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捷克医疗保险考察报告

2017-04-16 考察报告

俄罗斯、捷克医疗保险考察报告 

  
   
       
   2006年6月18日~27日,由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的医疗保险考察团一行10人应邀访问了俄罗斯、捷克。期间,分别拜访了全俄保险协会及俄联邦社会保险基金会圣彼得堡分会和捷克经济商会等单位,听取了有关方面负责人关于两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管理与运行等情况的介绍。现将简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  俄罗斯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一)背景情况
俄罗斯联邦由89个联邦主体组成,包括21个共和国、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联邦直辖市、1个自治州、10个民族自治区。现有人口1.45亿,130多个民族,其中,俄罗斯族占82.95%。主要宗教为东正教。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7.1%,人均115556卢布(约4444美元),人均月工资6828卢布(约263美元)。
苏联时期实行的是全民免费医疗保健制度,医疗费用完全由国家统包,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经费由国家预算全额拨付。尽管那时的医生人数和病床拥有量均占世界前位,但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医疗费用严重匮乏,致使医疗机构基础条件差,医疗设备落后,医护人员缺乏工作热情,责任心不强,药品和医疗器材浪费严重。 普通百姓到医院就诊要长时间排队等候,有疗效的高质量药品不足或根本没有。
(二)改革情况
现行俄罗斯医疗保障制度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其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6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和1996年国家杜马通过的居民强制性医疗保险法。
基本原则:1、强制和自愿医疗保险缴费成为医疗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2、职工的强制医疗保险缴费由企业承担,而非就业人员和预算范围内从业人员的强制医疗保险费由预算拨款支付;3、在强制医疗保险范围内规定免费医疗服务的数量和条件,各地依据政府批准的强制医疗保险基本纲要和当地权力机关通过的地方性纲要具体执行;4、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由非国有的保险公司承担;5、除了强制医疗保险之外,可以通过企业额外缴费和公民个人缴费实行自愿医疗保险。
设立基金:根据《俄罗斯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设立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其目的是保证俄罗斯公民享有同等的医疗和药品帮助的条件,保障公民享受免费医疗帮助。基金分为两类:1、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其主要作用是以对地区基金拨付补助的形式,对俄罗斯各地区强制医疗保险纲要拨款的条件进行平衡。在近几年联邦基金的支出中,85%左右都是用于对地区基金的补助。2、地区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其主要作用是从财力上保证各地区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
基金来源:1、企业、组织等投保单位缴纳的强制性医疗保险费,费率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6%,其中0.2%上缴联邦基金,3.4%上缴地方基金。被保险者本人缴纳工资额的1.8%。2、国家预算拨款。主要用于为儿童、没有缴费能力的成年公民、退休金领取者和财政预算范围内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3、从事个体劳动和私人经济活动的公民缴纳的强制医疗保险费。
交纳办法:1、以雇主身份出现的各类缴款人,每月交纳一次,即在领取发放工资时交纳;2、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根据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期限,并按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基数交纳;3、农户、农场、北方少数民族的家族公社,每年交纳一次;4、按合同雇用其他公民的自然人,每月5日前交纳上个月的缴款;5、政权执行机关在每月的25日之前,按不少于有关预算中规定用于该项目的季度资金总额的1/3,拨付用于无工作居民的强制医疗保险的缴款。6、残疾人、退休者创建的企业和组织或残疾人、退休者人数超过50%的企业和组织可免缴强制医疗保险金。
管理体制: 1、国家医疗保健管理机关。俄罗斯从改革开始就保留了医疗保健管理机关。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关资料显示,国家医疗保健管理机关的职能是:履行监督职能,负责制定和实施诸多有针对性的政府纲要。2、医疗保险公司。履行承保人的职能,是不受医疗保健管理机关和医疗机构支配的独立经营主体。与作为投保人的企业和国家管理机关签订医疗保险合同,有权选择能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可以代表受保人利益对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3、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俄政府原计划在1992-1993年间完成向医疗保险制度的过渡。由于在地方受阻和医疗保险公司发展缓慢且不平衡,被拖延下来。为了推动强制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1993年4月通过了《关于建立联邦和地方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的规定》。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和其分支机构被授权不仅可以同医疗保险公司签订医疗保险合同,而且自己也可以履行承保人的职能,并且在其业务活动中免征收入税,而保险公司却没有这一优惠。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并监督和管理医疗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业务活动。
医疗待遇:俄罗斯在总体上继承了前苏联的免费医疗保健政策,其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涵盖了绝大多数常见病的基本药品、诊疗和住院费用。每个参保人在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看病时,只需出示医疗保险卡或告诉其卡号,除个人自付部分药费外,其他医疗费由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结算。此外,政府还鼓励高收入阶层加入自愿性的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强制医疗保险之外更好的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随行就市。
