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移动电话号码: .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本协议是指甲方自愿承诺于约定的在网期限内,承担一定的月最低通信消费金额,甲方可以优惠价获得终端(如手机,无线网卡等),乙方在此期限内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的协议.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选择_______________品牌______________型号的移动电话机/无线网卡一台,市场价 元,终端串号(imei): .甲方同意预付话费________元,并抵扣积分 分.
二,甲方应自合同生效月起连续使用乙方的服务 个月(以下简称"在网期限"),并承诺在网期限内,按照乙方公布的____________品牌资费标准,每月通信费不低于所承诺的月最低通信费 元(以下简称"月最低通信费"),其中每月 业务(以下简称"专项功能")使用费不低于 元.甲方月实际通信费未达到月最低通信费的,仍按月最低通信费收取,帐单中将以"套餐补差额"科目列出实际通信费与月最低通信费之间的差额,甲方实际通信费超过月最低通信费的,则按实收取.
月最低通信费是指:除了违约金, 之外的所有当月账单费用.
本款所约定的通信资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执行.
三,甲方的预付话费用于连续 个月平均抵扣.若甲方当月抵扣的预付话费不足以支付当月的实际通信费,则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支付(预付费用不可抵扣差额部分).
四,在甲方承诺的在网期限内,还可每月享受 业务的赠送.在网期限届满,赠送优惠终止.
甲方:□愿意(如不需继续使用,可自行取消)/□不愿意 开通__________业务.
五,本协议生效月起,甲方若未开通专项功能,乙方将根据本协议为甲方开通专项功能.
六,甲方在承诺的在网期限内,应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通信费用.
乙方应按照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标准》的规定,为甲方提供良好的通信服务.
七,在甲方承诺的在网期限内,若国家规定的移动通信资费标准发生变化,甲方所选定的月最低通信金额仍将按照本协议执行,通话时间/数据流量将按新资费标准相应调整.
八,在网期限届满,本协议终止.届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可以凭有效证件通过乙方营业厅等相关渠道办理续约或变更业务登记手续.如不变更的,甲方的资费标准将自动转为标准全球通资费,相关功能资费据实收取.
九,甲方承诺的在网期限内,暂不得参加乙方推出的.其他签约在网的优惠活动;不得办理过户,合户,销号.具体情况可参见乙方在其他促销活动中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宣传单片.
十,若甲方在承诺的在网期限内,因欠费被暂停提供通信服务60日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或因销号,转用乙方的其他品牌等原因而不再履行本协议的,均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并作销号处理,甲方除应向乙方付清通信欠费,法定违约金(每日3‰)外,还应向乙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是:所承诺的月最低通信费×(约定的在网总月数―已在网的月数).乙方先以甲方的预付费用抵扣赔偿金.
十一,甲方应妥善保管保修卡和本协议.如选定的终端发生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凭本协议和gsm移动电话/无线网卡保修卡,可享受gsm移动电话/无线网卡"三包"服务.
十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选定的终端发生了遗失,被盗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使用的,相关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三,甲方所签署的表单,乙方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宣传单片等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十四,甲方承诺的在网期限届满,本协议终止.
十五,甲方对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有疑问的,可以向乙方公布的客户服务电话"10086"进行咨询投诉.
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妥善保管本协议.
本协议经加盖乙方业务专用章,营业厅和营业员专用章,甲方客户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营业厅章:
经办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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