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2021-03-11 买卖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己的承包林地内的杉木、松木、栎木出售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协议特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 的承包林地内的已成材的杉木、松木、栎木出售给乙方采伐,四界以林权证为准,乙方在砍伐中不得越界。

  二、乙方买甲方树木价人民币 元整( 000.00元)砍伐到一半时乙方一次付清全款。

  三、从订立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必须在201 年 月份砍伐完毕,越期不得继续砍伐。

  四、乙方负责向当地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合法的出售手续,甲方提供相关配合。乙方负责向当地林业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并办理合法的运输手续。

  五、砍伐过程中所有的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进场施工不得损伤他人树木。

  六、乙方不得采伐未成材的小树木。因放成材树的需要的除外。

  七、以上树木买卖的相关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甲方所收树木价款为净得价款。此协议自双方鉴字后生效,双方互不反悔,如有哪方反悔后果自负。 未尽事宜和纠纷问题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买卖合同 篇2

  客户:

  日期:

  合同编号:第( )号

  20xx年徐州天普饲料有限公司

  饲料购销合同

  买方: (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或住所:

  卖方: (下称乙方) 地址或住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经销(含自用,以下统称经销)乙方饲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经销区域、经销量

  甲方限于在县(市)乡(镇)村(场)内经销乙方饲料,甲方如需跨越以上区域销售的,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按乙方经销奖罚政策给予处罚,直至终止本合同。

  甲方在本合同期内经销乙方□虾蟹饲料□颗粒鱼料□禽类饲料□猪饲料,年目标销量吨。

  如甲方连续二个月未完成目标销量,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在甲方销售区域要求甲方或另行选择第三方增加专销点。

  第二条:质量和检验标准

  1、本合同的产品质量以乙方产品包装标签标示标准为依据。

  2、甲方如对乙方产品质量有异议,最迟应在提贷前10天内提出局面质量异议送达乙方,由甲乙双方共同抽样封存,经省给(含省级)以上质检机构检验,并确定是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涉及的产品在甲方超过保质期而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对所购产品因运输、保管、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产品品质变化或引起不良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因擅自添加国家违禁药品、药品使用不当,饲养管理不当等引起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及验收

  1、甲方订货需提前三天向乙方销售部门内勤处申报购货品种、规格、数量,乙方将按甲方申报要求安排生产供应。

  2、乙方交货地点为乙方饲料厂仓库或乙方指定的仓库。

  3、交货方式为甲方到乙方上述仓库自提,若甲方委托他人提货,则须向乙方出具书面委托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货时,应验讫品种、数量、质量及包装情况。有关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4、甲方或委托人应当在确定的上述交货地点当场进行清点验收,对数量有异议的,当场做好证明材料,在收货完毕后的4小时内电告乙方。

  5、乙方没有在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认可。

  第四条:退货

  1、因甲方原因,对所购产品没有售出的不予退货。

  2、因甲方原因,运输或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受潮变质,超过保质期的不予退换。

  3、乙方发出产品,如系乙方原因导致产品品名、规格发生差异的,可退回乙方,并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

  4、甲方剩余饲料在保证期内,调剂或退回乙方的数量在2%年度销量额度内,产生的运输、装卸费由甲方自行负责,回制费用或减价由乙方负责。超过1%以上部分的费用(包含运费、差价、回机费,以800元/吨计算)由甲方自行负责,其它品种乙方原因造成的调剂或退回乙方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货款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同时为方便甲方,经双方协商,甲方可采取下列第 点结算方法:

  1、现金结算,甲方提货时以现款或汇款到乙方指定的户名为方可提货,否则因货款未入帐造成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2、甲方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有效的汇票、支票等银行票据进行结账,甲方保证汇票、支票等银行票据合法有效,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甲方必须按照乙方制定的产品批发零售和销售,不得有掺假、冒牌或杀价行为。

  第七条: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委托,否则,甲方不得直接与乙方业务人员发生现金往来或进行费用结算,如出现此类纠纷,责任概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销售合同的解决权属于本公司,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乙方或受诉法院以本合同的载明的甲方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向甲方发由通讯、在通讯到达甲方的电话、传真或通讯地址时,视为甲方已收到通讯,若甲方变更电话、传真或电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或受诉法院向甲方原电话、传真、或通讯地址发生的通讯在到达时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期满双方需继续签约的,在期满前十天互相通知双方,双方另签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徐州天普饲料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编: 邮编:

  日期: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共赢的原则,达成一致,并签署如下协议,以期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用途及信息

  本合同所购石材用于广场地面铺装工程施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加工要求、单价、数量、交货时间等具体交易信息依据甲乙双方的供需要求形成统一的文件模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石材合同清单)

  二、合同付款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在乙方将上述产品装车拍照发车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需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石材合同清单”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

