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运输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运输合同 篇1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能够及时、准确、高效地将托运人用户的货物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水泥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现经托运人、承运人双方就水泥委托运输事宜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公正和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订立水泥运输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以上运价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税费、过路过桥费、车辆及燃油费、和各种应交等费用。以上表中的收货单位、品种、数量以结算时的实际收货单位、发货品种、运输数量为准。如果新发生不同的卸货地点,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运输单价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 承运人的义务:
2.1、根据托运人物流调度部门的安排,及时、准确、快捷、安全、保质、保量地将托运人的水泥从托运人指定配送地点运送到指定的客户收货地点,并配合客户验收后按时将客户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相关验收单据交到托运人相关管理部门。
2.2、承运人应按照托运人对水泥配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物流运作方案和操作规程。
2.3、自觉维护托运人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保持承运车辆的车容整洁,将其配送业务纳入“ ”品牌经营范畴。
2.4、承运人使用的物流信息系统应向托运人开放,以利于双方的信息交流。
2.5、承运人应该严格遵守托运人的运输要求并保证24小时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
2.6、承运人应及时向托运人传递在运输过程中了解到的有关市场信息。
2.7、承运人应配合托运人做好相关客户的服务工作:如对客户所需的水泥检验报告的及时送达、在客户端打印入库单据等工作。
2.8、运输车辆的交通及安全事故责任:承运人应对其运输车辆的交通和安全对托运人
2.9、承运人运输车辆应按托运人的要求安装统一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并同意托运人有权使用该系统对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2.10、运输发票的开票时间必须按托运人的要求或与水泥发票的开票时间同步。
3、承运人的权利:
有权要求托运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代收并支付运输款义务。
3、 托运人的义务:
4.1、按本合同约定向承运人履行代收并支付水泥运输计划。
4.2、托运人有责任为承运人的运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4.3、定期向承运人提供水泥运输计划和具体执行的水泥运输计划。
4.4、保证承运人装货时,货物无短缺,损坏和变质,如遇上述情况,承运人有权拒绝装货。
5、托运人的权利:
5.1、有权按双方共同确定的工作标准(包括运输量、时间限制、单证、票据传递、信息交换、运输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对承运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运输要求。
5.2、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严禁违法、违纪行为,如承运人有任何的行贿行为,经查实,托运人可单方终止合同,托运人相关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的,按托运人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5.3、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运输对象、运货量及运输时间进行修改。
5.4若承运人违反本合同第2.1或第2.5条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者,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运人赔偿相关损失。
5.5、托运人有权对承运人所购买的针对参与运输的车辆、人员和货物的保险进行追踪检查,并有权要求承运人针对参与运输的车辆、人员和货物进行购买足够的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
5.6、非经托运人书面同意,承运人不得将承运业务再对外转包,否则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且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运输费用价格及运输车辆的确定:
6.1、运输费用价格标准:在本合同期内,根据托运人要求运输水泥的不同卸货地点所确定水泥运输费为准,如路政、运政等运输管理部门管理政策有所变动或油价大幅变动则双方可共同协商根据市场情况降低或提高运费。
6.2、承运人的运输车辆,必须先报托运人物流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参与运输工作,未经托运人物流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车辆,托运人可拒绝支付其发生的运输费用。
7、运输费的结算与支付:
7.1、运输费属于我公司向用货单位代收后支付给承运单位的款项。
7.2、结算时间:每月结算壹次,具体结算时间为次月的10号结算上一个月的运费,若遇到周末或节假日往后顺延,除此外总共不能超过五个正常工作日。结算时承运人需提供经托运人授权代表签字认可或托运人指定客户签字认可的运输单据给托运人。
7.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托运人对承运人每月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后,如承运人无违约行为,每月支付一次,结清上一个月的运费,支付时承运人按需要向托运人提供运输费结算清单,若双方商定需提供运输发票的则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运输发票(如运输清单,发票已经提前交付给托运人时,凭托运人的有关清单、发票收据)支付方式:转账或支票(以托运人选择的方式为准)。
8、商业秘密: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互有保密业务,未经过一方同意,任何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相互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一切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范畴:托运人方指销售信息、政策、客户信息、运输费用、生产状况等,承运人方指运输信息和相关资料等)。
9、违约责任:
9.1、承运人如违反本合同第2.3、2.4、2.5条任以款之规定,则应支付十万元人民币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9.2、若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8条之规定,则应向对方支付十万元人民币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9.3、由于签约双方自身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对对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4、除不可抗力外,若承运人不按托运人下达的运输日计划给水泥客户运送货物的,可根据情节的轻重,向托运人支付每车每日1000至20xx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托运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5、承运人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的,由托运人直接在抵押运费中扣除,抵押运费不足的由承运人另行支付。
