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2021-02-24 买卖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买卖合同 篇1

  买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卖方 签订时间:月 日

  提示:本合同适用于化肥(农药)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或经销商与种植户之间进行的大额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二、 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三、卖方应出示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肥料(农药)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代理销售授权书》复印件、《备案登记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交(提)货时间为 年 月 日,交货地点为 五、发运方式、运费负担:用 运输,运费由 方负担。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买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以 ((汇款或汇票、现金)向卖方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剩余价款应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七、 验收: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 日内进行验收。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八、违约责任:

  1、化肥(农药)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或第七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化肥(农药)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条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 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生产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海外客商为甲方推销其产品: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 甲方应保证所生产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

  (2) 甲方与海外客商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约定。

  (3) 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任何信用担保,以及甲方在以后的合同履约时和海外客户发生的一切纠纷,乙方概不承担连带和赔偿责任。甲方应严格按国家的“FOB C&F或 CIF条款”执行与海外客商所签定的合同。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 甲方同意按每笔合同成交总额的______支付佣金给乙方。

  (2) 给付方式及时间:

  在甲方执行完合同后7天内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第三条的(2)执行,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滞纳金,滞纳金系数为:总佣金的5‰/天。

  (2) 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业务,甲方都将按本合同的第三条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接受合同成交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用。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为有效。

  甲方:

  乙方:

买卖合同 篇3

  卖方:

  买方: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自xxxx年x月xx日 至xxxx年x月xx日。

  最近一次年检时间:xxxx年x月。

  行驶公里数:xx万公里。

  车辆使用性质:(/ )客运、( /)货运、(是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它。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123万元;大写 壹佰贰拾叁万元整 。

  买方应于xxxx年x月x日在买方住所地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当天内向买方支付全部车款。

  卖方应在收到车款后当天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允许办理车辆过户时30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 全部由买方负担。

  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费凭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改气合格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车船使用证、社会集团体会员证、保险单各一份。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其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养路费和相关罚款等全部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力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 2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

  第六条 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车辆自交付之日起,车辆的全部产权归买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4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出卖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货币的交换。买卖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出卖人依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在其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毁损、灭失,法律上称之为标的物风险。当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标的物毁损、灭亡成为现实,承受由此产生的财产后果便形成了标的物风险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标的物有可能受到意外的灭失、毁损等情况,风险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风险尚未转移,则买方不仅不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还要承担不能交货的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如果风险已经转移,即使货物受到意外,买方仍要按约支付价款。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损毁、灭失,由哪方承担责任。风险承担的关键是其转移的时间问题。

  目前,各内国法对风险转移问题大致上有两种观点:

  一、英法等国认为风险转移问题是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的,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就是所谓“物主担险”原则;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分割开来,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管所有权是否转移。这种理论认为,风险转移是一个现实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较抽象、难以证明的问题,二者如果联系在一起,很难界定,在实际操作当中,会很困难,也不符合现代商业的发展需要。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风险转移有几项规定:

  1、双方可以协议承担风险界限,也可以通过采用某种术语,如FOB、CIF、C&F等来确定各方承担的风险;

  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没有违约正常状况下,分货物要运输与不要运输等情形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有违约情况,则按是买方还是卖方违约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

  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孽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

  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条)。应当注意,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孽息同样处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状态,在交付之后不能归买受人所有。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根据两物存在的原有物产生的关系,可以分为原物喝孽息。孽息又称为孽息物,可分为天然孽息物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牛之牛奶、牛之小牛。法定孽息物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存款之利息、入股之股息、出租房屋之租金等。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买卖合同的实质或者说买卖合同的目的即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价款与标的物的交换,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另外一层意义在于其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承担密切相关,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将标的物毁损、火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统一,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及英美法系的英国都采此立法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体现在《破产法》中也有重要意义例如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实际支付了价款后标的物交付前,出卖人破产,此时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直接决定了买受人行使权利的内容及效果,如“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虽未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但实际上已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可以行使物r=请求权,请求破产企业返还标的物;而如“以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既不能要求破产企业返还价款,也不能要求破产企业交付买卖标的物,只能作为普通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之程序行使债上请求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风险的转移、保险利益的归属、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以及有关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标的物承担的依据是《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是确定风险转移的界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卖受人承担。《合同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以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应当先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风险承担以其交付为一般条件,但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相互密切联系,又有不同情形。《合同法》根据交付行为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基于买卖合同属私法规制的范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时间而转移,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各国民法一般都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我国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原则上交付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依靠转移标的物的空间位置来完成。交付的方法,依各国的规定,一般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与《合同法》第133条对交付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因为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所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

  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物权的变动必须要有公示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能依靠转移其空间位置来完成,或者说交付这种方式不能使不动产物权具有公示性,为了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法律始创设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对世人明确不动产的主人及变动情况。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说认为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法。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应遵从三个原则确定:一是遵从约定;二是遵从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采取的是交付主义。

  较为明显的是,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在付清全部货款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以确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 总之,在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上,法律认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需要履行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不能以特殊约定排除其适用。

买卖合同 篇5

  售车方(甲方):身份证号:购车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色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登记人:),以行驶公里,于年月日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交易金额为人民币整(¥),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自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

  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二)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

  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三)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

  的本人及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四)该摩托车在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

  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

  (五)售车方(甲方)向购车方(乙方)提供该车辆的一切真实思想汇报专题、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

  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所有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后如调查发现售车方(甲方)提供的该车辆的手续、票据和证件系虚假、伪造证件,或车辆来历不明,购车方(乙方)有权退回车辆给售车方(甲方)并要求售车方(甲方)退回购车款,同时因伪造证件而给购车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售车方(甲方)承担。

  (六)该车自本协议签订以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由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

  件等)协助乙方完成车辆各种手续,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得违背以上各

  条款。

  售车方(甲方)签字:购车方(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下列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买方向卖方订购烟花爆竹产品_____箱,合计总金额_____万元(__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___角___分整)。

  产品名称、牌号商标、产品类别、规格型号、单位(箱、个)、单价、数量及金额等具体项目详见《浙江省烟花爆竹订货清单》,订货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检测报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提(交)货地点、时间、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方(章)______________卖方(章)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单位地: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烟花爆竹订货清单

  (合同附件)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产品名称

  牌号商标

  产品类别

  规格型号

  单位

  单价(元)

  数量

  金额(万元)

买卖合同 篇7

  一、本合同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合同当事人自行达销售易或委托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达销售易的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使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确定;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划√以示选定划×以示删除。

  四、存量房买卖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 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买卖存量房的有关登记资料(查阅证明)。

  (二)买卖的存量房巳出租,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殉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书面材料),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房产分局)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三)买卖的存量房已抵押,出卖人应当先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或出具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四)存量房安全条款是本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存量房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买方对存量房安全有异议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五)房屋权属登记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签字盖章。产权人在出售在量房之前,应与共有人(如配偶等)协商一致;出售后共有人再提出异议的,由原产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六)已投入使用的存量房买卖,除存量房交接和权利转移外, 原有户口等是否及时迁出会影响买受人的权益,当事人可在附件四中约定。

  (七)存量房交接走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存量房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2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八)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若需贷款的,应先到银行或住房公积金核心咨询贷款事宜。

  五、通过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存量房,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六、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如下:

  承办单位商行账号 工行账号

  产权监理处分核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

  瑶海分核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庐阳分核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

  蜀山分核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包河分核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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