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2021-06-08 买卖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 篇1

  草莓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草莓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情况

  草莓品种等级/规格单位数量交付时间保护价/固定价/市场价单价

  元/( )总价

  (元)

  总计

  保护价:交付草莓时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的,按照保护价成交;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成交价格。

  固定价:价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市场价:双方不事先约定价格,以交付草莓时的市场价为基准,协商确定成交价。市场价确定方式为: 。

  第二条质量要求

  1.品质要求:

  草莓应当符合 □NY/T444草莓标准 □ 标准,标准编号为: ,且不得存在检出国家禁用农药或农药残留物超标的情形。

  2.外观要求:

  □果实新鲜洁净无异味 □果实着色度 %以上(不少于70%) □无霉变 □无汁液浸出

  □形状、颜色及光泽符合品种特征 □无明显碰压伤 □无腐烂 □无病斑 □无尘埃泥物

  □无外来水分 □带新鲜萼片 □无萎蔫变色 □ 。

  3.等级标准和规格:同一等级果品应当形状、色泽均匀一致。

  □特级果:单果重不小于 g,每盒重量不低于 g(含包装盒重量),每箱装 盒(kg)。

  □一级果:单果重不小于 g,每盒重量不低于 g(含包装盒重量),每箱装 盒(kg)。

  □二级果:单果重不小于 g,每盒重量不低于 g(含包装盒重量),每箱装 盒(kg)。

  □三级果:单果重不小于 g,每盒重量不低于 g(含包装盒重量),每箱装 盒(kg)。

  4.乙方应当提供的书面资料: 。

  第三条包装要求及费用

  1.草莓由 □甲方 □乙方 负责包装(如选择“甲方”,本条下面内容无需填写)。

  2.外包装质量要求:□包装牢固 □适宜装卸运输。

  (1)如外包装为纸箱,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品名 □品种 □净重 □等级 □产地 □种植户、合作社或销售公司地址电话

  □采摘日期 □包装日期 □注册商标(无注册商标可不选此项)及注册商标名称

  □

  (2)外包装为 材质,应当符合 。

  3.内包装容器为 ,规格: ,包装容器应当清洁、无毒、无异味,对草莓应当具有良好保护作用。

  本合同第一条“单价”中 □包含 □不包含 包装费用(如选择“包含”,以下内容无需填写)。

  4.包装费用总计(人民币):大写: ¥: 。

  包装费用由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

  第四条 交付、运输及验收

  1.交付地点: 。

  2.运输方式:□甲方自提 □乙方运输至交付地点,草莓运输中应当轻装轻卸,防止碰撞和挤压,运输工具为 ,且应当保持整洁并配有防日晒、防冻和防雨淋措施。

  3.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大写: ¥: 。运输费用由 □甲方负担 □乙方负担 □ 。

  4.验收方式及时间: 。

  第五条 结算方式

  □定金: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定金 元(不超过总价款20%),结算时抵作价款。

  □预付款: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结算时抵作价款。

  选择定金或预付款方式的,剩余价款的结算时间和方式为: 。

  □货到付款: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将草莓交给甲方,甲方自验收合格后 日内分 次付清价款,付款时间分别为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支付价款或乙方迟延交付草莓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草莓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或掺入其他品种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拒收,或要求乙方采取退、换货或降价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交付草莓或擅自将草莓出售给他人的,□按照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双倍返还定金。

  4.甲方未按照约定收受符合要求的草莓的,□按照 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

  5. 。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八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 。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卖方):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空调两台(型号: ),热水器(型号: ),浴霸(型号: ),饮水机(型号: ),音响两台(型号: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甲方(卖方): __________(印)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买方):__________ (印)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____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材料名称及花色

  规格(毫米)及型号:200*300*1000、120*250*1000

  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国标

  计量单位:m

  单价(元) :1950元/m

  合计(元) :

  第二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验收方法_施工现场验收_____

  第四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_货到付款

  第五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运输_

  2.交货地点:青龙滨河路施工现场

  3.交货日期:20xx年-20xx年3月前

  第六条 经济责任

  (一)乙方的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20%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30%的罚金。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30%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15%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5%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5%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5%付给乙方,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15%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__%的补偿金。

  第九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 )项处理:

  (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共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4月6日起至20xx年3月6日止。

  订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20xx年4月6日 20xx年4月6日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种植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负责对水稻的种植生产。乙方负责对水稻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

  第二条 甲方种植应按照乙方的收购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承诺水稻的种植面积为______亩,并按照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水稻_____公斤。甲方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 甲方生产的水稻,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乙方负责包销。每公斤的收购价为_______元。水稻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

  交货的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应搞好水稻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甲方科学种植,防止水稻作物的病虫害,提高水稻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 如果乙方需要统一向甲方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____元1公斤;化肥______元1袋;农药_______元1瓶。

  第六条 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水稻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货款。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__元;甲方交付水稻后,乙方应于水稻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拒收或未按合同约定收购的,应向甲方偿付拒收或少收部分总值_______(5%—25%)的违约金。

  2、因乙方技术指导失误或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等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3、甲方由于不按乙方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事由,提供相应证明后,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对产品的处理,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5

  立合同人:

  卖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买方(乙方):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改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中“房改房”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二、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栋________单元_______楼_______号的已购房改房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系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改房做了充分的了解并愿意购买该房改房。

  三、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改房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四、双方商定的付款及交房方法、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保证该房改房符合《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无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情形。本合同签订前有关该房屋的产权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承担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六、房屋移交乙方时,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

