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

2021-03-14 销售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销售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销售合同 篇1

  编号:年营 字第 号

  甲方: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 乙方) 签约地点:浙江嘉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双 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双赢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关系原则:

  1.甲方确定乙方作为奥普厨卫吊顶系列产品在省地区的战略合作商,乙方直接面向被授权地区的形象店加盟经销商及广大终端消费者,本协议并未在双方之间建立合资或合作经营等关系。

  2.乙方将单方面承担其对被授权地区的加盟经销商及广大终端消费者做出的任何超出甲方有关规定的与价格、数量、保修或实用性等有关方面的承诺,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做出上述承诺而引起的责任。

  第二条.市场保证金:

  乙方成为甲方战略合作商,须交纳 元作为市场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内一次支付到甲方账户,以甲方收到保证金后的开据的盖公章的收据为准(保证金不计利息), 乙方发展的加盟商保证金由甲方收取并出具收据原件。

  1.乙方保证金最高额度为50000元人民币。

  2.如乙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违约行为,则对其违约行为的处罚款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从保证金扣除。

  3.双方终止合作时,保证金将在相关手续和本协议规定的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两个月内凭甲方开具的保证金收据原件返还。

  第三条.供货价格:

  供货价格按甲方提供的《奥普厨卫吊顶产品价格表》执行,全国统一供货价,该价格均为离岸价,即乙方支付运费。本价格未含税费。

  第四条.甲方提供的政策支持

  1,年度销售目标及销售返利

  1-1, 甲方根据乙方合同期内实际销售情况进行返利(返利只针对电器部件的实际货款额计算),全年签约目标低于40万的客户不享受年度返利政策。

  1-2, 返利计算方式:为了提高乙方经营产品的积极性和可操作性,甲方对全年销售目标分解为季度返利政策,季度核算,在销售考核季度的次月给予货物形式兑现。全年追加部分在20xx 年1月统一以货物的形式兑现。:

  附注:

  季度目标达成100%-120%(含120%),该季度目标的电器部分返利3%季度总目标完成150(含)%以上,该季度目标全部电器部分返利5%全年总目标完成,且每季度目标完成,直接全年电器部分追加1%的返利,未完成一季度扣除总额的25%,并以此类推。

  备注:单品特价促销可计入提货额,但不同时重复享受月度其他奖励、返利等。成后经过专卖店审核,合格后,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按照乙方月度进货额的8%在次月公司统一时间段冲抵货款。乙方享受补贴的专卖店至少保证两年的形象展示,否则,甲方有权提出同等装修补贴的索赔。经协商,乙方发展或自营奥普厨卫吊顶专卖店的全年建设目标为 个。

  注:对于随意修改公司装修方案,采用低劣的替代装饰材料装修者,公司不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贴,直至整改合格!首批进货不享受装修补贴。对于运营代理商下属加盟门店的补贴,按照该补贴方案标准执行!下属门店的装修补贴采取公司承担70%,运营商承担30%的分摊方式执行。下属加盟门店补贴时,必须提供下属门店的实际销售进货数据!

  第五条.结算方式:

  甲方一律现款现货,款到帐发货。甲方收款开单发货,开单即扣款。

  第六条.订货、运输及验收

  1. 乙方要货时向甲方提出要货计划,由甲方确认货源及型号数量无误后通知乙方付款。

  2. 对于奥普厨卫吊顶系列产品,甲方将按全国统一代理价格向乙方供货。

  3. 甲方实行款到发货,货款到位之日算起,甲方承诺在款到后3个工作日内发货(遇法定休息日顺延),否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特殊订单另外协商)

