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买卖合同

2019-05-07 买卖合同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钢筋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注:合同单价一栏不得调整;合同数量为预估数量,结算数量以双方签认的(对帐单/结算单)为准,但总量不超过本合同总量,超量部分甲方有权拒付。结算金额按照单价乘以结算数量计算。

  2、 质量要求

  乙方所供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低碳热扎圆盘条执行GB/T701-1997、热扎带肋钢筋执行GB/1499-1998、热扎光圆钢执行GB13013-91,碳素结构钢执行GB/700-88或GB/702-86标准。

  3、 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1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应对产品进行验收和检测,如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应于货到甲方工地之日起 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退换,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3.2 如双方对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异议,可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或国家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3 甲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处理期限为货到甲方工地之日起

  4、 供货方式及期限

  4.1 乙方负责将产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4.2 具体供货时间、数量按甲方通知;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供货。

  5、 验收标准、方法

  5.1 产品外观、质量验收

  货到现场后,甲方依据国家标准验收,如发现产品外观、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进行退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产品数量验收

  数量验收依据检斤进、检斤收,检尺进、检尺收的原则:

  5.2.1检斤验收:货到现场,甲方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数量验收,数量误差与乙方提供送货单数量在3‰以内的,按乙方提供数量签收;数量误差超出3‰时,双方或由第三方复磅处理,复磅费用由 方承担。

  5.2.2检尺验收:货到现场,甲方依据技术规范检尺换算。如有数量误差,按实际验收数量签收,或要求乙方补齐不足部分。

  6、 结算程序、方式

  6.1结算程序:根据每一批货物验收合格的结果,先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由甲方项目相关人员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同时将签署意见的报告送交甲方物资部及审计部,审核确认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额度支付货款。货物供应完毕,双方最终应以书面形式,办理结算手续,未经双方结算确认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余款。属于结算单据及和其有关的函件,均须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6.2支付方式:

  7、 违约责任

  7.1 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交付产品,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0.05%/天,但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7.2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按银行同期*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

  7.3 违约金累计至合同总额的3%时,如违约方继续或再次发生违约,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自书面解除通知到达违约方之日起发生效力;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向对方赔偿。

  7.4 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交付义务。 7.5 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

  8、 不可抗力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当不可抗力发生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在十五日内将负责该方面事情的当地有关机构的证明交给甲方。

  9、 合同的变更

  当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_贰_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仲裁规则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第贰种: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补充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

  买受人向出卖人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及指令,按以下出卖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至出卖人。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水泥买卖合同 特约经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