  (2)石材常规厚度(30mm 及以下)正负误差不超过 2 mm,(40mm 及以上)正负误差不超过 3 mm ;规格板对角线误差不超过 1mm;烧面、荔枝面均匀,平面及侧面方正(90 度垂直)。

  (3)立面及压顶石材规格误差不大于 2 ㎜,光面石材光度达 75 度以上。

  (4)由于石材的天然属性,石材板面带色斑色线等瑕疵控制在10%以内。

  (5)乙方有提供样板,乙方所生产批次的石材应与样板一致。

  (6)石材的掉角及断裂、表面的凹陷、裂缝等需不影响施工,并符合国家建材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四、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

  (1)乙方负责为甲方联系物流,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2)交货地点:甲方工程所在地

  (3)本项目石材正常采用木托包装,四周用竹条包边并捆绑。

  (3)交货时间: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天内完成交货,即20xx年 月 日完成交货。

  (4)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运输的细节,包括但不限于装车拍照、物流联系方式、车牌号等。

  五、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

  (1)验收标准:乙方所提供的石材需与甲方的“石材合同清单”质量、数量、规格、品种一致。

  (2)验收方法:在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甲方需及时完成签收。签收程序包括核对石材品种、规格、数量、包装是否破损等问题,甲方因自身原因未验收完成的,默认为已核对签收,甲方不得再以品种、规格、数量、包装问题向乙方申请主张。核对石材品种、规格、数量,如果有不符,甲方应及时拍照并将信息反馈给乙方,由乙方处理。

  (3)在货物拆箱使用过程中针对之前未发现的板面问题(色差、瑕疵、厚薄度、尺寸等),甲方应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拍照,并将证据照片留存反馈给乙方,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并在合理范围内满足甲方要求。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须按合同支付货款,由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拖延货款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2、乙方须按合同供货,乙方若延迟供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3、若乙方逾期3天仍未发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_ _ _年_____月_____日 _ _ _年_____月_____日

  石材合同清单(芝麻灰)

  品种

  规格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总面积:

  总价:

  货款: 元,车费: 元。总计:

  以上清单产品厚度正负误差不超过2mm,色线控制在10%内。

买卖合同 篇4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外语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一般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国内实际需要;企业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l 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此外,进出口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情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买卖合同 篇5

  需方(甲方): 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供方(乙方): 山西宏志祥贸易有限公司

  需方因工程需要向供方购买黄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服务范围:中泽苑工地现场所缺回填土。

  二、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供方送货到工地,并负责卸车到甲方指定地点。

  三、产品质量要求:乙方按照国家颁布的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为甲方提供合格的黄土,黄土送到工地按保管员开具的入库单验收为准。

  四、供货单价(包含税金、运费、装卸费):黄土 8元/m3(虚方)

  五、付款方式:经双方约定,材料全部进场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六、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应提前三天提出每次订货计划,并及时通知乙方,以保证正常施工。

  2、甲方材料员认真验收货物,对不合格货物乙方应无条件进行退货或更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材料员负责对送达工地的货物进行保管。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给甲方提供黄土并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进度,及时向甲方供应所需黄土。

  3、如遇甲方有特殊需要,乙方须保证按时供货,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4、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七、其他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者违约时,按有关法律规定

  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工程完工后,付清所有工程款项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需 方(盖章):

供 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二区。

  法定代表人潘银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正熙,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中山市南头镇镇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女,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凤山东路6号德业大厦三座,系顺德市伦教区熹涌永宏制罐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业方,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宝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二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XX年8月至11月间,宝柏公司与李欣开办的个体企业顺德市伦教区熹涌永宏制罐厂(下称永宏厂)签订了多份销售合同及送货凭证,约定由宝柏公司向永宏厂购买包装罐。期间,宝柏公司共收到价值为174705.40元的包装罐。后经李欣追收未果,遂于XX年10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宝柏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货款174705.40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宝柏公司与李欣开办的个体企业永宏厂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宝柏公司收取李欣的货物,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负向李欣支付尚欠货款174705.40元的责任。李欣起诉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宝柏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欣支付货款174705.40元。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宝柏公司负担。

  上诉人宝柏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一、一审以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为由认定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这与证据审查原则相违背,是错误的。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告请求清还货款,须举证证实其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上诉人欠货款的事实。但被上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没有上诉人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没有委托签订合同和签收货物的委托手续,不能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事实上,证据上的签字人的行为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没有委托他们签订合同及签收货物,此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货款的定案依据。二、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且没有收取被上诉人的货物,上诉人没有委托被上诉人提供证据上的“花”、“桂花”、“婵”、“潘新和”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及签收货物,这些人与被上诉人发生的'民事行为,是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三、由于塞车原因,上诉人迟到10分钟到庭,却被一审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抗辩权,程序不合法。因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宝柏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李欣答辩称:一、送货凭证上的签收人员是上诉人的员工,是履行签收货物的行为,其中潘新和是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潘银芯的弟弟。二、对于送货凭证上的签收人员是上诉人的员工的事实,在上诉人欠其他人的案件中,已被佛山中级法院作出的(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1号生效判决所确认。三、上诉人在一审确定的开庭时间内因迟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责任完全由其自负,一审作出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欣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了本院(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1号生效判决书。