  4. 乙方向甲方订货后,由甲方代办发运送货,乙方必须提供详尽的收货地址和联系方式,货物

  的损失责任以承运单位到乙方当地后乙方检验签收为准,签收后甲方不再承担损失责任。

  5. 货物由甲方至乙方所在地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6. 乙方向承运方验收货物时,以包装完好无损为准,乙方在验收货物时,如有破损,必须要求承运方赔偿并作好证明以备追溯,并24小时内传真通知甲方,甲方可协助处理。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以外的区域进行甲方产品的经营活动。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未完成本合同月度、季度销售任务进行警示,且有权要求乙方追补未完成任务。

  (三)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品牌形象支持,提供宣传用品,协助或指导乙方店面装修、培训等工作。

  (四)甲方有义务根据公司促销政策及乙方的经营情况,给予促销支持。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负责奥普厨卫吊顶系列产品在当地的网络拓展、促销、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在其授权地区对奥普厨卫吊顶分销网络的拓展和管理,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对其被授权区域内的加盟经销商实行销售激励。擅自加价供货。乙方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区域统一标价,以维持甲方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能低于区域指定的最低限价。乙方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义务。

  3.乙方必须有足够的奥普厨卫吊顶系列产品的库存,以保障其被授权区域内的消费者、分销经销商的货源供应。

  4.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甲方搞好市场规范和清理工作。在市场区域管理中,严禁出现跨区域销售行为(即窜货)。乙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规定,将产品销售到授权以外地区时必须接受甲方相应处罚。

  5.“”、“”字样的专利及注册商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生产相关商标及图案的产品或其他广告品投向市场,倘若违反,乙方负责一切后果。

  6.乙方成为区域战略合作商,不得经销同质化的竞争性品牌,否则甲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7.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配置仓储、展示、运输、作业人员(业务拓展、售后等)等运营平台,以保证甲方品牌、产品发展的正常需要及提升。

  8. 乙方保证甲方新产品及时上样,对甲方新品推出后30天内不上样的,甲方视同乙方自动放弃代理权,甲方有权考虑发展新发展客户进行新产品上样,以保持甲方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甲方规划每年不低于两个系列的行业领先产品研发上市)。

  第九条.售后服务:

  1.奥普厨卫吊顶吊顶产品如有批量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退换货,退换货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2. 乙方负责当地客户的售后管理和服务工作,售后服务所需零配件按照公司要求以旧换新

  3.乙方退换货的数量,以甲方的仓库验收为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连续3个月销售达不到签订月度分解的60%以上,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2.经过商议,乙方保证金办理结束后 日内未办理首批货款的,则该合同自动取消,保证金不予退还。

  3.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未继续签约则本合同自然终止。

  4.双方由于特殊原因及不可抗拒因素需解除协议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5.协议期满结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协议,不再经营奥普厨卫吊顶产品时,乙方必须归还在协议期间甲方放置有奥普字样和logo的展牌、展柜、广告牌等广告及相关的一切标识、资料,不得继续陈列、销售奥普厨卫吊顶产品(包括装修、门招等),如乙方拒不执行,其行为视为假冒侵权,甲方将依法起诉乙方,追究法律责任且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专卖店补贴完成但是该专卖店未保持两年时间的,公司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交返利核销的部分专卖店补贴费用。乙方在甲方账户的余留货款,在甲乙双方交接完毕无异议后给予退还。

  6. 乙方出售的产品,自解除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售后服务照常。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一)甲方业务人员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许可,私下与乙方发生的借贷行为,均属个人行为,与甲方无关。

  (二)除甲乙双方确认或甲方对外公布的文件外,甲方其他内部文件或非书面的承诺对外均无效。

  (三)双方如另有约定,则在第十三条中填写规范,双方签约人签字,并经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

  (四)双方无特殊说明或约定而发生争议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条款:

  (一) 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 基于本合同的签定,乙方应明确:任何以甲方名义出具的承诺书、确认函、对账函等设立、效力;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之外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视为法律效力待定行为,须经甲方书面追认后方产生法律效力,否则视为个人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释权归甲方,如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未果,向甲方所属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予以裁决。

