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

2022-02-23 建设工程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1

  发包人(甲方):×××公司

  承包方(乙方):×××装饰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经双方确认预算的工程内容及合同附件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大包干

  1.5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1.6工程质量: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3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2.4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则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则工期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则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 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4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拨款分4次进行 划拨合同价款 % 金额(元)

  合同签订后 合同价付30% ××××元

  第二次 工程进度至30%付合同价款50% ××××元

  第三次 工程进度至80%付合同价款的10% ××××元

  第四次 工程完工后10天内付合同价款5% ××××元

  余下5%合同价款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 ××××元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七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七天内,结清尾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二),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作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

  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做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2

  问题一: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答: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同样应当把《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因为《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对无效合同当事人非法所得进行收缴的相关规定,如果收缴这部分非法所得在法院处理时可行,在仲裁时不处理,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这个问题与法院和仲裁在处理优先受偿权时碰到的问题有些相似。当时,在最高院颁布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后,也有人提过相同的问题,即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拍卖工程应由法院处理,那么仲裁案件时能否判优先受偿权?当时有人就说仲裁不能裁,因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实际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决的,只是裁决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对收缴非法所得做出裁决后由法院去执行,和仲裁裁决本来就由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

  问题二: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答:这本身就是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当然,这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也需要再次备案,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后才能作为依据。这个问题就像是夫妻结婚后可以离婚可以再结婚一样,这是你的自由,只是每次都要去履行登记手续,未履行这个手续就是非法的。当然,黑白合同和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相提并论。在实践中,有的黑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承包人出自无奈或者为了中标或承包工程而不得已而为的。我认为《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本意是限制当事人以真实意思为由规避法律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这是法律对当事人的不正确的“真实意思”的干予。因此,履约过程中如要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补充协议的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更事由并同样办理备案手续。

  问题三:建设工程《示范合同》中关于确定变更价款的31.2款中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据此提出以下问题:承包人在14天内没有提交变更价款的专项报告,但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的报告中也包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这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反上述合同的约定?

  答:这涉及到变更的签证确认及具体操作问题。有的变更签证只是确定一个事实,上面写着“情况属实”甚至“收到”,这和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金额价款是不同的概念。因此,我认为关键是看变更的签证手续应该如何规范操作。如果对签证具体价款变更已经作了明确约定的,那就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进去就是了;如果签证只是确定了具体事实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那么就以图纸为依据来确定变更价款,按照《司法解释》第16条和第19条来操作,也即当事人对变更的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提交鉴定单位确定。这里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约定要在7天内提出变更的价款,但还要看双方是否对7天期限作了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则可以看合同是否有默示条款。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默示条款,那么7天期限就不应限制当事人,即便过了7天期限,仍可继续提出变更价款请求,其适用的是时效依据,即不超过二年。

  问题四:依据解释第20条规定的内容,如果当事人仅仅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而没有约定承包商提交决算报告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如何处理?另:“不予答复”如何理解?

  答:《司法解释》第20条的立法用意是有效制约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鼓励双方对结算期限的法律后果作明确约定,以体现“过期视为认可”这样一种原则,这对制约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是有重要意义的。但如果合同仅仅约定了期限而没有约定逾期后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实际上等于没有充分利用“司法解释”这一精神,自然视为没有约定。关于"不予答复" 的理解,我认为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申报的结算价款的同意与否是否作了答复。而且,如果发包人不同意结算,要注意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正当理由”。如果发包人有正当的理由没有同意承包人的结算,则不能当然视为“不予答复”。

  问题五:签订合同时无设计图纸,是边设计边施工的合同,但合同又约定了"一口价",那么结算工程款发生争议时,是依据解释第22条,不予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还是依据解释第16条2款,参照定额重新审价?

