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自结婚登记后至本协议签订前的财产由夫妻共同享有。
经双方确认目前夫妻共同财产有:家俱、家用电器、生活用品,除此以外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
二、 自本协议签订后第二日起一方所得的下列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享有:
1. 一方劳动所得;
2. 一方偶然所得;
3. 一方出资购置的财产;
4. 一方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5. 一方投资、生产、经营的.收益;
6. 一方取得的债权。
三、 自本协议签订后一方发生的债务由一方自行负担,另一方无需承担;但是因抚养、保护、教育、管理、照顾未成年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而发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四、 有抚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应承担扶助供养的责任。
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并且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立协议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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