  (三)本合同不跨年签定,截止为20xx年12月31日。

销售合同 篇2

  合同分类编号规则

  1、目的

  为加强合同的标准化管理,根据公司合同管理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2、范围

  本规范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任何以格润公司为签约主体签订的涉及公司经营的所有合同和协议。

  3、职责

  3.1 总经办负责本规则的制订、修改、实施指导和监督。

  3.2 公司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和总经办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管理。

  4、方法和标准描述

  4.1 合同分类编号应遵循下列原则:

  4.1.1 适应公司以太阳能组件产品为主营业务的合同管理需要;

  4.1.2 与公司管理、项目管理和成本管理相匹配的分类方法;

  4.1.3 公司所有合同都应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并连续编号。

  4.2 合同分类编号

  4.2.1 合同共分为三类:采购类合同、销售类合同和综合类合同。各类合同均按级编码进行分类编号。各级编码之间使用“-”进行连接。

  4.2.2 合同编号方法:(按四级编码)

  4.2.2.1 一级编码:根据公司名称分类,一级编号代码由二个大写字母表示,两个大写字母是公司名称前两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4.2.2.2 二级编码:为合同类别分类,二级编号代码由二个大写字母表示,两个大写字母是合同类别名称前两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4.2.2.3 三级编码:为合同物品具体分类,三级级编号代码由二个大写字母表示,两个大写字母是合同物品具体类别名称前两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4.2.2.4 四级编码:为合同签订年份和月份分类,四级编号代码由年份后两位数和月份两位共同表示,共思维阿拉伯数字。

  4.2.2.5 五级编码:根据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编流水号,在前四类的最小类范围内进行连续编号,编号代码为三位阿拉伯数字,从001自999。

  5、合同/协议编号方法:

  XX -

  XX - XX-

  XX XX XXX

  公司缩写 合同类别 物品具体类别 签订年份 月份 顺序号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6、合同具体编写

  6.1.公司缩写:代号两位GR

  6.2.合同类别缩写:代号两位 采购类CG、销售类XS、综合类ZH

  6.3.综合类细分类缩写:

  1)、 财务类:CW

  2)、 工程类:GC

  3)、 人事类:RS

  4)、 物流类:WL

  5)、 咨询类:ZX

  6)、 其他类:QT

  7、具体编号形式请见以下举例:

  1)供应部采购合同于20xx年3月份签订的第2号采购原材料合同:

  编号为“GR-CG-YL-1403002;”

  2)营销部销售合同于20xx年3月份签订的第16号销售产品合同:

  编号为“GR-XS-CP-1403016;”

  3)总经办综合类合同于20xx年3月份签订的第1号咨询服务合同:

  编号为“GR-ZH-ZX-1403001;”

  8、 附则

  此编号规则于20xx年4月1日起实施。合同的分类编号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一律适用本规则。

  二Oxx年三月二十二日

销售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实现厂商双赢,经合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销售区域、渠道

  1.甲乙双方同意的销售区域、渠道分别为:

  销售区域: 湖南省及甲方未开发的其他省份的地区市场(甲方已经开发的其他省份的地区市场由甲、乙双方以附件的形式另行确,该附件为本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

  销售渠道:商超、批发、酒店、单位团购。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区域、渠道及约定的产品种类进行销售。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此经销合同书转让于他人。

  4.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开发新品种的,乙方应预付30%的货款,甲方在15天内交货,货到付清余款;如乙方在甲方发货后拒收该产品的,则预付款抵作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处理该货物;甲方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销权,乙方不经销时甲方有权自行销售,但不得占用乙方原有销售网络(包括乙方选定的经销商)。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保证在白酒的研发、生产、质检、仓储等各个环节严格遵照质量体系各项标准执行。各种产品执行国家标准号见产品外包装。

  2.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高品质白酒。甲方根据乙方的定货计划情况按时、按质、按量向乙方发货,并保证乙方订货后3天内到货。

