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共有协议

2017-05-14 商标专利合同

允许人:________________

  被允许人: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根据中国法律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向_________公司注入重组前属于_________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含石油、天然气的勘察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干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_________及其相干下属企业或单位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专利及专有,并愿意将该等专利及专有允许给_________公司应用,且_________公司有意应用该等专利及专有。据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1条 允许人

  本合同允许人是_________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干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含_________本身,以及向_________发出关于代表其签订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_________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把持的企业或单位。

  第2条 专利和专有

  2.1 本合同项下的专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

  (a)允许人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允许人无偿应用的附件一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无偿应用的.自有专利”);

  (b)允许人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允许人有偿应用的专利(以下简称“有偿应用的自有专利”);

  (c)允许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外共同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二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共有专利”)。自有专利和共有专利以下统称为“允许专利”。

  2.2 允许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阐明书、权利请求书及附图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2.3 本合同项下的专有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允许人已经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三所列的专有(以下统称“允许专有”)。

  第3条 允许

  3.1 对无偿应用的自有专利及允许专有,允许人容许被允许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持续无偿应用。

  3.2 对有偿应用的自有专利,允许人容许被允许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组前的应用领域内持续有偿应用,但须符合双方另行签定且有效的《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的规定。

  3.3 被允许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在重组前应用共有专利的领域内持续应用该共有专利。该共有专利原为无偿应用的,被允许人持续无偿应用,原为有偿应用的,被允许人

应支付应用费。允许人承诺就上述应用取得该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批准。

  3.4 被允许人根据本合同对本合同附件所列的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的应用系排他性的应用,但允许人仍然可以应用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允许人允许第三方应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应提前通知被允许人,被允许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表现异议,允许人可以允许第三方应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如上述允许或转让可能对被允许人的主营业务构成严重影响者,则被允许人有权不批准该等允许或转让。

  3.5 被允许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本合同附件所列之外的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的应用是非排他性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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