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

2020-04-07 劳务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在我们的视野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可是拟合同的时候总难免遇到问题,我们该如何是好呢?下面是关于劳务合同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务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经济类型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就业证号码

  住址

  市(县)街、巷(乡)号(村)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 元,每月工资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济补偿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劳务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

  (二)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填“是”):()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工人类。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点:。

  (五)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元/月;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或第周)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年/季/月)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四)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就近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属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或者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约定事项:

  (1)甲方要求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劳动纪律和相关管理制度。若有违反,将按甲方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严重者进行开除或辞退,或者通过有关法律部门,要求反补偿。

  (2)当乙方工作满半年时,甲方为乙购买社会保险。

  (3)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任何补偿: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劳务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邮编: 乙方: 地址: 邮编: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派遣船员服务于甲方“ ”轮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确认按下列条款履行本合同。

  一、船员配备

  (一) 乙方派遣的船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按交通运输部JT20xx-9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标准体检合格; 2. 符合STCW78/95公约中关于船员有效证书和安全值班的要求; 3. 持有主管当局规定的适合从事远洋运输业务相应的各种有效证件; 4. 所有船员均须具备甲方认可的海上任职资历,并能胜任甲方船舶的工作要求;

  5. 接船船长、轮机长、大副、电机员必须具有新造散货船接船经验,其他重要职务船员(水手长、机匠长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同样经验;必须保证至少两名驾驶员持有效GMDSS操作员证书;机匠或水手中至少保证有一名持有效焊工证且能熟练操作的兼职铜匠。

  (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所有与派遣船员任职有关的证书有效、齐全、真实、合法。

  (三)甲方将实施相对固定的船员板块管理。甲、乙双方共同研究确定板块内船员,已确定人员原则上只在板块内进行调换。

  (四)甲方应与船员及时签署雇佣协议,乙方派遣船员的派遣期限具体根据甲方与船员之间的雇佣协议确定。

  二、船舶管理

  第 1 页 共 4 页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船舶主要技术资料》,并确保该船已经有权检验机构及相关主管机构认定处于正常适航状态,悬挂 国国旗。

  (二)甲方要对船员进行SMS培训。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计划,分期分批派员到船,尽快熟悉本船的技术特点,按照计划完成接船任务。

  (三) 乙方派到甲方船上任职的船长或大副须有经过ISPS规则培训的证书和相关记录。且在甲方船上任职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舶保安计划等相关规定管理船舶、人员及货物等。

  (四) 乙方所派船员应按甲方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维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委托公司报告并报送甲方。甲方应为乙方所派船员在船开展维修保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船员调配管理

  (一) 乙方应按双方商定的现有在船和后备船员作为甲方接受乙方派遣船员的基础。在船船员职务提升,需凭船舶推荐信,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同意后可接任高一级职务。上述船员需调整时,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在乙方船员中挑选合适船员作替补;若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适当调整板块骨干船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二) 船员调配程序采取填表预配和审核的办法。乙方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预派的和预公休的船员名单报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审核,若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提出调整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的建议及时调整配员,并经甲方同意。

  (三) 船员应按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要求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在国内港口(不含港、澳、台地区)上船交接班,避免发生因调配疏忽造成船员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班。若因船期发生变化或改靠它港,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指示船员返家或留驻某地待命或赶赴它港上船,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标准按甲方规定执行。

  (四) 船舶增减人员或定编发生变化需经甲方同意。若船员漏船,乙方应尽快补员,以确保正常营运。

  (五) 船员在船服务期内,因病、伤、残、亡等原因需要更换时,须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同意并改派与合同签定时双方确认的同等素质船员,所发生更换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船员管理和教育

  (一) 船员派出前的管理教育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加强对船员派出前的教育及派出后的跟踪管理。对抵国内港口的甲方船舶,乙方应适当派员上船了解情况,及时处理船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船员的思想工作。

  (二) 乙方船员在船服务期内应被视为甲方雇员,在船应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管理,严格执行甲方建立的安全检查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消极怠工或拒绝工作,影响正常营运。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有权派员上船检查船员在安全生产、维修保养及遵纪守法等各方面的工作;有权按其体系文件规定对船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业务技术能力等进行检查、考核和跟踪指导。

  (三) 乙方船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船员如有违纪违规者,甲方或船长应提出事实根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后通知乙方, 甲乙双方及时磋商寻求一致的调整解决办法。

  (四) 乙方船员因倒卖、吸毒、贩毒、赌博等及其他违反港口法规而被罚款,责任和费用均由船员本人负责。

  (五) 甲乙双方赋予船舶领导充分的船员管理权限,支持其工作。船舶领导应以身作则、认真负责、大胆管理、监督落实船员的`岗位职责,不得放弃管理责任。

  (六)甲乙双方应加强联系,交换意见,及时通报船舶动态和船员管理情况,全面了解船员思想情况,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员管理工作。

  五、船员的各种保险和劳动保护

  (一) 乙方船员在船服务期内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棉衣、雨衣、雨鞋、工作手套等均由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负责发放。劳保用品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其有关规定。

  (二) 乙方船员在船服务期内,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应负责为乙方船员向保险机构投保。

  (三) 乙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伤、病、残、亡,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负责向保险机构索赔。从保险机构得到的伤、亡赔偿金(包括事故处理费及相关善后处理费用),需扣除甲方代垫的相关费用。如乙方船员所得理赔额高于现行有效的中国及事故发生地国家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理赔标准,则甲方或甲

  方委托公司不再承担经济及社会责任。

  六、船舶航行区域

  如船舶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保险人规定的战争或战争危险区域、高危传染病疫区时,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应为船员投保特别险并应尽快通知乙方和船员,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教育和说服船员服从调度。

  七、合同的终止和仲裁及修改或补充

  (一)若因不可抗力而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有责任协助乙方将船员安全遣返。

  (二)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约的,应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

  (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年。期满前3个月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的,合同期再自动顺延 年,以此类推。派遣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配员情况另行商定并自首批船员登船之日起计算。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华洋海事中心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船员劳务派遣合同范本【4】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 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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