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议

2017-05-14 劳动合同

  协议编号:
  甲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         培训机构
  为顺利实施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确保培训质量,明确培训各方的责任,甲乙双方在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承担甲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培训职业(工种)和人数分别为:    职业(工种)   人、    职业(工种)   人、    职业(工种)   人、    职业(工种)   人。
  
  二、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自主进行招生,甲方应为乙方招生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乙方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需求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选用合适的教材,并在开班前报甲方备案。
  
  四、乙方应合理安排理论学习和实习操作时间,总培训时间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学时数。
  
  五、乙方应根据招生人数合理编班,每个班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每个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六、每期培训班开学后5天内,乙方应将学员名单、任课教师名单、就业方向等报甲方备案。甲方接到乙方培训班开始的报告后,应于5天内派专人到现场考核确认,并在10天内将培训券发给实训学员。
  
  七、乙方应认真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八、乙方应为学员提供食宿条件,费用由参训学员承担。
  
  九、乙方应加强对学员的'管理,乙方如发现学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办法。
  
  十、乙方应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前15天,负责向甲方申报鉴定考核。
  
  十一、每期培训班结束,学员经考核合格,乙方凭学员名册、培训券、学员就业协议,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向甲方申请培训补助资金,甲方应于受理乙方申请后5天内签署审查意见。资金补助标准为,培训合格率达90%(含90%),当期转移就业率达到80%(含80%)以上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报财政部门核拨培训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达不到90%及当期转移就业率达不到80%的,不予补贴。
  
  十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培训任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十三、乙方承诺负责学员的就业安置与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十四、甲方有权了解和检查乙方的招生和教学情况,乙方应提供相应的便利。甲方检查发现培训条件、教学中存在问题,乙方必须给予答复并提出改进方案。若发现整改未到位,甲方有权取消培训资格。
  
  十五、乙方应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数据和资料的采集、管理、上报和建档工作。在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将学员的详细资料按甲方规定的电子表格进行上报,并将原始资料保存一年,以备核查、确认。
  
  十六、乙方根据不同的职业(工种)和培训时间,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计算培训费用,除甲方的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可由乙方向参训学员收取。
  
  十七、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
  
  十八、双方须严格履行本协议条款,遵守国家法令、法规,保证各项活动的合法性。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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