个特殊情况的存在,即旅客运输供求关系所造成的运力与运量的矛盾总是存在的。在运力大于运量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应拒绝也不会拒绝旅客。如果在运力小于运量的情况下,承运人就可能满足不了所有旅客的要求。在实践中,如铁路客运中,往往在售票窗口告示某车次的可售票的数量;班轮客运中承运人在营业地或者报纸上公告航次和舱位数量,承运人在此运量的范围内才受拘束。

  2.从运输合同的内容来看,承运人所制作公布的客票、价目表和班次时刻表等间接或者直接地构成合同内容,但是否构成合同的内容,是以合同是否成立为界限,在旅客购票以前,即合同成立以前,这些内容的性质仅在于说明承运人的运输能力、运输安排、价格等实际情况,对承运人法定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能力的公示,此时上述内容还不构成具体运输合同的内容,只有在旅客向承运人交付票款,取得客票后,合同才成立,上述内容也才成为运输合同的内容。

  3.旅客运输合同一般在旅客取得客票时,合同成立。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一般合同一成立,旅客就已履行了其主要的义务,即支付票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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