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投资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投资合同 篇1
甲方:(投资人)
乙方:(操作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跟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盈利一事,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元委托乙方进行投资,获取收益。
二、权利跟义务
甲方必须把投资资金以及相关资料证明交给乙方,供其进行投资操作;甲方有权查询投资操作情况,但不得干涉投资操作,不得泄漏操作情况,不得随意抽撤资金,不允许自行进行投资操作,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有甲方负责。
乙方对甲方账户全权管理,精心运作,自主操作并承担操作风险;对甲方账户资金有保本的责任,即在协议到期日,若甲方帐户资金低于其存入本金时,差额部分由乙方补齐。
三、结算方式
投资期限为一年,每月收取利息。
以协议到期截止日为结算日,计算收益情况;以甲方帐户资金总额减去帐户本金后的收益为净收益;净收益有盈利时由双方按 : 的比例分配,净收益出现亏损时,其亏损部分由乙方补齐;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一切损失。
甲方未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提交出资额,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 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乙方未依照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本金及利息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 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五、协议的变更跟终止
投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依法被终止;
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作,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赢利跟不承担亏损;
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的,乙方可以享有理财赢利跟不承担亏损;
如达到终止条件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进入诉讼程序的部分外,本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
七、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其他
本协议生效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执行协议,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跟法律责任;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投资合同 篇2
一、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定义及其受保护的战略意义
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一种,是指一国国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国际直接投资被认为是获得国外先进技术、廉价劳动力等重要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与国家经济的重要途径。海外投资主要包括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尤其是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是为剩余资本谋出路,扩张国际资本,获取大量海外利润乃至超额利润的过程。对于后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吸收、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匮乏,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水平和管理知识,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日益普及,一国的经济发展与国际关系联系愈加紧密。运用国际投资,各国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是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规律和趋势总体要求的;并且对国际经济增长、国际分工和合作均发挥着重大作用。
由此可见,国际海外直接投资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二、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保护方式
基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战略意义,各国都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来保障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各项有力措施中,法律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譬如税收的高低,外汇的管理和限制,特定营业活动的限制及其范围等都是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力,作为上层建筑部分的法律与作为基础的经济是互相影响
的,任何某种法律制度的变化都可能带来相应行业具体经营方式的变化。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必然应该充分考虑该国法律条件的稳定性,并对可能发生的法律条件变化提前预估,综合分析对投资效益的可能性影响。所以,无论是资本输入国,亦或是资本输出国,均应积极寻求国际投资环境项下的法制保障,或防患于未然,或出于应变,从而维护国际投资环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具体的法律保护形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方式:
(一)国内立法
1.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立法
从资本输出国也即投资国投资者的国内立法看,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投资者在国外遭受的损失,按照国内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即是所谓的对外投资的保证制度。二是投资保险制度,指的是投资国本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契约事先约定的协议弥补投资者相应的损失。其特征涉及保证的范围与对象两个方面:对于保证的范围,仅限于私人在海外的直接投资,不包括其在海外的间接投资。对于保证的对象,仅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资本输出国国内的政治或者经济原因而引起的风险,而如自然灾害、市场性货币贬值等所造成的一般性商业风险则除外。具体的损失补偿数额依契约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每个国家国情的不同,其所承担的补偿份额也有所区别,比如美国法律就规定承受投资者得全部损失,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规定投资者承担少量的损失,比如日本、荷兰等国就规定投资者至少承担10%的损失。
2.资本输入国的国内立法
资本输入国国内法对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采取如外国投资法、税法、外汇法这类地域性淡化的法律。再者,有的国家会采取政策公告,或者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以合作、合资的方式为特定经营对象所签订的协议等方式提供保护。这些外资立法,各具特色且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结起来,法律保护导向主要是对政治风险的担保,依法保护其合法的财产及其它合法经营利益,对于特殊经营产业的投资者,给予合法、适当的各类优惠措施。
(二)国际条约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于国际商业贸易交流与发展的需要,在各国经济交往中,为减少或避免因各国立法的差异性产生的适用法律上的冲突问题,开始尝试制定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的诞生对经济领域的某些方面起到了积极有益的作用。然而,由于投资国和接受国利益上存在冲突,目前国家间保护投资安全的主要措施是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多边协定等非同一法律规范的形式。
