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能够让人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4篇,欢迎大家分享。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对于安全管理人员来说,我最关注的一条是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
一、课程和教学的关系
要想明确课程和教学的关系,就必须知道“课程”究竟指的是什么?这个问题一直众说纷纭。从现行的教育教学观念对一门学科的定位来说,我们可以把“课程”视为一种“在教学目标、内容、计划等方面都已设计和编制完备的静态的产品”。
已经设计和编制好的课程一旦被选用,课程就进入了实施阶段,课程实施就是教学活动的过程。换句话说,教学是以“课程为中介而展开的教师与学生的统一行动。”因此“教学”可以说是一种动态的、实施课程的活动过程。
不少课程论者把教学看作是课程领域的一个部分。因为他们认为没有教学,课程设计和编制变成了一件没有实际意义的事情。
美国学者塞勒等人提出了以下三个隐喻,对于我们思考和认识课程与教学的关系十分的有益。
“隐喻一:课程是一幢建筑的设计图纸;教学是具体的计划和详细的说明。教师则是施工的工匠,教学效果是以达到设计图纸的要求程度来衡量的。
隐喻二:课程是一场球赛方案,这是赛前有教练和球员一起制定的;教学则是球赛进行的过程。球员要根据赛场的具体情况随时作出明智的反应。
隐喻三:课程可以被认为是一个乐谱;教学则是作品的演奏。同一乐谱,可以有完全不同的演奏效果;关键在于指挥家和乐队对于乐谱的理解和演奏技巧。”
这三个隐喻告诉我们课程和教学肩负的任务不同,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先后相续、动静有致的联系。在我们的教育教学中,我们更多的是想方设法的做一个出色的工匠、球员和演奏者,却很少注意思考和研究学科课程的目标和内容是如何确定的。其实我们每个人如果能加强课程研究,使自己对所担负的课程教学任务有一个清醒的、明确的认识,那么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就会容易得多。
当我们跳出课堂、跳出学科,站到课程的位置,用课程研究者的目光重新审视自己的教学时,我们会有更多的思考和发现。教什么,怎样教,为什么这样教,学什么,怎样学,为什么这样学,也会在自己的头脑里变得清晰和浅显。
课程与教学的关系,我们明确了之后,可以再重新审视这三个隐喻,来思考自己课堂上老师和学生的关系。课堂的师生关系,是工匠与材料的关系?还是教练和球员的关系?还是指挥和乐队的关系?不一样的师生关系,能反映出不一样的课堂,不一样的教学思考,不一样的教学情态和效率。我们可以对照这三个关系和三个隐喻来检讨自己的教学,来审视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来提升自己的认识。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3
通过学习杜局长的讲话,我了解了我市教育教学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明确了今后我市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目标任务,同时,受益匪浅,身为一名小学英语教师,深感责任重大,任重而道远。小学是整个基础教育的根基,他担负着开发学生智力和潜能,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为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相处、学会生存全面打好基础。如果我们小学阶段的教育教学不注重公德意识、群体意识、人文意识的培养和思维方式、良好习惯的养成,孩子的发展就没有后劲,孩子的性格从小就会发展成长为“畸形”。一个孩子牵动着无数个家庭的神经,寄托着无数个家长的希望,孩子的每一步的背后,都引来无数个人的注目。因此我们小学教师只有坚定不移的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的全面、快速、和谐发展,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和期望,才能无愧于人民教师这一殊荣。
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在我们教师,我们必须不断提高教师政治和业务素质,用自身的人格魅力赢得社会的尊重。通过学习我们更加明确,广大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学高人师,身正为范”。要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和创造者,教师的知识和业务水平决定着教育的质量。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和广泛的兴趣,具备深厚的专业功底和独特的教学艺术,具有出色的教学效果和对教育教学的深入研究。“强国必强教,强国先强教。” 作为一名普通的教育工作者,我们确实应该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弘扬优良教风,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努力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时刻要把育人放在第一位,切实抓好学生德育教育。古人云:先立人后立学。少年儿童时期是人生的起步阶段,是道德形成的重要时期,也是加强道德教育的最佳时期。因此,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应该给孩子空白的大脑,描绘出各种各样优美的图画;应该给孩子神奇的心田土地,播种下思想的种子,让他将来收获行为;应该给孩子播下行为的种子,让他将来收获习惯的种子;应该给他播下习惯的种子,让他将来收获命运的种子。我们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德育教育贯穿学校教育的全过程,把全面发展、德育为先、德才兼备、爱祖国、知行统一作为培养学生的标准,让他们爱父母、爱老师、爱家乡、爱祖国,初步建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突出德育重点,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理想信念教育;要从小处着眼,从细节入手,狠抓文明礼仪教育和养成性教育,规范学生的言行举止;特别注重对特殊儿童的关爱和教育,给他们更多的关爱,更多的呵护。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本。要想搞好德育教育,教师的楷模示范至关重要。高尚的品德,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教育,是点燃学生心智的火焰。作为教师,一定要坚定不移的搞好自身师德素养,认真落实“五扬五弃”,倡树“四种精神”,珍惜工作,热爱工作,规范自身从教行为,发扬不甘落后的拼搏精神和不计得失的敬业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严格落实“严细实恒新”,争创一流业绩。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4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透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职责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职责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职责?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职责?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职责,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资料,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构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构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职责,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职责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贴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构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好处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职责承担
根据过错职责归责原则,决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职责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职责。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职责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职责大小,要思考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职责,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潜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职责及到位状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职责;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职责。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职责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决定潜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职责要件,还要思考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资料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务必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职责。如果学生群众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群众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职责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职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职责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思考到这些作业资料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就应承担职责,就应承担多少职责?我认为,应视具体状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职责,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证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职责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职责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职责,细化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是务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透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个性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带给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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