9.6、因承运人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0、履约保证:为保证本合同有效履行,承运人每月至少有十天以上的运输费用抵押在托运人处。待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且双方无其它争议,托运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运费付给承运人,托运人不承担支付任何利息的义务。
1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xx年08月08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托运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四份,托运人两份,承运人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托、承运双方签署的其它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2
合同编号:118991
托运单位(简称甲方):兰X完小
代运单位(简称乙方):李XX
地址:刀坝镇兰X完小
为了巩固校园卫生,确保校区、生活区环境洁净,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甲
方将日常生活垃圾(不包含施工土头、树枝等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委托乙方运到垃圾处理场,经协商制定合同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时间:自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g___年____月3____日止。
二、清运办法:
1。甲方修垃圾池壹个,乙方每周清理一次。
2。每日垃圾由甲方直接送到垃圾池,再由乙方转运到垃圾处理场。
三、甲方应把日常垃圾按乙方指定地点装入池内,乙方负责清运。否则可不运。
四、付款办法:甲方应付给乙方清运费每学期950元,每学期到期一次性付款。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协商或另定协议。
六、本合同期满后,垃圾量如无增减可顺延,否则另定。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
运输合同 篇3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是一家资质齐全的专业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公司,日常业务中有大量混凝土运输业务;乙方个人拥有 壹台辆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并配有专业驾驶人员,希望承接甲方的混凝土运输业务。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商品混凝土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 运输内容:
1、 货物品名:各种标号的商品混凝土。
2、 运输目的地:甲方销售客户所在的工地,具体由甲方指定。
二、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属于乙方所有,车牌号为:,罐体标定容积为12立方米。
三、委托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长期,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没有本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运输费用:
1、内转运输每立方米混凝土际方量计算。
2、出内转工地元元30km以上每公里加
3、如发生运水、拖泵业务,每车次元
4、每月25——月底对账运输费用,运费=运输单价*运输方量。双方确认无误后,运输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给乙方。每半年支付80%,剩余20%双方解除合同后3个月以内付清。(以上价格均由 甲 方代扣税后价格)
5、每车保底方量为5m,若不满5m,则按保底方量计算。塔吊斗转停三小时以上每立方加5元。
五、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1、运输车辆所配驾驶员为乙方或乙方雇佣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上岗资质,其工资、奖金、社保等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2、乙方的驾驶员工资由甲方代发,乙方此车辆按揭款由甲方代为垫付。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销售所需的合理的调度和安排,随叫随到,与甲方搞好团结,认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运输任务。
4、乙方驾驶人员应严格按照商品混凝土运输技术规范开展运输业务,不得偷卖货物,并在运输过程中保证罐体转动,确保在途运输时间符合甲方要求。
5、乙方应为其运输车辆购买足够的保险(项目和保额),本委托合同期内,乙方车辆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其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本合同确定的运输车辆原则上专用于运输甲方商品混凝土,未经甲方许可,严禁乙方将其运输车辆用于其它商混站的混凝土运输。
7、甲方应在商混站内为乙方车辆提供清洗水源和停车场所,免费为乙方运输车辆使用。
六、违约责任:
1、若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偷卖货物,则应按照偷卖货物价值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作为对甲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此种情况下,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
2、在运输途中商品混凝土出现超出规定损耗,或因交通事故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耗,或因运输时间长于2小时而导致报废的损失,由乙方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销售单价*损失方量)进行赔偿。
3、乙方及其驾驶人员若不服从甲方调度或安排,或在运输中不按规定转动罐体的,第一次发生时应支付甲方违约金200元,第二次在发生则应支付甲方违约金400元,第三次发生则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甲方有权从当期运费中直接扣除。发生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驾驶人员或单方解除本合同。
4、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度,若不服从管理安排,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并终止本合同。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它约定
1、凡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水灾、火灾、合理损耗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时间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2、本协议履行期间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完成。