1.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该协定是指,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相互缔结关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协定,其侧重于政治风险的担保。这种双边协定,是将投资保护通过政府主体进行承认,是对双方的共同保证,
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类重要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投资地位,资金利润的自由汇出、国有化及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等。
2.多国保护国际投资公约
即是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范三国几三国以上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具有代表性的协议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华盛顿公约》等。这类公约涉及的范围广泛,涵盖具体投资范围的规定,争议解决程序等内容。但由于各国有着各自不同的立场,所涉国家数目较多,很难做到绝对平衡,容易产生各类争端。
三、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中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一)冲突
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天然就处于不同地位,在国际投资中两者会因为地位、立场、社会制度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类别上的冲突。由于实践具有个案性与不确定性很难一一举例,因此这部分主要从法学理论之争的角度看看待关于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存在的冲突:
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的争议,源于国际投资活动产生的不同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三种待遇标准,即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国际标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采用国民待遇标准。该标准强调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待遇,既不应受到国内投资者的歧视,也不应享有特殊权利。这不仅直接和国内法制精神相契合,而且完全符合国家主权这一大原则。然而,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对国民待遇这一标准却持有异议。他们认为,按照国民待遇标准,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适用国际标准。其实质表面上看是以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确认国际标准,往更深层次是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外国投资者以特权,以期对发展中国家滥用外交保护权,进行经济、政治甚至军事干预寻找潜在的突破口。然而,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是源于国际法,而是直接源于东道国的国内法。只要东道国没有违背国际条约中承担的具体义务,就没有理由以国际标准取代其国内法确立的标准。
2.外交保护权
外交保护权是指通过外交途径对本国侨民在国外的正当利益提供保护,这种保护以侨民所在国应承担国家责任为前提条件,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责任是指由于国家的违法行为或损害行为一国在国际法领域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交保护权的基本内容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本国侨民在外国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而未获当地救济时,毋须当事人申请,国家相关的驻外机构可随时向侨民所在国提出救济或赔偿要求。二是本国侨民在该外国得不到合理、及时救济时,为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外交方式,对东道国提出相应的要求,也是合法、正当地行使外交保护权。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下的外交保护,均应服从东道国法律管辖,应当依据东道国的国内法的规定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但是,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第二层次的外交保护权大做文章,滥用外交保护权,维护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当发生投资争议时,完全无视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强行外交干预本属于东道国国内法管辖的问题。这类行为实际上是将外国投资者置于国家权利的庇护之下,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特权地位的行成。综上所述,在外交保护这一问题上学界也存在着大量争议和分歧。
3.国有化标准及赔偿问题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外国企业财产进行征收或没收,从而实行国有化是否具有合理性曾经产生过争议。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法学家认为:国有化可分为合法国有化与违法国有化两类情况。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国有化为合法的国有化:其一,国有化的实行必须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国有化须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无差别待遇,即通常所说的国民待遇;其三,国有化所造成的损失须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公正赔偿。不符合这三项条件的国有化则被归类于违法的国有化,可以追究相关国家的国家责任。对于三个合法国有化的条件,因前两个条件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第三项为发达国家的利益导向,也是存在争议的一项。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第三条其实质是变相的以是否公正赔偿作为区分国有化合法与否的惟一参考标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地位。
(二)协调
由于在国际投资保护中存在着上述法律冲突,为了在彼此冲突的基础上寻求共同利点,应对不同国家的国际投资保护问题法律地域性特点采取限制措施,建立一种统一、协调的对话平台则显得尤为重要。而国际法是一个跨地区性的法律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借助于国际法制度,无疑是有效的。国际上通行做法主要包括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保护公约。其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是目前国际投资法律协调中最主要的方式。虽然其实质是一种契约,不同的各国当事人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内容肯定具有差异性,但双方共同承认的投资者、受保护的投资形式、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政治风险的保证等该类基本构成要件是一致的。采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特点有两处:一是协议的当事人范围确定优先,所调整的关系仅限于两国之间,更易于从各自的国情出发,更容易在尊重彼此的法律权益并顾及各自的特殊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在协定中更利于协调一致,便于实际操作。二是在高度共识基础上所形成的双方条约,对于协定两国来说,具有高度的共同法律约束力,便于双方均完整的遵守和实际操作,降低发生争端的可能性。
