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签约各方于XX年11月23日于中国北京市签署。
鉴于以下所述:
1、xxxx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港陆钢铁")与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健特生物")业已于XX年11月23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港陆钢铁将其持有之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以下
称"港陆焦化")75%的股权转让予健特生物,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贰亿贰仟玖佰
玖拾万元整(小写:¥229,900,000元),由健特生物分期向港陆钢铁支付上述股权
转让价款。
3、港陆钢铁拟以其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之前所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质押予
健特生物,为港陆钢铁与健特生物于XX年11月23日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条款
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
偿还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基于以上鉴于条款所述,签约各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特议定如下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签约各方
甲方:xx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青 董事长
住所: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太平角六路12号
乙方:xxxx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振增 董事长
住所:中国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镇穆家庄村南
第二条 质押之股权
1、本协议所称质押之股权是指乙方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
2、乙方保证对其持有的上述港陆焦化75%的股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与处置权。
第三条 关于股权质押
1、乙方承诺,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全部质押予甲方,以为甲
乙双方于XX年11月23日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称"主合同")条款约定之
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提
供股权质押担保。
2、乙方承诺,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
的股权质押予甲方,且办理完毕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3、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中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4、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港陆焦化召开任何董事会,乙方必
须事先通知甲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必须于会后及时提交甲方。
5、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基于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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