3、乙方将此罐车上户在佳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车辆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其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4
甲方:身份证:(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车队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土石方运输合同书。
乙方负责运输:运输地:
要求乙方车辆: 部 (解放、东风王平头、斯太尔);车箱长5.3米、车箱宽2.3米、车箱高1.4米
运距:公里 运费: 元/
结算方式:按车次结算,24小时结算一次(以现金方式结算)
此协议双方认同,在约定时间内于年月日乙方将施工车辆安排到现畅
甲方负责联系住宿地方,乙方车队自己交房租,合同范本《土石方运输合同书》。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项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工程总费用的 %
违约罚金:乙方车队按约定到达后甲方如无工程安排,违约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每车500元/天。乙方车队没按约定到达工地并施工,违约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500元/天。
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订立以下运输合同。
一、 乙方负责自备合格车辆将甲方开采的碎石,从岩口开采点安全运至甲方加工料口。
二、 合同期限:自20___年__月__日至20___年__月__日。合同到期后如继续由乙方承运,双方另行订立书面合同。
三、 计量与运费:乙方承运的货物重量以甲方磅房过磅数据为准,每吨运费为_________元。
四、 结算:合同期每月26号结算运费一次。根据结算余额,甲方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运费的60%,余款在合同期满一次性付清。
五、 其他约定
1、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作业区内的安全生产规定,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
2、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生产计划及时运输,保证甲方的生产原料供应。
3、 乙方必须做好交接班安排,保证车辆24小时正常装卸碎石。甲方只根据本合同与乙方结算运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车辆购置、维修、油料、车辆和人员保险、人员生活等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应当对自己从事运输的车辆及人身的安全负责。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另行调整其他车辆和人员履行本合同。对于乙方雇用的其他人员发生的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可从40%余额中扣除。
5、 乙方承诺对于运输合同期间可能发生的事故赔偿,已购置相应的保险,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赔偿。
六、从20___年__月__日起每吨运费在原来运费的基础上加壹角。
七、乙方必须不折不扣确保甲方xxx机组的碎石正常运输,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及指挥,确保工程正常完工,如中途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八、乙方如运输不足必须增加车辆,确保正常运输。
九、乙方不得以任何条件哄抬运价、罢工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如因此影响甲方正常生产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承担每班甲方5000元误工费。(车辆机械故障除外)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6
甲方 (托运方):
乙方 (承运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就蒙牛液体奶产品运输代理适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数量等
甲方托运货物为蒙牛液体奶产品,具体运量,品名,数量,规格可在每批货物发货前以电话或销售单的方式通知乙方。
第二条:货物起运地点及货物到达地点
1、货物起运地点:甲方的仓库。
2、货物到达地点:甲方指定地点(按每批货物的派车单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第三条:运输方式及收费标准
1、运输方式
汽车运输:门到门(第二条规定的起运至到达地点)。
2、运费标准
内蒙古 至辽宁省大连市 元/吨(含税)
第四条:物承运日期及装货要求
1、乙方接到甲方装货的通知后6小时内安排运输车辆到指定事业部装货,货车每晚到一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100元违约金,甲方可从运费或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在12小时以外未安排运输车辆,甲方有权安排其他车辆运输。运费差价甲方将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2、货物全程运输在途时间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时间(以50公里/小时的时速)到达目的地,在途时间以车辆出厂时间开始算起。如延期将扣除运费100元/小时作为违约金(交通管制、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但需双方确认后生效)。
3、乙方运输人员进入厂区后应严格执行厂区管理制度,不得将非清真类食品带如厂区,不得在厂区内吸烟,喝酒,闹事,如出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若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4、乙方司机在承运过程中,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以方便公司和客户联系,如发现关机且乙方不能提供其他联系方式的,甲方对乙方每次罚款50元。
5、甲方要及时通报收货人联系方式,电话,送货地址等事项。
6、乙方必须符合甲方的装车要求,所有装货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品保部的要求装车,在夏季要有防雨器具(如防雨苫布)。冬季要有防寒器具(如棉被等)同时车辆的车厢一定要干净,卫生,否则甲方有权拒装且要求乙方支付200元的违约金。装车完毕后,乙方一定要对所装货物的数量以及外包装的完好进行严格的核对和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提出,否则到达目的地后发生的数量短缺或产品的损坏将由乙方全部承担,产品质量问题所至的损失甲方将进行处理。
7、因甲方所发运产品为液体乳制品,要求装车码放高度严格按照甲方品保部门规定执行,不允许出现超高码放现象,以防止将产品压坏将产品变质。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有配载其他货物时,不得装运非清真禁忌品。
第五条:运输费用结算
1、计算方法:单车总运费=吨位X 元/吨。
2、运输车辆到甲方指定卸货地点将产品全部卸完后,同时,甲方按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如因运输原因造成到货后产品损坏,甲方按零售价格从当车运费中扣除。
