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科学、顺利地开展,保障施工管理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建工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各参建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本细则。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并设置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岗位人员禁止虚设和在外兼职。
(二)、建立安全责任制,订立安全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定人员职责的`人工范围。
(三)、坚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制度。
(四)、坚持日常的安全教育与岗前安全教育工作。
(五)、定期对现场安全工作进行大检查,并做好日常安全台帐工作,做到不缺记、漏记。
(六)、施工组织设计中,加强安全计划和技术措施,并在实施中认真落实。
(七)、在现场关键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
(八)、进入现场的人员均应正确戴安全帽,并准备足够的安全帽以备用。
(九)、施工机器应由专人保管和使用,禁止非操作人员使用和操作。
(十)、现场用电应满足用电安全和要求。
(十一)、违反本安全规定按照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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