然而,不同社会制度背景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两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利益立场、国家背景不同,在有关条款的订立及解释上难以达到前述的高度共识,无法形成绝对法律约束力,使双方都各执己见,造成实际执行力不足,易造成条约的形式化,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争端的妥善解决。
因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不是万能的,其只能对某些争端有实效或者有所缓解。
四、小结
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保护方式一般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由于各国立场的差异,关于私人直接投资的规定有所冲突,在此背景下参照国际法以及各国缔结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是各国协调的有力工具。然而各国立场的不同、利益的不同导致即使是彼此订立的条约在解释上往往很难绝对统一,无法绝对保证投资环境的稳定,关于国际海外私人投资的保护依旧任重道远。
投资合同 篇3
购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方(乙方): 众投创金(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xx年 3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下简称甲方)与众投创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众投创金P2P网贷系统 2.0 版项目一事签订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 软件产品内容
软件的连带服务为乙方用系统为甲方搭建完整网站至网站可以正常访问和使用。
二、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因系统运行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数据信息资源和系统运行后的经济效益。
2.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平台系统软件进行测试,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给乙方。
3.甲方有权在项目交付验收时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如检查不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乙方需及时予以改正。
4.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如出现逾期付款现象,乙方可停止项目正常开发,直到约定费用到位。
5.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软件系统,甲方拥有永久使用权,但仅限于甲方使用,不得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也不得与第三人就本软件系统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
6.甲方需要自行购买平台使用的短信和企业邮箱所产生的费用。
三、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双方约定的需求进行项目开发,确保项目开发的功能符合验收标
准。
2.乙方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运行软件;并确保运
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好。
3.乙方为确保甲方工作人员能正确、有效使用本系统,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咨
询服务。
4.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
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需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避免给甲方带来损失。
6. 在合同签定后,甲方对本项目实施提出需求变更或增加,需与乙方重新签定需求变更协议或新需求开发协议。
7. 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线后一年内的技术维护,若系统有漏洞的终身免费修补。
8. 免费Pc端源代码开放(域名授权文档除外),免费提供关于手机端的接口文档。
四、 开发时间
预付款到账之日起,测试验收通过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交付。
五、 项目造价
1.开发费用: 每套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
该价格不含含发票。
2. 汇款账号:
3.购买版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 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本项目验收标准以提交给甲方的系统测试地址为准,设计验收:乙
方根据和甲方约定中提出关于项目设计排版、风格、主色调等元素进行项目设
计,设计完成后致函甲方进行设计验收,如验收过程中甲方提出合同约定之外
新的想法和需求,乙方可根据工作量评估进行项目交付时间延期并另外重新签
署补充说明协议书。如乙方交付甲方验收,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做任何回复
的,乙方视为甲方默认验收通过。
2.测试验收:项目开发完成后乙方致函甲方进行项目测试初验,所有系统功能模
块完整,能够正常稳定运行,经甲方确认后即视为测试验收通过。如乙方交付
甲方验收,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做任何回复的,乙方视为甲方默认验收通过。
3.项目交付:项目在测试验收完成七个工作日内进行交付,如有细节调整可在该
阶段内进行协商处理。如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做任何回复,乙方视为甲方默
认验收通过。
4.权限交付:项目交付阶段乙方将系统平台的前台、后台相应操作账户、管理员
号、密码交付,须在甲方付清相应项目费用后给予交付。
七、 付款方式
1.项目首期付款: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2.项目尾款:项目交付后七个工作日内,上线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
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
八、 违约责任
1. 如因甲方的业务需求产生较大的变更、外在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致使项目期
限需要延长的,乙方工期可以适度顺延。
2. 因甲方人员原因而导致项目延误,乙方有权适当顺延项目期限,直到满足条件
为止。
3. 甲方拖欠乙方开发费,从应付款截止日起,每月按项目总造价的2%加收滞纳金,
因此造成的项目延期乙方不承担责任。
4. 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从应完成之日起,每月按项目总造价的2%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5. 自项目启动进入开发阶段,如甲方提出放弃此项目,由于甲方违约在先,乙方
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预付款项不做返还。
6. 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软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全额的开发费
用。
7. 甲方在项目交付后未能按约定付款,乙方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对甲方系
统进行关站处理。
8、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6款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甲方对本软件系统的使用,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获取的非法利益等等。
九、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火灾)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 争议的解决
1.如因软件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双方认可的质量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双方应当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若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则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无效合同
