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现有煤矿矿井13对,核定年生产能力78万吨,其中高瓦斯矿井10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对。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矿井灾害在不断升级,为认真吸取和总结2010年我县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措施,对全县煤矿企业实行了停产整顿,有效遏制了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截至目前,全县只有2对矿井恢复生产,有7对矿井恢复整改,其余矿井均处于停产整顿状态。下面,简要汇报近期我县煤矿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一、全县矿井概况
江安县地处宜宾东部,与泸州、自贡等市接壤,市内与兴文、长宁、珙县、南溪等县相邻。全县共有18个乡镇,其中有煤矿企业的乡镇仅红桥、五矿两镇。目前全县共有煤矿企业13个,设计年生产能力78万吨。其中高瓦斯矿井10个,突出矿井2个(2010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自动戴帽),低瓦斯矿井1个;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中,缓倾斜煤层矿井3个,急倾斜煤层矿井9个。矿井生产规模普遍偏小,13对矿井中,有9万吨/年的矿井2个,3万吨/年的矿井2个,6万吨/年的矿井9个。
全县煤层均属芙蓉矿区(珙长矿区),全部煤矿分布在富安井田和红桥井田内,本区域煤层(无烟煤)主要赋存于二叠系龙潭组第二加三段,矿区范围内可采煤层为k2煤层,另有1个矿(分水岭烟煤厂)开采烟煤(k1煤层)。
全县矿井均采用斜井开拓,均属深部开采,现开采标高在+160-±0之间。矿井开采方式均为走向后退短壁式开采,工作面采用煤电钻打眼,放炮落煤,急倾斜煤层矿井采场不支护,采空区采用陷落法管理顶板。缓倾斜煤层矿井现基本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刮板运输机采煤,采用炮采机运。
二、幸福煤矿“10.12”事故后我县采取的措施
2010年10月12日,我县幸福煤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县委、县政府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各矿必须编制含瓦斯治理和矿井开拓部署调整的“一矿一策”综合防治措施,编制的“一矿一策”还必须具备县政府提出的强制性要求:一是对新掘进的岩石巷道,推广使用锚喷或锚网喷支护,可使用料石或火砖砌碹支护,也可使用11号以上工字钢支护,坚决淘汰木支柱支护。二是现阶段只允许布置底板岩石系统,岩石系统掘进后,进行瓦斯穿层网格预抽放,瓦斯抽放经检验合格,可同意破石门进行煤巷掘进。三是改革现有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新掘煤巷必须使用金属支护,彻底淘汰木支护。开采缓倾斜煤层的矿井新布置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全部采用单体液压支柱进行支护。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新布置的采煤工作面推广采用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进行采煤。
三、目前煤矿复产情况
2010年10月12日,我县红桥镇幸福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后,按市政府要求,全县矿井立即停产整顿,只保持抽风抽水。今年春节后,县政府成立了以副县长刘刚为组长,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李勇为副组长,县经商局、县安监局、县委县府督查室、县检察院、县监察局、红桥镇和五矿镇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县井工矿山整改复工验收领导组,由县井工矿山企业整改复工验收工作组对全县煤矿矿井进行了节后整改复工验收,并陆续同意恢复整改。盐井煤矿 “3.24”顶板事故后,全县煤矿再一次开展为期一周的停产整顿,县井工矿山企业整改复工验收工作组再一次对煤矿进行了验收。通过现场核查,现已同意已取得延续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矿镇石桥煤矿、五矿镇和平煤矿恢复生产;同意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资源整合主体矿井和独立保留矿井:红桥镇良朋煤矿、五矿镇联吉煤矿、五矿镇工农煤矿、江安县煤矿有限公司和江安县振兴煤矿等5对矿井恢复整改,同意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资源整合被整合限期关闭矿井:红桥镇龙凤煤矿、红桥镇分水岭烟煤矿厂等2对矿井恢复整改。其余矿井继续停产整顿。
四、瓦斯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0年3 月3 日,我县五矿镇和平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 3月17日,省安办将江安县补充列为2010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县。2010年6月,我县被列为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2010年2月,我县又被列为全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
截至目前,全县应建瓦斯固定抽采系统的8对资源整合主体矿井和独立扩能矿井中,已有6对矿井建成,5对矿井(和平、石桥、良朋、幸福、振兴)通过验收,1对(工农)已建成,即将进行验收。另2对矿井,煤矿公司和联吉煤矿,由于须对矿井进行全面改造,现建抽采系统时机还不成熟,拟在技改实施时一并建设,现抽采设计已完成。
被整合关闭矿井的光明煤矿和龙凤煤矿,已完成了瓦斯移动抽放系统,并投入使用。
五、2010年新的举措
2010年,由于我县发生了2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痛下决心,决定采取一系列强硬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春节过后,县长先后3次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制定了相关制度。
一是实行煤矿目标考核制度。县政府收取5万元的安全生产责任金,没有发生事故的如数退还,发生事故的,没收责任金,另外惩罚5万元,这不包括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是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各井工矿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矿长和安全副矿长年初向县安监局缴纳风险保证金,其中: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缴纳2万元,安全副矿长缴纳1万元,如当年发生一起死亡人员的事故,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用于未发生事故矿井相关人员的奖励,并于发生事故的次月补缴相应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全年未发生死亡人员的事故,风险保证金予以退还,由所在企业给予等额奖励,县安监局给予一定奖励。同时,驻矿安监员缴纳5000元的责任金,建立了驻矿安监员考核办法,将驻矿人员的下井次数、工作尽责程度、安全管理效果与其工资福利待遇,严格奖惩逗硬,体现责权利对等,全年未发生事故的,责任金予以退还,并给予2万元的奖励,发生较大事故的,责任金不再返还,并取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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