  3. 甲方供应商品的商标及外包装应遵守法律规定,外包装应保持清洁、整齐、完好,适宜市场销售。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销行为进行监控、管理、指导。

  5. 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销售所需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客户投诉及相关问题。

  6、在乙方发现有“窜货”(即甲方产品非通过乙方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问题时,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后三天之内全部收购完毕,有关收货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享有自主经营权。乙方应合法经营,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各项管理,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产品、票据及其他物品。

  2. 接受甲方对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甲方企事业形象和利益。并保证甲方新产品顺利上市。

  3. 乙方应根据市场及产品库存情况提前向甲方申报订购计划,列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乙方应保证市场货源充足,不出现断货现象。乙方在甲方产品到货后及时验货上柜。

  4. 乙方不得将甲方业务资料透露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经销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乙方应配合甲方处理客户投诉及相关问题。

  第四条:销售品种、产品价格、货款支付、合同履行及货物运输

  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种类及产品价格为:

  2.甲方如有新产品上市,价格由双方按照不高于甲方提供给同类省级代理商的原则另行协商确定。

  3.付款方式:在约定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交货并经乙方验收无误后由乙方以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六个月)方式付清货款。

  4. 年销售任务数量分解:

  5.双方确认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或火车运输,交货地点为乙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桥南的仓库和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高桥市场的仓库。各批次的交货地点根据乙方的要求确定。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货到交货地点后的卸车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派专人收货的,应该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乙方人员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检验,如发现货物数量、外观质量有异议,必须于收货当日提出,并通知甲方,货运正常报损1‰,由乙方负责,超过部分由甲方负责。

  7.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贰万元质量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乙方一次性返还给甲方。

  前述质量保证金由甲方在其依据本合同向乙方交付第一批货物时支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约定义务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甲方非通过乙方将本合同约定产品发货至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的,或在乙方提出“窜货”现象后为按照约定收货的,应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3. 如因商标及外包装违法而致乙方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则甲方应相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及支付的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在内的一切合理费用。

  4. 如因甲方原因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乙方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则甲方应相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及支付的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在内的一切合理费用。

  5. 乙方首次进货不得少于贰拾万,以后每次进货不得少于伍万元。

  6.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三、四条约定义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A、乙方经销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

  B、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跨地区销售;

  C、因乙方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客户大量投诉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D、未经甲方同意,以甲方公司名义及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

  7. 一方有法定免责事由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xx年 9 月6日起至 20xx 年9月5日止。

  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

  第七条 双方可用书面形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第九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的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年 月

  电话: 日

销售合同 篇4

  销货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产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产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产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产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产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第六条 产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产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产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产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产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产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产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产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产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产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产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产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产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产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产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产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产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产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产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产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销货方(甲方)签章:____ 购货方(乙方)签章:___

  ____年__月__日

销售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产品名称

  型号数量报价(元)折扣(元)总成交价(元)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技术指标

  以原厂技术参数为标准,销售合同(二)。

  三、包装要求

  原厂包装。

  四、保修期

  生产厂家标准,____个月内免费维修,负责终身维修。

  五、贷款结算方式

  转帐支票或者现金。

  六、货款结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所负责任和解决纠纷方式

  1.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部分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范本《销售合同(二)》。

  2.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或合用签订地所在法院解决。

  供方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账号:需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账号: 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合同 篇6

  甲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签定地点:

  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定本协议:

  一、本协议期限:20_年1月1日起至20_年12月31日止(历时3年)。

  二、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双柱举升机一台(以下称为设备)(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不在报销范围之内),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3000。00元,乙方出资人民币3000。00元;

  三、协议期内,乙方销售甲方润滑油、轮胎、三滤等产品,并保证每年完成回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任务;三年累计完成回款人民币150000。00元的任务。