甲、乙双方如因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 保密协议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提供项目过程中了解的经营秘密及
相关资料 ;乙方交与甲方的任何资料、图表、文字、计算过程、电子文件、访谈
记录等。
2. 涉密人员范围:甲、乙双方参与项目所有工作人员。
3. 保密期限:永久。
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所接触到的甲方技术或业务资料、数据用作其他用
途或以任何形式泄露归第三方,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十三、 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1. 该系统是乙方拥有版权的软件。甲方拥有永久使用权。
2. 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乙方提供软件产品(包括
软件载体和文档)和相关系统接口,仅限于甲方内部使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
能对外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
十四、 其他条款
1.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因违反所适用法律而无效的,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
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共同解决。
十五、 附加条款
关于系统的功能以相关测试演示版本为准。关于风格方面,在不增加功能的前提现以甲乙双方相关技术人员定稿的样式为准。
投资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投资方简称乙方)
现因甲方发展需要,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经营项目及范围
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投资方式
1、原则:产权为甲方所有,只对乙方支付工资和年度利润分红。
2、方式:现金支付,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______日内,乙方应将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第三条、合同期限、投资金额、分红比例、权利、义务
1、投资收益合同期限为______年,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愿向乙方按每______(月/年)支付本金回报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年合计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并且甲方以年度利润______%向乙方分红。
第四条、撤资方式
1、自然撤资
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向乙方发放红利和本金利息回报,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2、甲方要求乙方撤资
在合同期内,甲方要求乙方撤资,在已过的时间里甲方向乙方按发放红利和本金回报,同时甲方向乙方赔偿该合同期限时间本金利息回报总额的双倍即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甲方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3、乙方要求撤资
在合同期内,乙方要求甲方撤资,甲方在已过的时间里甲方向乙方按发放红利和本金回报(不付未过的日期),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期限时间本金回报利息总额的双倍即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甲方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4、甲方破产撤资
在任何时候,甲方无法经营或无能力向乙方发放红利、本金利息或返还投资本金,甲方宣布破产,乙方有权以占的分红比例等比的分配甲方财产,乙方全部所得的总和不得超过本协议的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有权向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资合同 篇5
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由(投资人)与河南新领域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于20xx年月日签署于
1.1前言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释义
1)基金:本合同所指基金为新领域房产投资基金.
2)投资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3)投资管理人:河南新领域投资有限公司
4)投资行为:以合伙或股权参与形式进行房地产项目建设投资
5)结算年度:自申购之日起满一年之日止
第二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2.1基金性质
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基金类别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
2.3投资领域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漯河市井冈山北路商业街开发项目).
2.4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18个月,认购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
3.1投资人的出资
1)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
a.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
b.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2)人民币20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1份.
3.2基金的开户
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管理权限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投资管理人(河南新领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康复兴身份证号:410102X联系电话:住所:郑州市中原区五厂四街15号楼附10号
4.2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2)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3)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
5)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6)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7)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8)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3投资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所:
4.4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2)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九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3)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5)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投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第五条对外投资
5.1投资范围
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本投资公司合作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关联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他房地产投资.
