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校规校纪,加强学校依法治校力度,更好地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增强学生的法纪观念和自律、自护的安全意识,明确学生在校期间本人(及其家长)与学校各自的责任,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甲:****学校。乙:监护人****学校 部 级 班学生 的家长 ),双方共同协商,就以下事宜达成共识并切实遵行。
一、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学生在校期间有义务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全面学习,全面发展,奋发向上。
二、学生应爱国爱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服从学校管理。
三、学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政策对学生实施全方位的教育管理。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学生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校方免责: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不能避免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的侵害造成的;
(三)、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损害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四)、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识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害或者可能性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五)、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六)、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七)、未成年人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八)、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九)、在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中午自行离校发生的;
(十)、因家庭问题的诱因而引起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其它伤害的;
(十一)、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十二)、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十三)、构成犯罪或由于犯罪行为侵害的;
(十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十五)、学生自杀、自伤的;
(十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学校维护学生合法的合法权益。因学校重大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损失的,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处理的过程中学生和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
六、学校有义务协助学生(及其监护人)处理因非校方原因的意外事件中学生的损失事宜。对由此发生的医疗、抢救、交通等临时性费用,学生及其家长有义务支付和补偿。
七、学生家长(监护人)有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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