  四、协议期内,甲方将分三期以货物形式为乙方报销或部分报销设备款:截止到20_年12月31日,乙方累计回款达到人民币50000。00元,甲方给乙方报销人民币1000。00元;如达不到,则按照第一年任务的完成比例报销;余额等第二年完成两年总任务后继续报销;回款低于人民币30000。00元,不予报销,且返还甲方为其垫付的人民币3000。00的设备款; 截止到20_年12月31日,乙方累计回款达到人民币100000。00元,甲方给乙方报销人民币1000。00元以及第一年的余额;如达不到,则按照前两年总任务的完成比例报销(不含第一年的余额);第一二年全部余额等第三年完成协议总任务后继续报销;两年累计回款低于人民币70000。00元,不予报销,且返还甲方为其垫付的人民币3000。00的设备款;截止到20_年12月31日,乙方累计回款达到人民币150000。00元,甲方给乙方报销人民币1000。00元以及前两年的余额;如达不到,则按照协议总任务的完成比例报销(不含前两年的余额);余额部分不再继续报销;协议期内累计回款低于人民币110000。00元,不予报销,且返还甲方为其垫付的人民币3000。00的设备款;

  五、协议期内,乙方自行出资购买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发动机起落架一台,如果乙方累计回款超出协议总任务人民币30000。00元及以上,甲方将再为乙方报销人民币500。00元;如超出部分达不到要求,则按照超出比例报销;

  六、甲方义务及权利

  1、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经过核实过的原件复印件,且均加盖乙方公章后方可生效;

  2、 甲方保证及时、足量的将乙方所需润滑油产品送到乙方指定地点;

  3、 甲方保证根据市场行情及相关厂家销售政策,为乙方提供价格合理、公道的产品;

  4、 甲方在每年阴历正月三十后以货物形式为乙方提供人民币5000。00元的周转金;超出周转金部分,乙方必须以现金形式结算,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货物;

  七、乙方的义务及权利

  1、 乙方保证所用设备不被挪用、变卖、抵押、出租、转移;

  2、 乙方保证保质、保量的及时完成合同所规定的销售回款任务;

  3、 乙方保证所用润滑油产品至少为甲方所提供;

  4、 乙方保证每年农历春节之前不得以未报销或未足额报销设备款为由拒绝结清;

  八、其他事宜

  1、 协议期内,乙方不再享受甲方或所销售相关产品的生产厂家任何形式(除价格变动之外)的促销;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莱西市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3、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4、 《润滑油销售回款协议书附表》为本协议一部分,甲乙双方共同填写,双方签字后,不得随意更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合同 篇7

  常使用目的”标准的适用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 条第2 款a 项指出,“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该标准是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该标准也是约束双方的默示条款。买方订购货物时通常仅提出规格而未标明使用目的,此时卖方提供的货物应该满足通常使用的所有目的要求,而是否满足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题。

  一、中等品质标准还是最低品质标准

  例1: 一家德国鞋业零售商向一家意大利鞋业制造商进口多种鞋子,合同中并没有对鞋子的品质做出明确约定。买方声称卖方交付的鞋子存在瑕疵并构成根本违约。但鞋子仍可以进行销售。柏林法院认为卖方构成违约,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才算符合“通常使用目的”。

  而德国另一个法院认为,满足“通常使用目的”要求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还是仅仅要求其具有“可销售性”的最低标准仍需要进一步讨论。“通常使用目的”应立足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按理性第三人所能预料与期待的予以解释。

  笔者认为,对货物质量的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等级标准的适用,除非买卖双方明示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否则卖方提交的货物只要符合其通常被使用时的最低标准即可。因为一般情况下,卖方无法详尽了解买方国内的商业习惯及特殊要求,对其提出“中等品质标准”的要求实属过分。通常此种标准的未满足是买方按其国内标准或其特殊目的提出,卖方难以预见,否则就可能会要求修改价格或者甚至拒绝缔约。当然,最低品质标准目前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实践中通常将相关贸易习惯或“可销售性”作为判断是否符合最低品质的标准。