5.2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为房地产项目及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高级公寓、写字楼及商业用房等房地产资产.
第六条基金的融资
投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需要进行融资.具体的融资方法由投资管理人确定.包括吸收新投资人、借款.
第七条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基金的收益
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为自申购之日起至满一年之日止.
7.2收益的分配
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
第八条基金信息的批露
投资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投资人汇报投资情况.每3个月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
第九条退出机制
投资人出资后,在基金封闭期限界满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资.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
2)全体投资人一致要求终止;
3)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基金难以正常运营.
10.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投资管理人及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任.
2)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活动.将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以后,出具清算报告,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优先级投资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2投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投资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1.3因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免责.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投资人与投资管理人各一份,专业律师备案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合同 篇6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XX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当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当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当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投资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投资合同 篇8
一、会员信息
会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
会员类别:________________
会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费:__________________
会员编号:________________
客服人员:________________
二、立合同书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三、服务条款
兹因甲方就证券投资,委托乙方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事项,经双方同意签定合同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咨询服务的范围及方式
(一)乙方提供甲方有关证券投资研究分析或建议服务。
(二)就本合同规定的咨询内容应以下列方式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1.以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报告(约定方式含电话、手机短信、传真、e-mail)。
2.于营业时间内接受甲方机动性咨询。
第二条 咨询合约期间付费方式
(一)会员制
1.短信会员_____/季送_____个月
2.金卡会员_____/季送_____个月
3.贵宾会员_____/季送_____个月
若因大盘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服务期内至少为甲方创造四倍于其所交付相应级别会员会费的盈利,否则将免费延期,直至达成此项承诺为止。
合同资费共计人民币¥_____元整,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同时,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给乙方。
(二)提成制
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笔盈利部分的____%做为该笔操作咨询费用,若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所指导的操作产生亏损,将由下笔操作盈利部分补足亏损后再行提成。
第三条 乙方及其从业人应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处理受托事务,除应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并应确定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收受甲方资金,代理从事证券投资行为。
(二)除法令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委托关系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条 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一)甲方是基于独立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
(二)甲方的证券投资行为,是甲方与证券发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经纪商间的关系。乙方仅是提供证券投资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代理甲方决定或处理投资事务。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传送中断与错误,乙方不负此责任。
(四)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资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及风险悉由甲方自行享有与负担。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按照_____执行,有效时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个月。
第六条 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因法律政策法规原因产生的变动,应对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第七条 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一)立合同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时,合同得以终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扣除已使用咨询时间成本后剩余的费用。
(三)合同终止时,因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所必要的传输出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与已缴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将从退还的咨询报酬中扣减或向甲方请求给付。
投资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为提升_____经营组织的竞争能力,建立一个长期、稳定并高效运行的经营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合同法》之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品牌特许经营授权许可之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特许经营之产品项目、业务范围、目标及期限
第一条特许权形式、范围:
1.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产品为“_____”品牌__________系列产品。
2.甲方授权乙方许可经营的区域为:____省____市(自治区、直辖市)____所辖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业务。
第二条任务目标:双方依据市场规模,确定销售回款额万元,并按以下条款执行,实际销售额时间以首批上货时间为计。
第三条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有关订货、配货、调拨及退换货规定。
1.订货方式:
(1)首期订货款金额: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指结算价)。
(2)应季产品交货金额,以产品订货交货期为准。
(3)续单作业的交货期是依据面料、数量与金额的不同而订的,确定的时间经甲、乙双方共同订货单方式确认为准。
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3.交易原则:款到发货。
4.运输方式:
5.途中货品遗失,如乙方能提供承运部门有效证明资料,由甲方负责向承运部门索赔,否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收货后应及时进行验货,如有异议,须在提货后三天内以书面传真与甲方联系解决;否则视为乙方验收货品同甲方所发货品无误(超出时限。异议无效)。
6.调拨方式:如乙方临时紧缺货,甲方将根据自身库存与其它市场库存情况,尽力协助调拨货品。
7.应季产品调换规定:
(1)产品换货期限:货到之日起的____天内。
(2)往返运费由乙方负担。如乙方的换货在超出甲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则所有乙方的换货甲方不予调换。
(3)如甲方货品降价,乙方不得以原价退货后,再以降价重新购该货品。
8.退货规定:乙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品质问题,经甲方技质部门品检确属质量问题后,可办理退货,非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自选承担往返运费。如有另行品质标准规定并经双方认可,也可作为品质标范围。
9.装修要求:
(1)乙方的店铺应当达到下列面积:单项经营少年装系列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__________平方米;综合经营全部产品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_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店铺装修须报甲方统一设计,按图施工、装修。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稿,为保证全国专卖店形象统一,营业业务品由甲方代为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运输费)。
第五条有关零售价格之规定,由甲方统一定价,促销价亦同,在未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前,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价销售行为。
第六条乙方须依照甲方营运作业之规定定期、及时、准确地提供必要的营业资料,包括:销售情况、财务报表、顾客投诉、存货及收交记录。
第七条双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的规定操作业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费用之支付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为甲方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合同截止的三个月内全部返还;若乙方在协议期间违反本协议规定,保证金将予扣罚或不予退还;加盟金元整,作为品牌管理费,不以返还。
第九条广告费之规定:乙方完成任务目标,甲方将以营业额(进货额计算)_____%作为乙方业务地区范围的广告促销投入费用,双方各自承担_____%。具体宣传方案必须由甲方统一操作或乙方提出有关方案报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否则乙方自行安排的各广告宣传费用甲方均不予认可。并且,如乙方不能拿出相同数额的资金做市场投入,甲方的销售奖励不予兑现。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力义务
第十条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提供经营加盟店的开业相关资料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
第十二条提供店内陈设规划及有关经营所需的辅销器材或制作标准,包括:店铺平面配置图、商品陈列配置表、吊牌、服装专卖证明书、授权书等(模特、衣架、裤架等陈列道具甲方按成本价供给乙方)。
第十三条提供产品及与产品相关的知识及信息。
第十四条提供加盟店的员工培训课程及经营辅导。
投资合同 篇10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第一条总则
1.1鉴于甲方欲在中国国内外寻找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指定乙方为全权代表,授权乙方可根据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寻找投资项目、与项目融资方洽谈投资事宜。
第二条代理
2.1甲方与乙方协商后,乙方作为甲方的全权代理并代表甲方与项目融资方洽谈项目投资的相关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2.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单位为其代理人洽谈该项目投资的一切相关事宜。
2.3根据合同乙方作为甲方委托的全权代理,代表甲方引进开发项目。经乙方联系,项目方与甲方签定项目合作合同,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的代理行为并支付佣金。
第三条甲方的职责
3.1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乙方与项目方洽商有关事宜。
3.2甲方投资意向有所变动,或有其它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资料。
3.3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有关资金的信息都是真实的、确切的。
第四条乙方的职责
4.1本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努力与项目方洽谈,向项目方取得最好的开发项目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甲方及时准备投资工作。
(1)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甲方引进开发项目并促成甲方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合作合同。
(2)尽全力为甲方的投资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指定的全权代理人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甲方代理任何事项;
(2)以甲方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
(3)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项目、服务于甲方所用,不得泄漏。
第五条佣金
5.1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引进项目投资总额的%的佣金。佣金在投资合同签署之日日内以支付。
5.2甲乙双方同意项目方与甲方签署项目投资合同条款时,甲方应根据约定的佣金比例支付佣金,同时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收取佣金,届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及时支付。
第六条合同期间
6.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七条终止合同
7.1按照本合同规定期满或终止对乙方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合同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7.2按合同规定,乙方促成了项目方与甲方的投资谈判,如果甲方擅自私下与项目方签署投资合作合同,将视乙方代理责任完成。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8.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9.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条附则
凡有关合同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电传、电报等方式传递。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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