(三)实施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严重社会问题,特别是使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群体有了基本医疗保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矛盾,与预期目标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一是资金不足,其预算中有近15亿美元的缺口。一方面,雇主们总是想方设法地少缴保险费,通过“红包”来发工资,降低缴费基数;地方财政往往因为没钱不缴或少缴医疗保险费,据俄联邦统计委员会资料显示,国家预算为非就业居民缴纳的强制医疗保险费只占企业缴费的31%,而其人口数量却是就业人口的108%。另一方面,由于管理机制和诸多流程上存在缺陷,无论承保人、医疗机构,还是医生都没有更有效率地利用资金的动力,浪费现象、基金被挪用问题时有发生。
二是多头管理,缺乏整体性和规范性。如在国家医疗保健管理机关和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之间,没有明确划分职能和授权,在医疗保险基金会和保险公司之间以及联邦基金会和地方基金会之间的关系也没有理顺,各自为政、互相扯皮的现象屡见不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改革效果不明显,医疗服务质量和普及程度没有改善。医院看病仍需排队。医院的诊断设备和医疗设备不足。医疗保险系统向病人提供的免费药品逐年减少。如果病人需要作大手术,或进行昂贵的长期治疗,就不能指望强制医疗保险了。
二、捷克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捷克共和国于1993年1月1日独立(原与斯洛伐克联合),现有人口1020万,90%以上为捷克族,官方语言为捷克语,主要宗教为天主教。全国现有13个州、76个县,首都布拉格为直辖市,平均工资为19000克朗(约826美元)/月,最低工资为8000克朗(约348美元)/月。
1991年以前,也是实行福利模式的全民医疗保健制度。这种体制耗费国家大量预算资金,在转型后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继续维持。在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参与下,开始构建新的医疗保障体系。由于先前已经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因此,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成为涉及面最广、难度最大的改革。
1991年捷克通过医疗保险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原由国家全额拨付医疗经费改为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面共同承担。全民医疗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每个公民必须参加强制性医疗保险,筹资比例为工资收入的13.5%。其中,雇主缴费为9%,雇员为4.5%。领取养老金者、未成年子女、大中小学生、军人、失业者等,由国家支付医疗保险金。
捷克的医疗保险政策也比较宽松,就医便利,个人负担较轻。实行家庭医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并形成了由专科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组成的医疗服务网络。药品价格由各方代表谈判确定,药品按分类总有一种属于免费,其他加收一定费用。参保人员就医除药品、牙科、特殊手术等个人需自付一定费用外,个人几乎不用再付钱。因此,滥用现象比较严重。国民年人均就医14次,有的地区高达20次,是欧盟国家平均次数的一倍。医保基金每年支出50亿美元,其中药品费用占四分之一,据估计约有2.5亿美元的药品被白白浪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捷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提高个人门诊医药费负担比例,对OTC药品及牙科费用等不予报销。控制医疗机构的总量及床位总数,减少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以降低服务成本。降低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补贴,逐步实现不再给保险公司、医疗机构资助等。
与此同时,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2004年规定每个公民每年需交纳2000克朗(约87美元)作为医疗福利基金,在生病时可以享受有关药品费、处方费、门诊费及住院费用等各项医疗开支的政府补贴。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社会救济人员可以申请该基金的返还。
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法,捷克现有9家医疗保险公司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其中最大的一家参保人数占60%。保险公司与专科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签定协议,按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由政府、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等各方代表共同商定。2004年加入欧盟后,又成立了国外医疗保险中心,按照欧盟有关法律,代表9家医疗保险公司负责其参保人在欧盟其他国家发生的医疗费用赔付,同时,开展相关业务咨询。
三、两国医疗保险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俄罗斯、捷克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相同的背景和相拟的`政策措施,都在艰难地履行着全民医疗保健的历史承诺。研究和借鉴这些转轨国家的经验教训,有助于我们在下一步的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中少走弯路。