  答:这种既没有设计图纸,也没有计价的设计依据,却又以固定价格承发包工程的情况是根本违反建设程序中的基本规则的。我认为,如果实际情况就是如此,则应适用按实结算的原则,即按《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处理。只要干活了,就要计价。边施工边设计的工程,施工中的图纸就是你的计价图纸,如果没有设计图纸就按照承包人实际施工量来计算对价。这种所谓的"一口价"是没有标的的,如果在确定“一口价”的时候没有任何图纸,那就没有包干依据,应当全部打开,予以鉴定,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价,叫做"约而不定,包而不实 ",因为包干的标的就是设计图纸。如果确定“一口价”的计价方式时没有图纸,那么就只能按照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图纸来按实计算。

  问题六:合同没有约定计息,但有滞纳金计付标准,可以吗?《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而约定了滞纳金计付标准,对于这种情况如何适用?标准是否有限制?

  答:这里有很多个概念,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双倍利息等等,这和《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是相符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基本有两种,一种是补偿性的,一种是惩罚性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自由约定刚才说的这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是所涉及的利息和滞纳金标准,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违约金有具体约定都要从约定。此外还有个法律问题,当事人约定了比较高的违约金后,当需要依约定追究责任时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的标准过高要求降低的,按《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庭降低的。至于是否降低,如何降低,则要由双方各自举证以影响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心证。因此关于标准的高低应从合同的具体情况出发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就标准而言不应该有限制,只要当事人自己有约定即可。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3

  摘要:本文论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造价有重要影响的内容和要点,对不同的计价方式进行分析,并就工程合同的订立提出一些认识。

  关键词:施工合同;计量;计价;工程造价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和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贯穿了工程建设的整个领域,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依据。工程建设活动的结果,在实物形态上表现为建筑物,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为工程造价。相对实物形态的建筑物而言,工程造价是无形的,其结果的确定和控制较为抽象,难度大。要合理确定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就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所有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方法、依据以及其要求、处理的程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

  二、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核心要素,计量计价方式取选分析

  建设工程中签定施工合同的最核心问题是合同价款的确定,对工程造价起决定性作用。签约合同价因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会产生重大的价款差额。目前,合同计价方法主要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取决于工程性质和实际情况,为能说明问题,对这三种计价方式的特点和应用,下面作几点浅薄分析。

  总价合同一般指固定总价合同,由于易于进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易于支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的特点,受到发包人的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但由于量与价的风险主要主要由承包人承担,往往易引起众多纠纷。因此,此类合同计价方法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设计图纸准确、详细的项目。

  单价合同通常指固定单价合同,亦称工程量清单合同,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计价方法,单价合同适用的范围较为广泛,其风险分配较为合理,并且能够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管理水平等手段从节约成本中提高利润。单价合同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的计算和确认,其一般原则是“量变价不变”。自20xx年7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实施后明确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故目前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时一般都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但有些招标人仍喜欢用总价合同的模式,又碍于不能违反工程清单计价方式,于是在招标文件附带的施工合同上埋下伏笔,企图转移发包人的风险和责任。笔者曾洽谈过一工程施工合同,在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正文已明确工程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一切看起来很正常。但在招标文件的附件合同中关于工程量和工程量偏差条款却另作约定,具体描述是这样的:“承包人在招标疑问收集期间未对工程量。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4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金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二、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三、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四、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

  五、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六、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__份,承包人执___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为了完成建设工程而明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因为施工方对合同的法律知识不了解,导致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来源|考试|大|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标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当事人的缔约过失也比普通无效合同复杂。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过错一方除了自行承担给自己造成的违法后果外,还要承担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被确认无效的情形,笔者认为,不能按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实行恢复原状或双方返还,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或所建工程在防洪区域内对防洪工程构成威胁的,应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应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返还。

  第二种情况,工程质量完全合格,也未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则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建设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劳动由建设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解释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教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第三种情况是赔偿损失,如果因建设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建设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该赔偿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过错的,承包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的其它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两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它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其它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6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

  在我国法律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尚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第一次也是到目前为止最后一次出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中,该《解释》共有两条共三次提及实际施工人。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司法解释为何首创“实际施工人”这一非法律概念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可以说“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是由《解释》首创。笔者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我国所处的特定发展时期的产物,是一个过渡性的法律概念,其诞生是现实、政策与法律妥协的产物。