3、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公路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如乙方未能及时按月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有权在下车运费结算时将税金扣除。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取消托运,但必须在货物装车前通知乙方,如甲方在运输途中变更到货地点,乙方需按甲方变更后的卸货地点卸车。一车产品的卸货地点最多不超过三个(包括三个)。
2、甲方在托运前要向乙方如实填报货物品名,种类等,由于申报品名不实等产品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运输产品指定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指定公司有权按照其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2、由于各种原因致使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等,乙方需及时以电话形式向甲方汇报,产品的货损由乙方在2天内向甲方按产品零售价做出全额赔偿。
3、运价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20xx年度的全年运价,(运价约定在合同里)此价格全年不做任何的调整,除国家政策调整(如油价大幅上涨,下调,国家计重政策等)导致运价大幅上涨,甲方经调研,测算后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如油价下调,国家政策等导致运价降低,甲方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运价也做出相应的下调。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发货时限进行发运(甲方的所有定单乙方必须在(6)小时内发走),如乙方未在(6)小时内发走的,甲方有权从另外的运输渠道调车,调车时高出现行价格的部分,乙方无条件给予相应的现金补贴,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运费或保证金中扣除,如若保证金不足时,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12小时内续交,否则将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合作,同时甲方按合同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承运资格。
5、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按时完成甲方的发运任务(每天所有的定单必须在(6)小时内发走,自然原因不能装车的除外),其要求在中途退出时,甲方有权扣除其全部保证金(二十万元),用于后期其运输线路开发。
6、接到运管员开出的销售派车单后,从库房装车,车辆在途,到货,此期间乙方必须全程追踪,发生任何异常情况当时必须报与运管员处。如有隐瞒不报或乙方不知情的现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乙方全部保证金。
7、乙方所派车辆从库房装车完毕后车辆确保按时到货。如出现晚到货现象(包括零散货装车后不发造成晚到货),并由乙方赔偿因晚到货给客户造成的一切损失。
8、运输途中因运输原因造成货损,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乙方必须在到货后6小时内处理完毕并由经销商书面确认。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由经销商书面确认,否则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保证金赔偿经销商的损失,损失额由经销商提供,不需经乙方确认。
9、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乙双方招标时确认的运价,如有私自变动运价行为,甲方有权取消其与甲方合作。
10、甲方的货物装上乙方车辆后,乙方必须投保货物险,包括货损险,盗窃险等一切有关货物的保险。直到目的地卸货前,货物的保险及其他全部风险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甲,乙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无故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00元。
第七条: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约定以外的商务事宜均按两部颁布的《国内公路货物运输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此产生的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补充条款。
乙方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合同签定时缴纳十万元保证金,剩余保证金十万元乙方必须在合同签定后一月内缴纳给甲方。甲方承诺保证金将在履行完此合同如数归还乙方,乙方如有违约甲方可丛保证金中扣除,运价由双方确认的最终价格为准,以附件的形式附于合同中,和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保证金已不足支付时(不能低于二十万元)乙方必须补续不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第十条: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两份。自双方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届时双方无异议,续签合同。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7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合同价款:暂定为:,最终价款以实际拉运数量及托运方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金额为准结算。
第二条货物起运地点:
第三条货物承运日期:
第四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对货物质量负责,严禁倒卖,途中发生的一切外部交通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托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承运方承担。
第五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由方负责装车,方负责卸车。
第六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承运方将货物运到托运方指定施工地点,由托运方统一验收,过磅计算数量及开票。否则,托运方不予验收及计算。
第七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按元吨〃公里计算费用(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油材料、配件、修理、过路、过桥等费用能够全部由承运方承担)。工程竣工后,托运方按实际拉运数量一次性结算,承运方向托运方提供纳税发票,承运方自行到甲方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
第八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及数量,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但承运方必须完成合同标的物数量30%的任务。余款待完成合同任务后,结算资料经审计后,托运方根据审计金额视资金情况分期付款。