  本院认为:从上诉和答辩的内容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从被上诉人李欣提交的销售合同书及送货凭证、入库单来看,上面注明送货单位是永宏厂,购货单位是宝柏公司,并有“潘新和”、“花”、“桂花”、“婵”等人签收。其中,“花”、“桂花”、“婵”签收的单据与另案即本院(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1号生效判决的单据的格式一致,该终审判决已认定“花”、“桂花”、“婵”等人是宝柏公司的员工,故可适用于本案。对于 “潘新和”签名的销售合同书及送货凭证,宝柏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没有提供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证据予以反驳,相反,“潘新和” 签名的销售合同书及送货凭证与“婵”等人签名的入库单是相对应的,而“婵”等人又是宝柏公司的员工。因此,可以认定“潘新和”也是宝柏公司的员工,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宝柏公司承担。至于宝柏公司上诉提出的程序问题,由于其不按时到庭,一审据此作出判决并无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李欣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永宏厂与宝柏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宝柏公司欠李欣货款174705.4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清偿。宝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振 康

  代理审判员 吴 行 政

  代理审判员 欧阳建辉

  二0xx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欧阳xx

买卖合同 篇7

  甲方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 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选定室内门产品款式,购买之前乙方负责上门测量,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_ 元, 此款可抵充价款;乙方在测量尺寸后并提供色卡,经甲方确认无误,开始制作产品。

  第二条、订货及付款方式

  在货物到达现场,安装完成验收后支付全部价款,合计:人民币____ 元;(依据结算清单据实结算)

  第三条、送货及查验

  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将产品送达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

  第四条、安装与验收

  乙方应严格按照产品安装说明进行安装,于___年___月_

  __ 日完成安装; 甲方应在产品安装完毕后与乙方共同验收, 如甲方验收未达到约定安装标准的,乙方无条件返工,返工安装后,重新交予甲方验收。

  第五条、质量保证

  1. 乙方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国家标准及行业相关标准; 如产品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 乙方则无条件给予处理或更换。

  2. 产品保修期自产品安装、验收合格当日起 __个月内,如产品出现变形,翘曲,漆面起泡,颜色不均匀等所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并保证在___日内派专人上门解决问题; 如因甲方人为引起产品损坏, 其所需更换的材料费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2. 甲方逾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价款总额的 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 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 如乙方所交付的产品品名、颜色、数量、规格与合同内容不符时, 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者向乙方要求换货、退货。

  3. 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如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乙方未及时维修或重新安装的,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订附件(详见 结算清单) 与附件于本合同之内, 所订附件在法律上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联系人: 乙方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买卖合同 篇8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

  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

  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 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

  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

  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9

  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 (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工服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

  2.品种:

  3.规格:

  4.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 标准执行。

  (2)按双方封存的样本作为合同的执行标准。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2.计量单位和方法:

  3.结算时以实际交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1.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产品包装应符合运输规定要求及现行包装标准规定执行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以保证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

  2.因包装不当而引起的产品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产品侵泡、磨损,需要更换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更换及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要求更换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因包装不当造成的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

  3.包装完整,原件数量短少或规格品种不符,经甲方查询乙方应给予解决。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以甲方合同生效并量体完毕,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起算。

  套以下工作日完成。

  套以下工作日完成。

  套以上工作日完成。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4.保险: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时间:

  2.验收方法:

  3.验收标准:

  4.产品规格采取量体制衣,以双方确认的量体制衣数据为准,质量按约定执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由乙方负责修改、退换、重做。甲方被量体人员如对规格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应对此要求进行书面确认并签字。由于衣服不合体引发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

  5.甲方验货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制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进行修理、退换、重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

  2.数量:

  3.本合同总金额(价税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不含税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增值税为人民币元,增值税率为%。

  4.货款支付方式:

  5.发票: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甲方有权拒付货款。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货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以维护甲方权益。

  4.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甲方要求退换的货物,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声明及保证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乙方承诺储备足够的面料及辅料,为甲方提供续订服务,以备甲方在日后追加购买服装。

  6.乙方承诺为甲方所购工服提供质保,质保期天。

  第九条 保密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密期限为永久。

  3.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无故单方终止履行本合同的,应按本合同总金额2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对不能交货部分,甲方有权终止该部分合同。

  3.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百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需要货物,本合同自动终止。

  5.乙方将货物发到错误交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将错运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为假冒伪劣材料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甲方可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

  7.合同履行期间内,乙方不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质保义务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按每日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协商确定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方送达地址及联系人信息以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5.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2.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工服购买清单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司章):乙方(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建议填写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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