  1、《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是建筑市场实践中,农民工就业的主要途径是,一些资质等级低甚至根本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由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组成临时队伍,他们依托大的建筑企业,以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形式承揽建设工程,但由于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违法性,这些临时队伍往往难以追回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这些临时队伍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施工水平有限,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直接影响了发包人的利益,并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基于此,国家法律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予以严格禁止,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实践中,法律的禁止规定并未取得良好效果,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大量存在,而单纯的否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只会增加农民工追讨工资的难度,因为合同无效的话,实际施工人难以依据合同约定而需要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法院通常需要采取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来核定工程款,由于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内,诉讼程序往往历时很长,另外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使得施工人往往需要寻求律师的帮助,预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以及取证的不确定性都使得农民工向转包人追讨工资难度加大,造成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又能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其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他们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解释》出台之前,法律未对实际施工人问题作出规定,大量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因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一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依据《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判决发包人对转包人、违法分

  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是否所有参与了工程施工的主体都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呢?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解释》第二十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界定。《解释》共有四条提及实际施工人,其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该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意见也认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这一意见对《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定。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该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有限度的,农民工个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讨工资的诉讼。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虽然《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该条款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通过加强对这些建筑企业和施工队的保护而间接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真实内涵,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不宜单纯根据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对于因劳务分包、承揽、雇佣等法律关系参与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简单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加重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指出的是,审判实践中,大量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的施工队往往以工头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原告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大多支持了原告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诉请。这种情形与前述农民工追讨个人工资的情况是有着实质区别的。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7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

  作者 王国章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主体主要包括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第三人、施工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

  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28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从合法合同的角度规制行为主体,一般不会以违法合同作为直接规制的对象,因此,从合同法中有关“施工人”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一概念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有效合同中从事施工活动的主体,但不应当包括转承包和违法分包等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正是为了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施工人”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5条、第26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概念,这里的“实际施工人”均指无效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主要有以下几类:①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②超越资质等级且在竣工前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③没有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④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⑤承包人转包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⑥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

  据此,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只要欠付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索要工资是不正确的,实质上这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解。符合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中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实际施工人”要求,否则以此主张权利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8

  发包方:承包人: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为双方严格遵守承诺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新建的舒家二层住宅楼(见示意图)。施工地点在舒

  家民居原址上。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包工不包料,原材料由承包人提供预算,发包人组织购进,承包人负责承担旧房折除、场地清理,全部建筑工程施工安装项目,经双方协商,二层楼上不做楼梯间,不盖预制板,只做瓦屋面。承包人必须按施工要求备齐所有施工机械设备、模板、脚手架等,以及施工所需的人劳安全防护设备等。

  三、施工日期,定于7月日开工至9月日竣工,施工期为90天。

  四、施工安全和质量要求: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建筑安全施工规范施工,要认真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在施工中出现人伤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返工赔料损失。

  五、工程承包总额为元,包括所有工程项目承包款和承包建房工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各项税费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工程款按施工进度分期支付。

  ①折旧房及新建房基础完工后付元;

  ②一层盖板交缝后付元;

  ③瓦屋面全部完工后付元;

  ④室内外粉刷及外墙面、柱贴砖,厨房、卫生间部分墙面、水池、灶台、台板贴瓷砖;室外内水泥粉刷及台阶、室内水泥地坪抹光,下水道等全部工程项目完工,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清工程款。

  六、施工前,承包人应按发包方提供的平面示意图及现场地基和周边房屋的情况确定基础及施工方案,并认真负责的编制材料分批进场的计划及日期,以便发包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准备,如发现示意图纸有误应在施工前及时与发包方协商,妥善解决。

  七、发包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为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为违约金;

  九、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七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洪湖市白庙镇。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方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签字生效。

  发包方:承包方:

  电话:电话:

  20xx年七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9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南宁市

  (三)、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祥见附表1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依照合同单价和甲方代表签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参照相近项目单价或双方议价进行结算。

  二、合同工期:

  于20xx年 月日至20xx年月日,总工期为天。

  三、质量要求:

  满足设计图纸要求。

  四、合同造价:

  工程预算总造价:

  (一)、甲方责任:

