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2021-05-28 委托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委托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委托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租赁演出用服装道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赁甲方服装道具件(套)。

  二、租赁时间:天,自 年 月日至 月日止。

  三、租赁价格:服装道具价值元,租赁价格 元 / 套(件)

  租金合计 元,押金元。

  四、付款方式:租赁服装道具前乙方一次性付清租金,并交纳一定的押金。

  五、注意事项:

  1、乙方对甲方服装道具应按时归还,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服装总价值的5%收取滞纳金。

  2、乙方不得将该服装道具转借,转租他人,如乙方违约,应向甲方缴纳违约赔偿金(按服装道具价值的60%计算)

  3、乙方对甲方服装道具应妥善保管,如发生服装道具损坏,丢失现象,乙方应照价赔偿。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服装道具租赁明细

  服装道具租赁明细(存根)

  租借人签字: 经办人:

  年月日

委托合同 篇2

  委托合同的终止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委托合同 篇3

  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收款单位):_________

  乙方(付款单位):_________

  为切实搞好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结算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及时归集,方便单位缴交,明确各方责任,经双方协商,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乙方同意甲方从_______年______月起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帐户(帐号: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在每月____日委托到达乙方前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划款。

  三、乙方应在帐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且在转帐日未被销户。

  四、乙方帐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期间,应主动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五、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权自付款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由原受托收款银行在其帐户内划款。

  六、乙方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获取收据(是,否)。

  七、乙方如变更指定付款帐户,应在一周内通知甲方。

  八、甲乙方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七日内向本合同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合同其中一份填“委托收款授权书”送交指定的开户银行。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若乙方解除合同,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合同,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十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如因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纸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三、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付款人开户银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公章) 乙方: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委托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出售旧机动车壹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证明:

  (1) 单位名称:_________, 证照号________,最近一次通过年检的时间____年_____月;单位代码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现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 。

  (3)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码_______;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编号_________;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_________ ,有效期_______________ 。

  2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旧机动车的车辆类型_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登记时间 ______,颜色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委托出售价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价格浮动率_____%,其他。

  3.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旧机动车的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

  4.本合同签订成交后,乙方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后,甲方应当按旧机动车成交额的_____%支付乙方佣金。

  5.甲方因债权、债务等原因致使成交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应当接收乙方退回的车辆,全数退还车款,并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6.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托出售的旧机动车应存放指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并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2.乙方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甲方同意, 乙方可以转委托。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处理委托事务,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乙方应按约定或依规定收取甲方支付的款项并开具收款凭证。

  5.乙方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6.乙方不得伪造、涂改、买卖交易文件和凭证。

  三、甲乙双方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车辆管理规定,并遵守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规定。

  四、变更和解除。甲方变更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按实赔偿。乙方需要变更甲方委托要求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七、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双方产生争议时,自行和解不成的,提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调解,调解成功的,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其一,将不选择的划除)。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姓名:__________

  经纪执业证书编号: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合同 篇5

  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1)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不过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5条到第10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那么他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无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同的解除方没有说明任何正当理由而解除合同,只要不存在可归责于该方当事人的事由,他就不对对方的损失负责。因为委托合同的解除权是任意解除权,并不以具备正当理由为行使要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人们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专业化要求也在逐步加强,加上工作繁忙无法脱身,社会事务中的诸多事项需要委托他人完成,随之而来的委托纠纷亦日益增多,如委托事项不明、超出委托权限、超过委托期限等,现本律师就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做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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