  、乙方所购买的房改房仅作居住使用,乙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八、甲方缴付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同房屋产权过户转移给乙方。

  、本合同生效以后,甲、乙双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及权属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

  十一、其他约定:

  十二、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自行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甲方逾期交付房改房的违约责任(自行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其他违约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

买卖合同 篇6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是常见的违约形式。逾期付款除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债务人还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批复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出现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适用上的混乱。

  一、《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两种形式,即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㈠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的演变

  逾期付款违约金,指有义务付款一方当事人逾期付款而应承担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1984年1月23日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4项规定中,其适用范围限于有明文规定的违约条款中,其计算标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因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对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不同,致使法院在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时也要不断调整。1994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4)10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三计算。1996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6)7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五计算。此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尚未以法定概念的形式适用于一般案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6)156号文规定自同年5月1日起逾期贷款利率调整为4‰。地方法院欲调整标准而没有法律依据,如继续延用最高法院(1996)7号批复规定的标准又与事实相左。在此情形下广东省高级法院于1998年请示,最高法院以法释(1999)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该批复的适用范围是“合同”案件,严格界定就是经济合同案件。这样就使“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及其相关规定从原来仅适用于工矿产品购销、农副产品购销等有限的合同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合同。

  该《批复》改变了以前的逾期付款的含义。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不存在约定情况。而该批复却规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人民银行标准。即该批复承认约定违约金的存在,也就是说该批复设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制度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总起来说就是任何人只要有付款违约情况,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赔偿金是违约一方由于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所给予的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适用关系是:1、逾期付款违约金能补偿经济损失的,就不再支付赔偿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是包含关系。2、经济损失超过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赔偿金用于补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赔偿金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补偿关系,可以同时并用。

  二、《合同法》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㈠取消了法定违约金

  《合同法》在违约金制度上采用了当事人“约定主义”而摒弃了此前的“法定主义”,即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约定请求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得主张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按照相反解释,即当事人可以不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就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否主张违约金的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金,如果有约定就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能请求违约金,而只能请求其他方式的违约责任。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的预先确定,因此违约金与赔偿金之间是互为包含的关系,换言之,违约金可以涵盖赔偿金,反之赔偿金也可以涵盖违约金。二者的适用关系是:1、原则上不并存;2、就高不就低;3、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三、违约金适用的冲突

  《合同法》施行后,在时间效力上,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法释[20xx]34号批复实质上是法释[1999]8号批复的批复。《<批复>的批复》是在《合同法》生效后对违约金所作的进一步解释,但其中的内容并不符合《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实质上是对《批复》的复制。由于《批复》没有被废止,《批复》与《合同法》的效力并存。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出现了“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和“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不主张违约金”

  的局面,引起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四、违约金适用冲突的解决

  根据法发(1999)15号文第14条第2款“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裁定的依据;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文书时应首先引用应适用违约金的法律条文,再引用该批复作为依据,而《批复》赖以存在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故不应再适用该批复。

  《合同法》取消法定违约金后,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又未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或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金约定不明的,当事人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只能由赔偿损失这一方式来实现。

  五、逾期付款损失的确定

  逾期付款损失有利息损失和其他损失两种。

  ㈠利息损失的确定

  1.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作为计算标准,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理由是:其一,虽然贷款利息、存款利息都是本金的孳息,但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不会以存款作为投资方式使用资金。其二,通常情况下,经营者的资金来源于自己的积累和贷款,而贷款支付的是贷款利息。其三,让逾期付款违约者支付存款利息损失,就会出现违约者逾期付款的代价小于从银行贷款的代价,违约者反而获利,容易造成违约者乐于违约,也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其四,《经济合同法》废止前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规定的也是贷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其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199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9)192号)第六条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

  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20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第三条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两个通知明确了以下问题:①1999年6月10日~20xx年1月1日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②20xx年1月1日以后的罚息利率也就是逾期贷款利率修改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是多少,不能确定。

  如何确定20xx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

  笔者认为,为便于操作性,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逾期付款一年以内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逾期付款一至三年的,按照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

  2.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起止时间

  ⑴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起算日的确定

  ①双方约定有付款日期的,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日的次日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约定分期付款的,按约定分别确定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②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的,自债务人收到付款通知、付款发票等债权人请求付款之日的次日作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③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债权人在诉前也未主张过债权的(包括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以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⑵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的确定

  ①判决一次性立即给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生效之日。

  ②判决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有学者主张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确定为起诉之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把违约金数额只计算到起诉之日,本着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当然只能根据其诉讼请求来确定损失终止日。笔者认

  为,原告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起诉之日,多数情况是为了明确诉讼标的额。由于原告无法确定案件审结的具体时间,其对利息损失的确定只能计算至起诉之日。当然,也存在原告权利意识不强或主观上疏忽的情况;有的则是寄希望法院能在短期内审结并迅速执行而不过分计较。但不管是哪种情况,只要不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审理期间利息损失的,就应当予以计算,不能片面认为原告方已放弃了权利。

  有学者主张对裁判确定或生效之日至文书指定履行期日这一时段的利息损失不予考虑,认为这是法律确认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义务人的履行宽限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一是给义务人履行的宽限期,应只限于时间上的权利,而不能延伸到资金利益上。二是资金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不由义务人承担,就归权利人承担,而将责任分配给无过错的权利人是不合理的。三是《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宽限期的规定,《合同法》未再沿用,失去了法律基础。

  3.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举证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应当免除债权人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

  ㈡逾期付款其他损失的确定

  债权人认为在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之外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确定逾期付款其他损失,如追款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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