  1、乙方进场施工的一切有关手续均由甲方负责办理好,施工期间如有需要甲方出面协调解决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2、甲方应协调好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尽快清理施工场地,确保施工顺利进展。

  3、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合同图纸及签证要求,保质、保量施工。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工地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3、乙方必须最好安全生产工作,若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必须按合同工期完工。

  五、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竣工日期推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一)、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二)、如遇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不能施工。

  (三)、乙方原因经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六、工程验收:

  工程完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报告和主要材料产品合格证,甲方5天内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有关签证手续。

  七、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及工程结束:

  (一)、工程预算造价:依照合同单价(附表1)和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合同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参照相近项目单价或双方议价进行结算。

  (二)、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之后,乙方进场施工2天内,甲方预付工程款金额为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工程余款。

  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逾期交付使用,则按合同价的1%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待付款中扣除。

  2、若由于乙方原因无法按时按量完工交付使用,致使甲方受到业主处罚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若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则按合同价的1%/天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

  4、如一方违约,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给对方。

  九、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10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2、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收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本文在汇总梳理建设工程领域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总结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若干情形。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1、违法发包的施工合同。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转包的施工合同。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3、违法分包的施工合同。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4、挂靠的施工合同。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5、“三无”工程的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施工合同。

  6、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

  7、低于建设工程成本价所签订的施工合同。

  8、与经中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条款背离的施工合同。

  9、违法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

  10、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专业分包资质企业作为劳务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11、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不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

  4、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5、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6、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的可上浮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

  7、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的。

  8、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

  9、其他依法不应当认定为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12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层数:_____________

  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

  一九九五年八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拟定的,适用于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内或承包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建筑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天。

  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图纸

  发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 ;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条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_______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己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________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己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条工程价款及结算

  8.1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拨付工程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造价百分 比

  金 额人民币(元)

  第9条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0条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1条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条补充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日起生效)

  发包方 (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承包方(章)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13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中,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若为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有权收缴吗?

  答:有权。作出非法所得收缴裁决后,由法院执行。

  2、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又签订补

  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此时,应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答: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因为合同价款为实质性内容,而《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表明,实质性内容应以备案合同为准。这并不是说不能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只是说如果对其进行变更之后,要重新备案。

  3、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中也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

  答:关键看签证内容。若签证对具体价款变更明确记载,则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入即可;若只是对具体事实确定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则以图纸为依据确定变更价款,按《解释》16、19条操作,即当事人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提交鉴定单位确定。

  4、当事人仅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何处理?

  答:视为没有约定。实践中一般处理为:如果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致,可提交鉴定单位,以鉴定结论为判案依据。

  5、签合同时无图约,边设计边施工的合同,又约定了“一口价”,发生结算争议时,是依《解释》22条不予工程造价鉴定,还是依16条参照定额重新审价?

  答:以施工图纸据实计价。无施工图纸的,按承包人实际施工量计算对价。

  6、合同没有约定计息,但有滞纳金计付标准,可以吗?《解释》17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而约定了滞纳金计付标准,对于这种情况如何适用?标准是否有限制?

  答:可以约定,而且利息与滞纳金可同时约定,且两者标准也没有限制。只是在对方提出约定标准过高要求降低时,是否降低、降低多少,则由法院或仲裁员自由心证决定。同理,违约金、赔偿金、双倍利息等,均可自由约定,且一般没有标准限制。

  7、当事人未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作具体约定,如何处理?

  答:无约定,依法定。依《合同法》违约责任规定;依《解释》第8条解除合同,依《解释》第10条进行解除善后事宜处理。有关违约赔偿损失由守约方举证,也可将利息作为损失计算,利息起算依《解释》18条。

  8、因实际施工人原因(如质量、工期、材料),转包施工企业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后,是否可以起诉实际施工人?

