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后,强行停电、停水、换锁赶走原承租人,造成他人损失,被人告上法庭。10月12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邱楠继续履行郭燕山与邱芳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恢复该店的通电、通水及赔偿郭燕山的经济损失4000元。
XX年7月,郭燕山与邱芳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由郭燕山租赁邱芳所有的位于县建材市场店房经商,租赁期限4年。合同签订后,郭燕山履行合同交清了全部租金。XX年1月,邱芳之兄邱楠到郭燕山店内,以该店房邱芳已转让给他为由,要求郭燕山从该店房搬出,郭燕山则以租赁期限未到为由拒绝搬出,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邱楠则强行将该店面进水管、外接电线路拆除,还将自己所有的一部汽车停靠在店门口,致使该店停电、停水、汽车阻塞店门而无法正常经营,造成郭燕山的.经济损失,郭燕山则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燕山与邱芳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未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郭燕山与邱芳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被告邱楠以其购得该店房为由,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原告郭燕山的正常经营,造成原告的损失,实属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与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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