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借人、质权人):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借款并以车辆质押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
1、借款金额:乙方行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起收回借款;
乙方质押车辆存在瑕疵的.;
乙方无法联络或涉及较大债务纠纷等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安全的;
二、质押车辆:
1、乙方以其自有车辆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车辆基本情况为:
车牌号: 型号品类: 价值: 元
2、质押担保范围为上述借款款项、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追讨差旅费、诉讼、代理费)
3、乙方保证所质押车辆为其合法自有车辆,无抵押等任何权利限制,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质押车辆乙方应出资为车辆持续投保各项保险及保养费用。
4、借款期满或甲方依据本协议通知提前收回借款后乙方未还款的,甲方有权直接处置(出卖)质押车辆,处置所得用于清偿上述借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三、其他
1、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住所地司法机关处理,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成立,乙方提交质押车辆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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