二、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输费用;承运托运方指定的全部运输任务,运输车辆由承运方负责配车。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托运方经济损失。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收货人未验收之前)负责保管。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托运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运,应按运输合同价款3%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和要求配车发运货物应偿付托运方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1000元车次。
3。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条除本合同外,托运方、承运方各自的债权债务自行负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托运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8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政府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运输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如下:乙方向甲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运输车辆(限载30T,容积120立方)。负责甲方如下专线运输:运行路线(始发地 目的地 )
并就此内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达时间;
2、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改进要求;
3、甲方按照约定内容支付费用;
4、甲方有义务保障协议车辆进出装卸场所的畅通;
5、甲方对乙方因车辆故障及其它原因不能准点发车的,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它车辆运行;
6、 甲方负责货物的装卸;
7、 甲方超载现象(即超过限载量30T)的。并因此所产生的超载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乙方车辆因超载部份增加的所有行车相关费用;
8、甲方每周一至周六必须确保每天发一台乙方所安排的车辆回上海;如因货源原因停止发车的,应第一时间知会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做好车辆调配;连续2天没有发车,每二天起乙方按500元/天向甲方收取滞车费。
9、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驾驶员休息床位。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向甲方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件、道路运输证、车辆证件、驾驶员身份证等复印件;
2、 乙方车辆按照甲方需求承运货物,单程运行点到点的运行标准时间为xx 小时;运行时效考核以《行车时间签到表》记录为准。
3、 乙方负责所有车辆的驾驶及安全,并承担车辆维修费、路费、停车费、通讯费及该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 乙方协议车辆的交通违章及驾驶员造成的罚款、在承运甲方货物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必须保证合同车辆每天准时到达甲方指定地装货,乙方车辆发生故障时,必须调配其它车辆增援,保障甲方准时发车。
6、 乙方提供车辆必须手续齐备,并有足额车辆保险。
7、乙方每车为甲方购买伍拾万元的货运输险,超出部份由甲方承担;甲方的保险公司对超出部分理赔后,放弃对乙方的所有追偿权。如甲方的保险公司对乙方进行追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8、 乙方有权指导甲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合理装载。
9、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交运的业务袋资料和货物进行保密并保存完好。
第三条 费用发生及结算方式
1、 往返程税后包干费用标准为 元,协议签定后的前5个出车工作日、甲方每趟出车预付出车费人民币 元(¥ 元),余款 元(¥元)作为甲方风险保证金,此保证金于双方解除协议后10天,甲方退还此款给乙方。
2、 甲方结押乙方每台车风险保证金 元后(¥ 元),当趟的运费均在出车前付清。
3、 在国家的油价及其它行车的费用出现变动时,甲方根据实际成本对乙方的运费需做出相应的调整。
4、甲方如因运作需要临时变更运行路线或协议外增加提送货的,超过规定公里数的部份以实际增加的公里数6元公里标准计运费,费用在每日出车前直接计补当趟司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无理由不按照约定期限结算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金额的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未给予解决的不在此范围内。
2、因乙方原因导致车辆延误到达时效,每延误1小时扣罚运费100元,但最高考核不超过500元;因为不可抗力(如交通堵塞、高速公路封锁、道路坍塌等)客观因素延误时效乙方所不能控制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提供可证明依据,并协助甲方共同解决且不受甲方考核。
3、乙方承运甲方货物在乙方车辆上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自然灾害等非乙方所能控制的除外,但乙方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给甲方,由甲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4、 乙方执行运输任务司机必须24小时保证通讯畅通,甲方工作人员可随时了解车辆运行状况,发现乙方司机联系不上,甲方对乙方按50元/次进行处理。
5、 甲方如装运国家禁运、限运物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损失(包括乙方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
1、 甲乙双方因市场和经营原因需解除协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方可解除。
2、 如提出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来执行(提出方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解除协议,提出方将赔偿对方每台车 元人民币。
3、 协议解除后如有待结算费用,一方须在协议解除后15天内向另一方发出《结算通知书》并附有效单证,另一方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结算约定核对结清款项。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 (只能单选)。
1、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2、 合作期为自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若双方无异议,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
3、 本协议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双方互换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甲方(章): 乙方(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开户行: 乙方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结算联系人: 结算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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