(一)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的福利刚性特点告诫我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旦上去了,很难再降下来,俄罗斯、捷克的历史经验再一次说明了这一点。由于改革前两国已经实行了免费医疗制度,改革后,虽然在筹资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做了重大变革,但在医疗待遇上仍然延续着近乎免费的政策。这种较高的福利待遇允诺,使得人们节约意识谈薄,依赖思想严重,浪费现象普遍,医疗资源利用率降低,加重了两国政府经济负担。2006年,俄罗斯联邦预算卫生经费高达1310亿卢布(约50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83%。捷克医疗保险基金连年超支,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给予补贴,国家对医疗保险的投入年均增长6%。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不高,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一定要坚持适度原则,与国家、单位、个人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可能太理想化。但同时,应确实体现基本保障的原则,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俄罗斯、捷克对医疗保险最基本药品和基本诊疗、手术等实行免费,使得穷人生病也能看得起、治得了,值得我们借鉴。有条件的人,在基本保障之外,可以通过个人自付一定费用或参加补充性医疗保险得到更多更好的医疗服务。目前,在我国要从实际出发,着力推进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重点解决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以其他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二)以渐进方式,加快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医疗保障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从根本上说,国家强制性医疗保险应惠及所有社会成员,虽然实施起来需要一个过程,但时间不能太长。俄罗斯、捷克先后于1991年通过强制性医疗保险法,并在随后的几年内就实行了全民医疗保险。只要是本国公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既使是外国公民,只要在当地工作或学习、按规定交纳医疗保险费后,都能享受到一样的医疗保险待遇。东欧剧变后,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在最艰难的时候,两国之所以能够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全民医疗保险不能不说是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也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的,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首先从城镇职工公费、劳保医疗起步,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制度适用范围从国有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正规就业人员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从业人员扩大到了农民工,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要,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从总体来说,覆盖面还比较窄,在制度覆盖范围内还有不少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因为缺乏缴费能力难以参加医疗保险;在制度覆盖范围外,还有相当多的城镇非就业人口没有制度安排。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下一步,我们要坚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不动摇,抓紧研究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民意、适合社会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方式,争取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三)明确政府责任,抓紧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财政支持机制
建立和实施医疗保障制度,促进人民身体健康是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经济目标之一,虽然扮演的角色不同,发挥的作用不同,但各级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俄罗斯、捷克两国政府在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学生、儿童等,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由政府帮助其缴费参保,保障了这些人员医疗保障权益的落实,促进了社会安定。目前,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中,也非常需要建立积极的财政支持机制。特别是对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政府应当承担历史责任,帮助解决参保资金,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对社会低保人员、老年人、学生儿童等缺乏缴费能力的人群,国家应当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积极引导或帮助其参保,使他们也能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身心健康,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四)加快立法,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俄罗斯、捷克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都是立法先行,有力地保障了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强制实施。我国自1998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至今已经8个年头了,在制度安排上,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在工作推动中,也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加快立法进程,对经过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以及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有效的医疗保险监督与协调机制,通过相关法律体系的支撑,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强制实行,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考察团团长:曹霞
成员:潘忠弟  易洪深  吕兴元  叶齐招  沈焕根
      秦晓薇  范样改  王保明  贺湘原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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