  答:《解释》25条仅规定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才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亦即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起诉,向实际施工人追偿。而工期和材料应分情况对待。工期和材料问题与质量问题有因果关系的,也可起诉追偿;无因果关系的,不能追偿。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1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按合同办事”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公认的一中规律和要求。施工合同依据法律的约束,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进一步规范各方建设主体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养和完善建设市场将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一、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层含义:即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修改或废除合同;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履行合同义务。就不能享受相应权利,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实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法定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第31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这些法定依据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就是施工合同中,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者的关系是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者的关系式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确立的,监理人对工程的监理是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三、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无论是哪种情况的违约,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就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施工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调解、仲裁和审理纠纷的依据。因此,施工合同是保护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15

  1引言

  建筑建设工程行业近些年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各个部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合同备案管理的工作,众所周知,因为合同的备案问题,往往会产生很多的民事纠纷,不利于行业的发展。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对如何加强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问题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合同备案方面的工作与法律是非常贴近的,所以,这就要求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必须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从而能够更好的进行工作。而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行业并不是如此,相关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遇到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问题,比较容易解决的可以顺利进行,而如果遇到法律方面的难题,则很难更好的解决,这就需要我们对员工的整体素质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行及时的培训,提高他们合同主体法律意识的提高。

  2.2部分合同签约方不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

  这是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在工程的发包过程当中,相关单位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但是对发包单位的审查力度却不够,这就对工程款项的正常支付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同时,有些企业为了中标,用贷款垫资的形式来满足业主的要求,这样就会造成拖欠三角债的现象,将会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我们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这种问题,避免发生。

  2.3合同的文本条款不够规范

  我们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最为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要保证合同能够顺利的签订,从而使施工按照正常的轨道进行,所以,在备案管理的工作当中,保证合同文本的条款的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使其科学合理。就目前的状况来说,合同的文本条款不规范的问题还是比较普遍的,在国家下一步的工作当中,要着力解决这个问题,有助于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4管理体制不健全

  要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就必须有一个良好制度的保证,管理体制不健全将极大的影响合同备案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是比较艰难的一项工作,工作性质很复杂,同时,合同所涉及到的方面也是非常多的,所以,我们需要一套完备的体制来保证合同备案工作的有序进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行业的规范性越来越强,这个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仍旧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情况,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际需要。

  2.5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由于我国近些年对建设工程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所以,建筑市场的发展也越来越红火,但是监管力度的不够造成了市场上的很多问题,其中一个就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先开工,后签合同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现象。此外,个别情况下,很多单位在签订了合同之后,仍然没有进行及时的备案,甚至出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这些行为的产生将对建设工程行业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我国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还是不够的,造成了这些行为的发生,我们要不断规范市场秩序,出台相应的政策保证正常的竞争,从而更好的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

  3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强化策略

  3.1合同主体强化其法制观念

  签订合同是一项法制行为,每一方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担负法律责任,所以,我们在进行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时,要求合同的主体必须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够,在保送备案的过程中不能严格的按照规定程序做事,这样就会造成很多的问题。我们要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完善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制度,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此外,我们还要做好法制教育的宣讲工作,培养从业人员的装液素质和能力,保证合同的签订到履行都可以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要求。

  3.2严格审核合同主体的资格和履约的能力

  针对部分合同的签约方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问题,我们要加强审核的力度,保证其履约能力。首先,我们要对发包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其建设资金的来源,从而保证发包主体能够及时的拨付工程款,从而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其次,我们要严格的审核承包商的资格以及履约能力,包括企业的运行能力及资金周转的状况等等,避免出现贷款投资的行为。总而言之,我们要严格的做好审核工作,保证建设施工能够按照既定的计划进行。

  3.3加强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修订以及全面的推行

  我们要制定出一个比较科学而又合理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推行下去,从而能够给合同的签订提供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在备案的过程中,相关从业人员要注意做好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在备案之后,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工作,从而确保合同的全面落实。

  3.4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机制

  我们要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机制,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同时,相关的从业人员要明确合同中的管理相关流程、风险控制的关键点以及先关的岗位职责,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流程及风险控制点分解到各个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同时,还要进一步的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将合同管理的不同流程和岗位全面的结合起来。总而言之,一个完善和健全的合同管理机制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的良好进行是十分有效的。

  4结语

  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加强施工合同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主体责任,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的良性竞争环境,为我国的建筑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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