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意向书

2017-04-12 意向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磋商,就结成长期、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联合甲方及社会各界人士发起的“e12”项目(以下或简称“项目”)达成以下战略合作意向:

一、项目合作宗旨

为弘扬公益精神,传播全民的社会责任感,关注普通人生存状态与发展机遇。乙方

于xx年8月联合甲方及社会各界共同发起“e12”项目。

“e12”项目的核心理念及宗旨是每年通过12个公益主题,传播“关注社会最普

通人群”的公益理念和文化。

二、合作模式

1、甲方作为”e12”项目的战略合作伙伴,认同并支持”e12”项所倡导的理念和宗旨,

同意并授权乙方在项目宣传及执行过程中合法列明或对外公布甲方系乙方在“e12“项目中

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

2、甲乙双方如需使用对方公益项目的相关内容,需提前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3、双方所做一切宣传推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以及保障甲方的正当权益。

4、乙方将在其”e12”项目中,开展与甲方项目相关的策划、推广等活动;甲方将就乙方”e12”项目中符合甲方宗旨的公益活动,进行积极配合和参与。

三、合作期限

双方经协商就“e12“项目的.合作期限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即自xx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有效。

四、其他约定

1、乙方承诺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并执行整个项目,并自

愿承担因执行、管理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后果。

2、双方的合作是平等自愿的,乙方仅以双方均认可的范围及方式体现甲方的战略合作

伙伴关系。

3、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监督乙方合作行为的正当性、合规性,有权提出合

理建议,共同完善并推动项目的顺利开展。

4、任何一方不得以另一方组织或项目的名义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对方品牌或

形象的活动,否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协议。如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造成损失的一方进行赔偿。

5、本战略性合作协议中双方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不具有排他性,双方均有权与其

他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

6、本战略合作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市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7、本战略合作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到期后任何一方如无书面异议,则自动延续两年。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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