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2021-03-06 劳动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为 月。

  第二条 双人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或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 市 县(区)。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

  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五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工资形式:

  1、乙方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岗位的工资待遇,其具体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 元,其他津、补贴以实际绩效考核确定。

  2、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六条 应乙方请求,甲方将应当向社保部门缴纳的由甲方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以个体户参保的形式自行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费用。

  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八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xxxx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甲方工作造成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5、乙方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xxxx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协商签订的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如部分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劳动合同 篇2

先生/女士:

  您于于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截止至 年 月 日,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并到人力资源部结算工资。

  同时,也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辛勤的工作。希望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门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各执一份。

  XX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年 月日至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 至 年月 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 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力

  1、 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 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 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 乙方在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坏的;

  (5) 乙方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 乙方连续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 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 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他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 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 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力。(需医院开具医疗证明,医院级别:三甲医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 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乙方的义务

  1. 必须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如果没有完成当月指定的销售业绩,将按照工资的

  1/100的比例扣除,超额完成当月销售业绩的,将按照超额部分的1/100的比例给予奖金。

  2. 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 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 乙方因其他原因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乙方在职期间,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或乙方属甲方有偿引进的人才,当乙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或有偿引进费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支付的培训费或引进总额的20%。

  3.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 提出书面通知;

  2. 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 交接工作

  4. 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 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 办理户口、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方(盖章):

  代表: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劳动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并具备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和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第十三条 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涉密的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或者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所约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上述约定的,应当同时约定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其违约金作出约定:

  (一)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劳动

劳动合同 篇6

  编号:

  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项之约定,双方 于 xx年x月x日签订的 xx年x月x日起至 xx年x月x日 止或 的劳动合同于 xx年x月x日解除(终止)。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 ,在甲方工作年限为 。 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方按 月支付乙方,计人民币 元。

  甲方(用人单位):

  盖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 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xx年x月x日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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