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2020-10-28 申请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用到申请书的地方很多,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产保全申请书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1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78年04月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镇xx路xx号xx栋2单元3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5年09月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39500xxxxxxxxxx,存款500000.00

  (五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20xx.6.3存入;

  2、 活期账户:建行大理xx分行开户,存款不详,

  卡号6227xxxxxxxxxx,账号39500xxxxx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两个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家庭共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大理市xx路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xxxxxxx,建筑面积105.32平方米,市场价值在60万左右。

  特此申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8年5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 xxxxxx19780506xxxx,住址:XX市XX区XX路146号XX阁C栋1802房

  被申请人:XXXX集团(XX省)分公司

  住所:XX省XX市XX区XX南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2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车档)、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XXXXXXX号“沃尔沃”轿车一部(颜色:银色、型号:XXXX、出厂日期:200x年x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诉被申请人XXXX集团(XX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0x)X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并定于200x年x月x日14:45在贵院第x法庭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至本申请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表现,且继续转移财产的风险仍未消除。一方面,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贵院安排的第一次开庭时出庭应诉;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已停用了之前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联系电话。另据了解,一审开庭前被申请人已将肇事车辆XX轿车(颜色:白色,出厂日期:200x年x月,车牌号XXXXXXX)过户转移给第三人。以上事实,有xxxx、xxxx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申请人日前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获知,另有一辆车牌号为XXXXXXX的“沃尔沃”轿车一部(颜色:银色、型号:XXXX、出厂日期:200x年x月)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为防止被申请人再将该车过户转移以逃避贵院即将做出判决的执行,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XXXXXXX的“沃尔沃”轿车一辆进行查封(车档)、扣押,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章):XXX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3

  异议人: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就昆明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诉ddd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12345的本田小车一辆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解除对12345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的5000元损失。

  请求理由:

  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12345的本田小车的产权属异议人所有,该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结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应当解除扣押归还异议人。其理由:

  1.从事实上看:12345的车在昆明市车管所登记的户主名为ddd,这是事实。但该车是ds(四川宜宾江安县人)于二000年八月购买,ds是购买该车的实际车主,因为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而ds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获得银行按揭,所以ds和ddd协商,ds所购车借ddd的名义向东风信用社进行按揭贷款。该车以ddd的名义按揭后,车一直由ds控制使用。在ds购买使用近三年后的20xx年三月,实际车主ds经与异议人协商后,达成 ds将该车以2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的协议,异议人在支付了车款后取得该车。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从20xx年三月三日起归异议人所有,现异议人已实际控制使用该车有一年半。该车按异议人与ds的购车协议,本应当在二00三年八月前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因ds的违约未能及时为异议人过户,直到今年即二 00四年八月,ds以要为异议人去昆明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相诱,叫异议人将车开去昆明过户,结果ds指使人采用暴力抢劫了异议人所有的12345号,在异议人报警后,西山区东风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区公安局谎报ddd贷款诈骗,后经公安局对西山区东风信用社的报案审查后认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东风信用社即通过贵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扣押了异议人的车。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2.从法律上看: 12345车也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20xx)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和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12345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12345号车,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主是ddd,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就是实际的车主;异议人与ds于二00三年三月三订立购车协议后,即将该车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即12345号车的所有权在一年半前就已经归异议人所有。因此,法院现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 12345号,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损失。

  此呈

  昆明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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