  二、通用性以卖方所在地还是买方所在地为准

  例2: 一家瑞士出口公司向一家德国公司出口新西兰贝类,这类贝类含有一定数量的镉。德国买方声称这些镉成分违反了德国有关法律,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卖方则认为这些镉含量依据瑞士相关法律是完全符合标准的,并没有超出限制值。

  德国联邦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原则上卖方不应当被期待要遵守买方或者货物使用地国的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例3: 营业地位于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商家从一家意大利公司处购进乳房X 线照相器材。该批器材与美国安全法规不符( 但是符合意大利的相关标准) ,并因此在美国被查封。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美国地区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判决,认为该仪器由于没有符合美国的安全标准,所以依据CISG 第35 条可以认定有瑕疵存在。

  施莱希特里姆教授认为,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不能简单的优先适用卖方或者买方国家的货物标准。只要当事人没有对质量进行具体的规定,那么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货物的使用目的。

  笔者认为,《公约》充分体现和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用性也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的缔约环境,比如买方对卖方的依赖性。若卖方在此类贸易中经验丰富且买房因此对其产生了依赖,那么卖方要考虑应当适用何地的“通用性”标准及其他各种因素; 如果卖方不具备此种能力,买方则应尽提示义务,明示买方所在地甚至是货物将要被转售的第三国的“通用性”标准,否则应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因为通用性标准既然是一种默示条件,就应该以卖方的合理预见为限,只有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才是卖方凭经验可以合理预见的。

  三、是否要满足买方所在地的所有法律规范

  例5: 德国一家渔货进口商从瑞士供应商购买了1750公斤贻贝,当地市政局检测认定这批货物某种微量元素超标,不符合德国建议性卫生标准,但是该微量元素没有超出允许的水平,贻贝仍然可以食用。买方拒绝付款,卖方起诉。案件经过初审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判令买方支付价款及利息。德国最高法院认为: 公约第35 条第2 款( a) 、( b) 项并没有向卖方施加义务,要求他交付的货物符合进口国现行所以法规和公共卫生条款要求,除非出口国也实行同样的规定,或者依据于卖方的知识,买方已经告知卖方这方面的法律要求,或者存在特殊情况使卖方已经了解这些规定。

  例6: 西班牙卖方与德国买方订立胡椒粉销售合同。卖方在交付第二批货物后被德国政府告知胡椒粉中的“乙撑氧”含量超过德国食品安全法允许范围。法院了解到当事人双方的长期业务联系,在以前的交易中卖方同意采用专门流程保证货物符合德国食品安全法,因此,地方法院认为卖方已经默示地同意货物必须遵守德国食品安全法。法院认为“乙撑氧”超标属于货物不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不适用于在德国销售,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这两个案例情况非常相似,但裁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两个案例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例5 中卖方违反的是买方所在地推荐性的标准,而例6 中卖方违反的却是进口国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法。推荐性法律规范通常对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却并不影响产品的正常用途,即使是在一国国内,该规范都不会得到全面的强制使用。由此我们可知,满足通用性标准要求并不意味着应与进口国任何关于产品的法律、规定相符,特别是不要求与非强制性的标准要求相符。“贻贝案”中法院的裁决同时有助于我们总结卖方的交货应符合进口国相关的产品标准要求的情形: ( 1) 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要求或卫生标准要求与出口国相同。(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进口国效力较高的、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法律规范。( 3) 当事人双方有长期的同样货物的往来交易或卖方在买方境内有分支机构等情况表明卖方应当知道买方国家关于货物的产品标准要求,并默示地对这种要求表示同意。另外,从“贻贝案”中还能推出另一个。

  四、结论

  卖方明知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卖方在没有从买方那里获知进口国标准的情况下,默示地同意满足进口国所有法律规范、不确定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对外国的卖方,不应要求他知道进口国不确定的公共法律和管理实践,买方不能合理地依赖卖方这方面知识,相反,买方应知道自己国家的这些特殊规定并通知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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