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

2022-03-22 申请书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用到申请书的地方很多,不同的使用场景有不同的申请书。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对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1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护理期作出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二、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根据,适用评估标准错误。

  经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意见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我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允许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灵是交通事故受伤,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三、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

  虽然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是根据此规范5.7-5.10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赖。在无护理依赖的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四、经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分别接受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证明意义和价值,不分别接受质询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其次,本案的鉴定人之一薛长年拒绝回答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对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2

  申请人: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

  被申请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法庭xx市法医鉴定中心法检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依据被申诉人髋关节功能重度障碍这一伤情,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之规定,将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定为六级。申请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伤情是由于申请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与我相撞而造成的,应属交通事故,其评残依法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来进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的伤情应属或级伤残。因此,现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3

  申请人:

  xx-x,男,汉族,19xx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xx区xx-xx,联系电话:xxxxxx

  xx-x,女,汉族,19xx年10月25日,住安徽省宣城市xx区xx办事处xx号,联系电话xxxx

  xx诉申请人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由于被申请人在事发后已经到宣城市xx医院进行了相关治疗。且经过宣城市xx医院治疗后伤情已经稳定,所受伤害已经得到修复,人民医院建议保守治疗为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无转院治疗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到南京动手术治疗致其伤情进一步恶化,并因手术致其韧带损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受伤害不构成伤残,而安徽xx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十级伤残鉴定是基于手术后的伤残情况所作出的,不客观、不科学。为查明案件实际情况,特恳请贵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对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4

  被申请人:xxx,女,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周秀玟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XX年2月27日已经贵院立案审理。在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委托郑州市贵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所做的贵(20xx)临鉴字第18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

  主要理由如下:

  一、该鉴定意见中的检查关节活动度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构成伤残的依据不足。

  司法鉴定检验所见,被申请人左膝关节活动明显受限,屈曲00-800,伸展800-00。而根据郑州市骨科医院20XX年12月15日记载的《出院记录》(即第二次住院取内固定)为:患者入院时左膝关节活动正常,左下肢行走步速、步态正常。DR片: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骨折端对线对位良好。20XX年12月12日手术取出钢板。出院情况:左膝关节及左踝关节活动正常,膝关节可屈曲90度。

  从病历记载的内容来看,被申请人出院时左膝关节活动正常,活动度已经达到90度,但伤残鉴定竟然只有80度,显然该鉴定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按照出院时的情况,被申请人的左膝关节活动功能正常,不可能达到丧失没有达到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被申请人不构成伤残。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郑州市贵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而该鉴定检验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郑州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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