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

2021-12-26 劳务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务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劳务合同 篇1

  甲方(发包方):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住址:

  法人代表(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

  乙方(承包方):

  法定住址:

  法人代表(负责人):

  联系电话:

  编号: xxxxx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向甲方派驻“劳务外包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名词的含义应依据如下解释:

  (一)劳务外包:本合同所称劳务外包系指由乙方派出本已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工作,由甲方提供工作场所和设备,乙方指派人员负责管理的一种用工方式。

  (二)服务人员:系指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受乙方指派完成甲方事务性外包工作的人员。

  (三)工资:系指与乙方按岗位约定的标准支付服务人员的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第二条 劳务外包岗位和所需人员数量

  (一)驾驶员岗位XX人;

  (二)保卫、保洁等工作岗位XX人;

  (五)其他岗位XX人。

  每月如有增减按实际人数为准结算。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合同终止或中止需提前30天以上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条 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要求(具体见附件)

  (一)服务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任务、作业流程、作

  业标准、生产安全等综合要求。

  (二)乙方应保证服务人员及时、正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岗位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

  (三)乙方应保证服务人员提供的劳务服务质量符合甲方工作要求。

  第二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乙方推荐的服务人员进行选择。

  (二)服务人员因非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辞职、女服务人员怀孕、产假及哺乳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患病等)无法完成甲方事务性工作时,有权要求乙方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更换服务人员,甲方不承担任何给予乙方服务人员的经济补偿,并由乙方负责处理。

  (三)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实行月薪制。若超时加班,需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工资。若因服务人员工作能力等原因造成的加班,甲方有权拒付加班工资。

  (四)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安排服务人员休息和休假;

  (五)有权要求乙方依法足额向服务人员支付工资、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等。

  (六)有权要求乙方通知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和履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服务人员因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或因泄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服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月XX号前将上月外包服务费付至乙方。

  (二)决定接受服务人员前,应向乙方发出《外包服务通知书》,确定乙方服务人选、服务期限、外包服务费等内容。

  (三)为保证甲乙双方用工的合法性,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服务人员手续办理工作。

  (四)为服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劳动防护用品。

  (五)甲方如已经过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对乙方服务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的,应在服务人员上岗前告知乙方。

  (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事实相符的资料和证据,由于甲方本身过错、所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失实、或不作为导致乙方败诉,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服务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因工负伤,由甲方负责及时将受伤的员工送往医院救治,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派员前往处理善后工作,甲方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乙方提供工伤经过书面材料。

  (八)提出服务需求时,应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每月XX日前收取甲方上月应支付的项目外包服务费;

  (二)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和侵害服务人员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

  (三)有权对所承包的服务项目涉及事务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维护、管理及处理。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及时为甲方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

  (二)根据服务人员数量或甲方需求在甲方设立外包服务管理机构,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外包服务团队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双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按约定提供服务费发票。

  (四)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五)教育服务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

  (六)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劳动、社保方面的一般性政策咨询。

  (七)每月XX日前发放服务人员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提前发放。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九条 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数量和双方约定的结算标准及奖惩办法,定期于每月 日前按时支付外包服务费用,转账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公司名称: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二)外包服务费项目包括乙方用人成本及乙方合理利润,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工资(含税)、服务人员社会保险,服务人员福利费用、风险金、管理费等。

  (三)费用结算标准:

  服务人员经甲乙双方共同考核合格后上岗,甲方根据使用服务人员数量按以下岗位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人员服务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

劳务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劳动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以小时工形式招用乙方, 乙方负责将甲方 工作,招用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按甲方的工作要求,每工作1小时劳动报酬为人民币 元。甲方按乙方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劳动报酬,于每月 支付给乙方。

  三、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乙方有严重违纪、失职、营私舞弊或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合同违约金 元。

  五、甲乙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订后各保留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务合同 篇3

  发布时间: 20xx-04-27 10:27

  阅读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xx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20xx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xx〕6号公布 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

  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

  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劳务合同 篇4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甲方将本企业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统一派遣。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体人数另约定)。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一次性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前需身体健康,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3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算清本协议第六条第一项1、2、3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因社保费用为提前申报,故甲方每月10日前应将社保费用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如遇休息日及节假日应相应提前一日);

  7.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8.因甲方原因造成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9.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10.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11.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简单的工厂医疗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且作为乙方和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2.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

  4.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5.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

  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6.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7.对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劳务人员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8.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9.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10.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或实习生的意外险费用;

  (3)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2.费用的标准:

  (1)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2)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实习生的意外险保费,按每人50元一份年交额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3)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

  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年一次性前将2项中(1)、(2)、(3)款规定的费用以支票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其中: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以甲方的工资清单为准;各项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及宁波市政策调整,双方也应依法及时调整;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

  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享有甲方规定的福利、劳保、工作、学习、休息等待遇和评优、评先等权利。

  八、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为二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0日止,如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无疑义,合同顺延;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则视为本派遣协议继续有效,合同期顺延,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二、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就劳务合作一事达成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为甲方职工。

  二、本合同期限为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三、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本单位从事______工作,并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甲方集体合同条款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教育,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有义务遵守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

  甲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即工作制。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按月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时,甲方应根据国家或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和各种经营规范,服从组织安排,搞好本职工作,保证完成任务。

  七、乙方在合同期内和在终止、解除合同后______个月内必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为甲方竞争对手效力的工作。乙方公开涉及甲方利益的商业秘密之前均须征得甲方同意。

  八、乙方由甲方出资招用、培训、深造的,应按甲方规定签订《培训协议》,并遵守《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年限及有关约定赔偿。

  九、本合同终止、解除后,所有属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和文件资料均应交还甲方,如有物品遗失、损坏应当赔偿。

  十、在履行合同期间,乙方因家庭住址更改,应主动通知甲方。若乙方未通知,甲方按乙方以前说明的住址发送有关文件应视为送达。

  十一、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要解除劳务合同,由双方协议。

  十二、履行合同期间,若需变更劳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所需修改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十三、甲乙双方还约定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事项为本合同变更、终止、解除、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十四、有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期满后,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务合同的,应即办理续订手续。如甲方不出具终止劳务合同证明书,又不履行续订手续,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劳务合同。

  十五、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赔偿。

  十六、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平等协商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十八、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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